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皇元年(581年), 隋文帝楊堅代周建立隋朝后, 他對北周刑罰嚴苛而泛濫的情況很不滿, 為此, 他在開皇元年和三年時曾先后兩次命令大臣高颎、蘇威、鄭譯、楊素等人在北齊、北周的法律基礎上, 修訂新的律法, 并制定成了影響深遠的《開皇律》。
那么, 這部《開皇律》都有哪些主要內容呢?而且在佛教用語中的“十惡”也被引入了這部《開皇律》, 這“十惡”又都有哪些呢?
由于前朝酷刑種類眾多, 為了顯示隋朝對民生之寬大, 《開皇律》取消了梟首、宮刑、轅刑(即車裂)等酷刑。 并且規定只要不是謀反, 不得株連九族。
《開皇律》取消了那么多的酷刑,
流刑即流放, 又分為1000里、1500里、2000里三種。
徒刑即關押, 分為一年至三年共五等, 每等以半年為差。
杖刑即用竹板拷打犯人, 從60起至100分為五等, 每等相差10下。
笞刑即用荊條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 也從10至50分為五等, 每等也相差10下。
在訴訟程序上, 《開皇律》也作了一些積極的規定。 例如允許百姓越級上訴, 并可以一直申訴到朝廷。 各地的死囚一律不準在本地處決, 必須送到大理寺復審, 審畢再送往尚書省奏請皇帝來最終裁定。 這樣, 《開皇律》對地方官吏濫施刑罰, 草菅人命, 多少有一些制約, 也能避免不少的冤假錯案。
《開皇律》為什么能影響千年, 主要是因為它正式的把佛教用語中的“十惡”引入了律法中,
“十惡”分為: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十種最嚴重的犯罪行為。
由于這“十惡”直接危害封建皇權、違犯封建禮教, 被視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擊的對象, 因此又規定違反“十惡”之條要從嚴懲處, 不得赦免, 故又正式形成了“十惡不赦”的罪名說法。
隋文帝下令制訂的《開皇律》, 對后世律法影響深遠, 它上承漢律的源流, 下開唐律的先河,
本文參考文獻:《隋唐簡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