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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杀武大郎的人是西门庆,潘金莲会被判死刑吗?


戲劇《武松殺嫂》劇照

水滸故事里的潘金蓮, 受王婆教唆, 將一碗砒霜灌進了武大郎之口, 謀殺了親夫。 她的下場也比較凄慘:被武松一刀殺死, 以命償命。 武松殺嫂屬于私人復仇, 如果走司法程序呢?拋開《水滸傳》對宋代司法的抹黑化描述不提, 按宋朝法律, 潘金蓮也是罪無可恕、難逃一死。

潘金蓮謀殺親夫的行為, 涉及兩條刑律。 《宋刑統?賊盜律》“謀殺條”規定:“諸謀殺周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皆斬”。 宋朝經常有大赦, 死罪有時候可以獲得赦免, 改為流刑之類。 但潘金蓮之罪不在大赦之內, 因為《宋刑統?名例律》“十惡條”又規定:“惡逆,

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 殺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注云:“惡逆者, 常赦不免, 決不待時”。 謀殺親夫屬于十惡不赦的重罪, 即使國家有大赦, 十惡罪也不在赦減之列。

總而言之, 潘金蓮犯下之罪行, 以及應得之刑罰, 是當時法律規定得十分清楚的, 不存在爭議。 值得我們拿出來討論的是另一個問題:假如武大郎不是死于潘金蓮親自喂下的一碗砒霜, 而是被西門慶一腳踹死, 潘金蓮只有與西門慶通奸的事實, 而無參與殺人的行為, 那么她又該當何罪?

我看過一篇評析武松復仇案法律問題的文章, 作者說:“假設當初西門慶腳踢武大, 致使其死亡, 不但要追究西門慶的責任,

潘金蓮也是死罪;或者, 在謀害武大的過程中, 即便潘金蓮沒有實施具體的謀害行為, 而僅是一個毫不知情的局外人, 那么, 只要武大死于西門慶之手, 潘金蓮仍然是死罪。 ”真的是這樣嗎?

作者的結論當然有宋朝法律提供支持, 因為《宋刑統?賊盜律》“謀殺條”中有這么一條規定:“犯奸而奸人殺其夫, 所奸妻妾雖不知情, 與同罪。 ”并附注說明:“犯奸而奸人殺其夫, 謂妻妾與人奸通, 而奸人殺其夫, 謀而已殺、故殺、斗殺者, 所奸妻妾雖不知情, 與殺者同罪, 謂所奸妻妾亦合絞。 ”(參見張未然《武松復仇案件的法律評析》)按這一立法, 潘金蓮自然是與西門慶同罪。

以今天的司法文明準則來衡量, 《宋刑統?賊盜律》的這一條規定無疑是比較野蠻的,

與我們印象中宋代司法的文明化進程大相徑庭。 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其實, 熟悉《宋刑統》的朋友都會知道, 《宋刑統》的內容基本上抄自《唐律疏議》, 連諸多不合時宜的條款都照抄不誤, 其中就包括“犯奸而奸人殺其夫, 所奸妻妾雖不知情, 與同罪”的條文。 而在實際的司法過程中, 地方法院碰到這類案件時, 并不是直接援引《宋刑統》的相關條款判奸婦死刑, 而是作為疑案奏讞。

熙寧年間, 邵武軍便發生了一起“犯奸而奸人殺其夫”的案子:“婦陳與人奸, 謀殺其夫已定, 其夫醉歸, 陳不鍵門, 奸者因入殺之。 ”邵武軍有個姓陳的婦女與人通奸, 奸夫計劃謀殺親夫。 這一日, 親夫喝醉酒歸來, 陳氏沒有鎖門, 奸夫得以推門而入, 殺掉昏睡中的親夫。

如果按《宋刑統?賊盜律》的規定, 邵武軍的法院應該判陳氏死罪, 但法院沒有這么判, 而是以法律適用有疑為由, 呈送中央法司議法。

中央法司在議法時, 發生了爭論。 大理寺認為, 本案中, 陳氏只是從犯, 而且沒有“加功”, 依法當判流刑。 宋朝法律概念中的“加功”, 是指有協同殺人的行為:“雖不下手殺人, 當時共相擁迫, 由其遮遏, 逃竄無所, 既相因籍, 始得殺之, 如此經營, 皆是加功之類”。 也就是說, 大理寺對“犯奸而奸人殺其夫”案中奸婦的判決, 秉持這樣一種定罪原則:看奸婦是主謀還是從犯, 是否有“加功”行為, 而不是不問青紅皂白一律定為死罪。

不過, 大理寺的判決在送刑部審核時, 被刑部郎中杜纮駁回。 杜纮認為, 大理寺議法不當,

因為案中陳氏故意不鎖門, 是協助殺人, 有“加功”的行為。 按律, “從而加功者, 絞”, 陳氏應該判死刑。 杜纮其實并沒有否定大理寺的定罪原則, 只是不同意大理寺關于陳氏“從而不加功”的裁定。

由于杜纮對大理寺的判決提出了異議, 宋政府便將案子發到御史臺“詳審定度”。 御史臺詳議了本案之后, 首先對崔臺符、韓晉卿、莫君陳等幾名刑部官員提出了彈劾, 認為他們在刑部與大理寺發生司法辯論時, “無所可否, 但據狀申都省”, “循默茍簡, 無任責之心”。 結果崔臺符被“罰銅十斤”, 韓晉卿、莫君陳“各八斤”。

那么是不是說明御史臺贊同杜纮的主張呢?不是, 因為御史臺最后裁定, 刑部郎中杜纮“駁議不當”, 也要懲罰, 導致“杜紘罰銅八斤, 展磨勘二年”。 據此,我們可以合理推測,邵武軍因奸殺人案最終的結果,應該是維持大理寺的判決,陳氏并沒有被判死刑。

南宋時,法律更是明確規定,“諸犯奸而奸人緣奸殺其夫,妻不知情者,奏裁。”敕文收錄入《慶元條法事類》。宋朝司法,敕文的適用優先于刑統,換言之,《宋刑統》中關于“犯奸而奸人殺其夫,所奸妻妾雖不知情,與同罪”的條款,是存而不論的“睡眠條款”。潘金蓮如果沒有參與謀殺武大郎,按照宋朝法律與司法慣例,她是罪不至死的。

據此,我們可以合理推測,邵武軍因奸殺人案最終的結果,應該是維持大理寺的判決,陳氏并沒有被判死刑。

南宋時,法律更是明確規定,“諸犯奸而奸人緣奸殺其夫,妻不知情者,奏裁。”敕文收錄入《慶元條法事類》。宋朝司法,敕文的適用優先于刑統,換言之,《宋刑統》中關于“犯奸而奸人殺其夫,所奸妻妾雖不知情,與同罪”的條款,是存而不論的“睡眠條款”。潘金蓮如果沒有參與謀殺武大郎,按照宋朝法律與司法慣例,她是罪不至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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