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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有一项司法制度安排,叫做“疑罪从轻”

我們前面談到:從唐朝起, 古代政府將法官的錯判分為四大類型:故入人罪、故出人罪、失入人罪、失出人罪。 故入人罪, 指司法官徇私枉法, 故意將無罪之人判有罪, 或將輕罪判為重罪;故出人罪, 指司法官故意為罪犯開脫, 將有罪之人判無罪, 或者重罪輕判;失入人罪, 指司法官因過失, 誤將無罪之人入罪, 或將罪輕者重判;失出人罪, 指司法官因為失誤, 將有罪之人判無罪, 或將罪輕之人判重罪。

前面我們已經介紹了宋代對故入人罪、故出人罪、失入人罪的責任追究, 點這里可以回看:

今天我們繼續來說說宋朝政府對“失出人罪”的問責。

按《宋刑統》的規定, “失于出者, 各減五等”, 即以比照“故入人罪”減五等的原則, 問責“失出人罪”。 這只是《宋刑統》規定的“失出人罪”責任。 實際上, 宋政府對“失出人罪”的司法官基本不追究責任。

熙寧八年(1075), 洪州(今江西南昌)發生一起錯判:當地平民周汝熊犯下徒罪, 但洪州司法官因為失誤, 給判了杖罪, 屬于“失出人罪”。 在中央法司對這一判決進行審查時, 有人提議對洪州司法官作出處罰, 但中書堂后官劉袞駁議說:“洪州官吏當原。 ”劉袞又建議:“請自令官司出入人罪, 皆用此令。 ”意思是, 今后司法官失入、失出人罪, 都可以援引洪州例, 給予諒解。 大理寺卻提出:“失入人罪, 乃官司誤致罪于人, 難用此令。 其失出者,

宜如袞議。 ”申明“失入人罪”必須問責, “失出人罪”才可免責。 朝廷“從之”。

宋人的奏疏也透露了宋代“失出不坐”的信息。 宋仁宗慶歷年間, 一位大臣說:“祖宗積德, 陛下好生, 失出者不為深罪, 失入者終身負責。 ” 宋哲宗元祐年間, 又有大臣說:“伏見法寺斷大辟, 失入一人有罰, 失出百人無罪;斷徒流罪, 失入五人則責及之, 失出雖百人不書過。 ”

元祐初年, 執政官提議:“天下讞獄, 失出入者同坐。 ”將“失出人罪”視同“失入人罪”, 同樣問責。 但這一動議受到給事中喬執中的封駁:“先王重入而輕出, 恤刑之至也。 今一旦均之, 恐自是法吏不復肯與生比, 非好生洽民之意也。 ”

不過, 由于朝廷對“失出人罪”不問責, 法官在司法審判過程中難免會傾向于輕縱罪犯, 有損司法公正。

因此, 元祐七年(1092), 一位臣僚又上書說:“法寺斷獄, 大辟失入有罰, 失出不坐”, “常人之情, 能自擇利害, 誰出公心為朝廷正法者”?這位臣僚建議說, “乞令于條內添入‘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死, 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 ”意思是, 司法官失出人死罪五人, 按失入人死罪一人問責;失出人徒流罪三人, 按失入人徒流罪一人問責。 朝廷采納了這一建議, “從之”, “著為法”。

紹圣四年(1097)十一月, 朝廷又修訂法律, 將“失出死罪”三人比照“失入死罪”一人處置, 問責略嚴。 但過了幾年, “失出有罰”的立法就被否決了——元符三年(1100), 有大臣提出:“大理寺讞斷天下奏案, 元豐舊法無失出之罪罰, 后因臣僚建言, 增修失出比較。 逮紹圣立法, 遂以失出三人比失入一人,

則一歲之中偶失出死罪三人者, 便被重譴, 甚可惑也。 夫失出者, 臣下之小過;好生者, 圣人之大德人。 請罷理官失出之罰。 ” 于是, 朝廷宣布紹圣四年十一月的敕命不再施行, 再次確立了“失出不坐”的問責原則。

說到這里, 我們應該來思考一個問題:為什么宋人這么在乎“失出”坐不坐罪?

本來, 不管是從司法公正的角度, 還是從法官責任的角度來說, 一件案子出現畸輕畸重的不當裁決, 法官都應該接受問責才對。 那么宋人再三要求朝廷確立“失出不坐”的原則, 是想逃避司法責任嗎?是罔顧司法公正嗎?當然不是。 《宋刑統》延續“出入人罪”的立法, 嚴懲“故入人罪”與“故出人罪”, 問責“失入人罪”, 都是為了維護司法的基本公正, 建立法官責任制度。

但對于“失出人罪”如何問責, 宋人的著眼點, 卻不是“司法公正”, 而是盡最大程度避免無辜者受冤。 我們看宋代士大夫論證“失出不坐”時, 往往都會援引《尚書?皋陶謨》記載的一項司法理念:“罪疑惟輕。 ”罪疑惟輕的意思, 就是疑罪從輕、疑罪從無。

我們要理解宋人為什么強調“失出不坐”的用心, 必須把握這個關節點。

為什么說“失出不坐”就是“罪疑惟輕”的體現呢?道理很簡單:導致出現“失出”或“失入”的案子, 通常都是案情存存在疑點、證據存在疑問、法律適用存在疑難的疑案, 法官在裁決這樣的疑案時, 可以選擇“惟重”(意味著可能會犯“失入”之錯), 也可以選擇“惟輕”(意味著可能會犯“失出”之錯)。 如果法官問責原則是“失入有罰, 失出不坐”,那么基于“常人之情,能自擇利害”的經濟人理性,法官自然會傾向于作為從輕乃至從無的判決,從而達成了疑罪從輕、疑罪從無的效果。

(文章引用了不少文言文,以前有網友留言說看不懂。我建議,看不懂就多看看,學習一點文言文,你會更有B格的)

失出不坐”,那么基于“常人之情,能自擇利害”的經濟人理性,法官自然會傾向于作為從輕乃至從無的判決,從而達成了疑罪從輕、疑罪從無的效果。

(文章引用了不少文言文,以前有網友留言說看不懂。我建議,看不懂就多看看,學習一點文言文,你會更有B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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