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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制《开皇律》,“十恶不赦”从此诞生并沿用至清末

開皇元年(581年), 隋文帝楊堅代周建立隋朝后, 他對北周刑罰嚴苛而泛濫的情況很不滿, 為此, 他在開皇元年和三年時曾先后兩次命令大臣高颎、蘇威、鄭譯、楊素等人在北齊、北周的法律基礎上, 修訂新的律法, 并制定成了影響深遠的《開皇律》。

那么, 這部《開皇律》都有哪些主要內容呢?而且在佛教用語中的“十惡”也被引入了這部《開皇律》, 這“十惡”又都有哪些呢?

由于前朝酷刑種類眾多, 為了顯示隋朝對民生之寬大, 《開皇律》取消了梟首、宮刑、轅刑(即車裂)等酷刑。 并且規定只要不是謀反, 不得株連九族。

《開皇律》取消了那么多的酷刑,

所剩的刑罰只分為死、流、徒、杖、笞(chī)五等。 而且死刑只分為絞刑和斬刑兩類。

流刑即流放, 又分為1000里、1500里、2000里三種。

徒刑即關押, 分為一年至三年共五等, 每等以半年為差。

杖刑即用竹板拷打犯人, 從60起至100分為五等, 每等相差10下。

笞刑即用荊條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 也從10至50分為五等, 每等也相差10下。

在訴訟程序上, 《開皇律》也作了一些積極的規定。 例如允許百姓越級上訴, 并可以一直申訴到朝廷。 各地的死囚一律不準在本地處決, 必須送到大理寺復審, 審畢再送往尚書省奏請皇帝來最終裁定。 這樣, 《開皇律》對地方官吏濫施刑罰, 草菅人命, 多少有一些制約, 也能避免不少的冤假錯案。

《開皇律》為什么能影響千年, 主要是因為它正式的把佛教用語中的“十惡”引入了律法中,

《開皇律》把北齊的重罪十條改為了“十惡”。 而正是隋文帝首創的“十惡”制度被后代王朝所沿用, 并成為其法典中的一項基本制度, 直到清朝末年修訂《大清新刑律》時才正式廢除, 大致算來這一罪名在我國歷史上存在了1300余年之久。

“十惡”分為: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十種最嚴重的犯罪行為。

由于這“十惡”直接危害封建皇權、違犯封建禮教, 被視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擊的對象, 因此又規定違反“十惡”之條要從嚴懲處, 不得赦免, 故又正式形成了“十惡不赦”的罪名說法。

隋文帝下令制訂的《開皇律》, 對后世律法影響深遠, 它上承漢律的源流, 下開唐律的先河,

其所規定的各項律法均被后來的唐朝所繼承, 成為唐律的直接藍本, 后來又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 因此, 隋朝的《開皇律》在我國法律制度的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本文參考文獻:《隋唐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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