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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郎死后,潘金莲能不能自由改嫁?

潘金蓮與西門慶通奸后, 為什么還要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毒殺了丈夫武大郎?因為受了王婆的蠱惑。 王婆說:“大官人家里取些砒霜來, 卻教大娘子自去贖一帖心疼的藥來, 把這砒霜下在里面, 把這矮子結果了, 一把火燒得干干凈凈的, 沒了蹤跡, 便是武二回來, 待敢怎地?自古道:‘嫂叔不通問’, ‘初嫁從親, 再嫁由身’。 阿叔如何管得?暗地里來往半年一載, 等待夫孝滿日, 大官人娶了家去, 這個不是長遠夫妻, 諧老同歡?此計如何?”西門慶說“此計神妙”。 潘金蓮雖是被拖著上了賊船, 但還是親手給丈夫灌下了毒藥。

那么潘金蓮在毒死丈夫之后, 能不能如愿以償改嫁給西門慶呢?故事有兩個版本。 一個是《水滸傳》版本, 二人尚未來得及成親, 便給武松殺掉了。 另一個是《金瓶梅》版本, 西門慶果然用“一頂轎子, 四個燈籠”將潘金蓮娶到家, 做了幾年名副其實的夫妻。

不管是《水滸傳》, 還是《金瓶梅》, 當然都是小說家言。 如果從歷史的角度來看, 按照宋代的法律(潘金蓮故事的背景設定是宋代), 潘金蓮在丈夫去世之后, 能不能自由地改嫁呢(這里只討論宋代孀婦有無再嫁權利的民法問題, 至于潘金蓮為嫁西門慶而毒殺了親夫, 則是另外的刑法問題了)?

也許有人會說, 宋王朝不是要求寡婦守節嗎?不是大肆鼓吹婦女“餓死事小, 失節事大”嗎?怎么可能允許潘金蓮自由改嫁?但我要告訴你,

這樣的看法是一種基于對宋代社會一知半解的想象與成見。 事實并非如此。

孀婦改嫁, 在宋朝是很常見的事。 宋朝女性改嫁的自由度, 遠遠大于其他王朝, 包括許多人想象中的奔放盛世——唐王朝。 宋史學者張邦煒先生研究過宋朝女性再嫁現象, 他發現, “單單一部《夷堅志》中所載宋代婦女改嫁的事竟達六十一例之多, 其中再嫁者五十五人, 三嫁者六人。 這雖屬管中窺豹, 但由此亦可想見其時社會風尚之一斑。 ”張先生的結論是:“宋代婦女再嫁者不是極少, 而是極多”;“宋代對于婦女改嫁絕非愈禁愈嚴, 相反倒是限制愈來愈小, 越放越寬”。 (參見張邦煒《宋代婦女再嫁問題探討》)

宋朝的法律并無任何壓制民間孀婦改嫁權利的條文,

只是禁止居喪改嫁、強迫改嫁、背夫改嫁——這些行為在任何時代都是應該予以限制的。 北宋初期, 宗室女的改嫁尚受到限制, 但這一限制很快也被突破了, 元符二年(1099), 朝廷還下詔確認了宗室女改嫁的權利:“宗女夫亡服闋歸宮, 改嫁者聽”。 按“禮不下庶人”的禮法習慣, 民間孀婦再嫁, 就更不是問題了。

當然, 按宋朝立法, 孀婦在居喪期內不可以議嫁, 我們不要認為這是“封建禮法”, 即使從夫妻情分、人倫底線的角度來看, 丈夫新亡、妻子急不可耐地改嫁, 也是多數人難以接受的行為。 不過, 法律規定的居喪期有點長, “夫亡六年改嫁”, 這么長的守孝期對孀婦是非常不利的, 所以元祐八年(1093)又作出了修改:“女居父母喪及夫喪而貧乏不能自存,

并聽百日外嫁娶。 ”孀婦守夫孝百日便可議嫁娶。

宋代貧富差距很大, 一部分人口沒有田產, 只能租佃地主之田, 依附地主而食, 稱為“客戶”。 有一些客戶不幸亡故, 地主往往會阻撓其妻子改嫁, 因為改嫁意味著原來的租佃關系中斷了。 針對這一阻撓客戶亡妻改嫁的現象, 宋政府作出特別立法:“凡客戶身故, 其妻改嫁者, 聽其自便, 女聽其自嫁。 ”申明客戶亡妻有自由改嫁的權利。

總而言之, 在法律層面上, 假如武大郎乃是自然死亡, 潘金蓮守滿百日夫孝后改嫁給西門慶, 是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的。 故事里的王婆說, 潘金蓮要不要再嫁, 改嫁給哪位, 作為小叔子的武松并無半點權利加以干涉。

這話倒符合宋朝的法律精神, 恰好這里有一個案例可以佐證:

南宋末, 有一個叫阿區的婦女, 在丈夫李孝標去世后, 先后改嫁李從龍、梁肅。 李孝標之弟李孝德到官府控告嫂子“背兄”, 審判這個案子的法官叫胡穎, 是一位理學家, 他雖認為阿區“以一婦人而三易其夫, 失節固已甚矣”, 卻不能不承認, “其夫既死之后, 或嫁或不嫁, 惟阿區之自擇”, 這是阿區的合法權利。 最后胡頻維護了阿區改嫁的自由, 并斥責誣告的李孝德:“小人不守本分, 不務正業, 專好論訴。 ”

再就社會風氣而言, 宋人也不以再嫁為恥, 對再嫁婦女絕無歧視之意, 范仲淹訂立的《義莊規矩》規定:“嫁女支錢三十貫, 再嫁二十貫;娶婦支錢二十貫, 再娶不支。 ”對再嫁女子的資助優于男子再娶。 北宋河間府的風俗,對守寡的女性,“父母兄弟恐其貧窮不能終志,多勸其改節”,哪有什么“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觀念?

北宋河間府的風俗,對守寡的女性,“父母兄弟恐其貧窮不能終志,多勸其改節”,哪有什么“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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