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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堂证供无日期无档案编号 中国足协不该给个说法吗?


圖注:北京市夕照寺中街東玖大廈南側大門上中國足協的標識。 圖片由作者2013年自拍

中國足協狀告自己員工王永華案件已經于5月4日由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北區)開庭, 這星期當事雙方都在等法庭的判決結果。

其實, 就吃瓜群眾來說, 這案子到底什么結果不算重要, 倒是5月4日庭審中中國足協提交的那份“呈堂證供”值得研究研究。 因為, 就是這份“終止設立協議”“砸了中國足協的腳”, 讓堂堂國家足協丟人現眼。

這份“終止設立協議”其實就是中國足協和河南足球事業發展基金會結束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籌備工作而訂立的協議,

這份協議的證據價值就是:這份協議生效后, 身為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籌備組工作人員的王永華在東玖大廈816基金會辦公室繼續辦公就是“非法霸占工位”了。 大家應該懂了, 這是本案很重要的證據。

但是, 就這么一份證據, 竟然只有中國足協和河南省足球事業發展基金會雙方的蓋章, 日期卻是空白。 協議第八條還說:“本協議經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沒有蓋章的時間, 協議如何生效?


圖注:中國足協現任領導班子成員們。 圖片來自中國足協官網

其次, 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籌備組工作實際上結束, 時間大概在2016年5月, 那時候中國足協還掛著“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的牌子, 屬于事業單位。

行政性事業單位, 自然對各類文檔有著嚴格管理規定, 這份“終止設立協議”就應該有存檔的檔案編號, 但事實上中國足協卻沒有。

法庭上主審法官向中國足協代理律師田鳳常詢問“終止設立協議”的蓋章日期和檔案編號問題, 田鳳常表示自己并不清楚, 需要“回去再問問”。 所以, 也才有了法官讓田鳳常在三天內提交補充材料的要求。

按理說, 此案是中國足協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 但是交給法庭的關鍵證據卻“不明不白不清不楚”, 還需要代理律師在“回去問問”, 說明中國足協——應該是決定提起訴訟的決策者——并沒有認真對待法律和法庭。 中國足協法人, 就是常務副主席兼秘書長張劍, 是北大法律系法律社會學專業畢業的。

而且, 中國足協還設有法務部、紀律委員會, 加上外聘的法律顧問, 各色法律專業人士一大堆。 但是不缺乏法律專業人士的情況下, 還能提交漏洞百出的“呈堂證供”, 中國足協這次狀告王永華似乎就是來搞笑的。

顯然, 疏忽不能成為理由和借口。 因為“終止設立協議”來源不明, 只有蓋章而沒有簽訂協議的甲乙雙方蓋章確認的日期, 還沒有存檔編號, 這份協議從何而來?——協議到底是中國足球發展基金會籌備組事實上解散時候就簽訂的?還是在此之后某個時間“橫空出世”的?抑或, 就是為了這次訴訟而“特別制造”的?

如果是后兩種情況, 那么原告方甚至還有“偽造證據”的嫌疑。 這對于近期頻繁出臺各種管理制度文件措施的中國足協來說,

簡直就是給自己拆臺。 自己都“無法無天”, 怎么去要求中國足球圈各種勢力、群體、個人遵守規則?


圖注:什么時候, 中國足協才會就那份呈堂證供給出清楚的說明?

雖然足管中心那個行政化機構的標牌已經撤了, 但是中國足協現任領導層腦子里的行政思維依然還在, 而且相當強勢。 所以他們敢于漠視法律, 藐視法庭, 認為足協提出的材料就天生是證據。 骨子里, 領導們把自己作為行業規范的制定者和執行者, 賦予了“法律超人”的地位。 就如那位領導在U23亞洲杯的比賽中場休息去咆哮亞足聯裁判, 轉身針對國內聯賽卻要求強化賽風賽紀了。 只是, 上行下效的示范肯定強于單向要求, 凈化賽場只能又是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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