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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国民政府的征兵制久久难以落到实处?

本文作者張憲文, 蜚聲國際的中國近代史泰斗, 南京大學榮譽資深教授, 季我努學社榮譽社長, 季我努沙龍講演嘉賓。

對軍人家屬的優待, 各地方法標準不一, 優待谷和優待金的多少要看各地辦理機構的態度來決定, 這種情形下, 許多征屬往往難以得到優待。 據國民參政會川康建設視察團1939年視察報告, 四川有的地方只給征屬象征性的發“兩個粽子和一個鹽蛋, 以后就一直無人問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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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3月26日, 軍政部長何應欽在兵役會議閉幕訓詞中曾列舉了有關優待出征軍人家屬方面的八個缺點:“一、各地辦理優待機關,

多未確實組織成立, 已成立的又多不能實實在在去辦理優待。 二、各地辦理優待的基金, 多限于臨時捐募, 未能籌定款。 三、代耕隊和義務幫工隊, 原為最易辦而最切要的, 但多未能收到實效。 四、對于出征軍人家屬, 未能確實調查, 以至無法實施優待。 五、優待方法, 沒有確實宣布給人民知道。 六、出征軍人家屬未為社會尊重。 七、優待事務的實施, 未能按照辦理成績, 分別考核獎懲。 八、常有依勢欺負出征軍人家屬, 各地未能確實予以保障。 ”

征兵體檢

遲至1942年12月, 國民政府才公布施行《戰時征補兵員實施辦法》, 對征兵調查辦法、抽簽辦法、檢查辦法、征集辦法、兵員補充辦法、新兵交接辦法、征兵宣傳辦法、優待軍人家屬辦法等做出較為詳細全面的規定。

除上述問題外, 征兵過程中還發生捆綁、虐待壯丁、行賄受賄、徇私舞弊等現象。 導致如此困局的原因眾多, 比如中央政令不能通達各省基層, 戶籍制度不完善, 役政經費及承辦人員訓練明顯不足等。 中央役政機構的權力比較凌空, 真正掌握兵役行政的人還是在基層。 正如軍政部在給各軍管區的通告中所說, 征兵就成為“各管區向縣府索兵, 縣府則責之各區鄉長, 各區鄉長則上下其手, 藉茲漁利。 富者輸金可免, 或賄買乞丐無賴代役, 故所征皆愚魯懦弱之輩, 征時既未抽簽, 惟派遣持槍兵登門拘捕, 鄉民憤恨, 無可如何。 區鄉長以能如數繳縣府為責, 縣府以能如數送之管區為了事, 管區以能點交部隊為其任務完成,

至其所征之兵, 素質如何, 能否堪任戰斗, 能否英勇作戰, 均非彼等所置念”。

士兵訓練

基層鄉鎮保甲是戰時征兵的主要執行者, “拉壯丁”是必須完成征兵任務的無奈之舉, 也可以乘機尋求私利, 產生舞弊行為。 各級接兵部隊負責壯丁的驗收、接送, 接兵官長借以營私, 得以漁利, 與權力的尋租相關聯。 結果導致役政上的惡性循環, 被征壯丁所受的種種苛待傷害了壯丁從軍熱情, 兵源的匱乏使得中央兵役機關對基層征兵施加壓力, 而基層保甲便更加致力于拉壯丁。

《兵役法》對義務兵的服役年限雖有規定, 但抗戰八年, 士兵不是超期服役就是受傷陣亡, 只見入伍不見退伍。 如上種種因素致使一些民間適齡壯丁視當兵為畏途,

想方設法避免應征。

張憲文等:《中國抗日戰爭史·第三卷》, 2016年版。

編輯: 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浙江大學近現代史碩士生 蕭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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