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 企業應該在勞動者入職後一個月之內, 就與其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 但是會存在一種企業, 老闆認為只要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就不存在任何的勞動關係。
因此, 在勞動者入職後, 拒絕和勞動者簽訂任何形式的合同。 這一點其實已經違反了勞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 如果企業拒絕簽訂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 會面臨如下風險。
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如果企業為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 那麼從第二個月開始, 就應該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標準。 這裡的雙倍工資, 包含了基本工資,
支付高額的賠償金
一般來說, 員工主動離職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賠償金, 如果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 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離職, 那麼企業也是必須要支付其相應的賠償金。
面臨勞動用工稽查
合法用工是每個企業的責任, 也是義務。 如果企業拒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 勞動者一旦舉報之後, 或者因此發生了勞動糾紛, 那麼企業是會面臨勞動用工稽查, 而且還會面臨罰款。
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證明企業和勞動者之間的關係, 而且還可以對於雙方起到基本的約束的作用, 作為企業, 切不可碰觸法律的底線, 作為勞動者也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