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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只要触碰此事,立马凌迟,就算是七旬老人也不能幸免

導讀:就時候的古代看似不發達, 卻有一套很完整的律法制度, 當時人們最怕的就是違法之后凌遲的這種處決辦法, “凌遲”最早被提出來的時候是在秦朝, 后來很多的朝代覺得這個懲罰手段過于殘忍就廢棄掉了, 但是對于一些窮兇極惡之人只能用這種方式來懲罰, 以示眾人。

朱元璋當時也很欣賞這種刑罰, 認為這種直接了當的方式最能嚴懲犯人, 這種刑罰一般都是讓執行者從犯人的胳膊和腿開始, 只要技術足夠高超, 動用上千刀犯人才能斷氣, 凌遲這種事情, 只要想一想都覺得痛苦, 在明朝的以前一般是不動用這種刑罰的,

除非是做了人神共憤的事情。

明朝時期做過這四件事情的, 一般要凌遲處決, 分別是:謀反、謀害親人、謀害父母、謀害兒童。 雖然只有這四種, 但明朝的皇帝好像很喜愛凌遲這種刑罰, 臣子沒有很大的罪過也要經歷這種懲罰, 所以很多的明朝被凌遲者基本上都不是依據律法處理的。 但在這四件事情中, 只要犯了第四件事情, 立馬就要凌遲處決, 這是為何呢?

第四種簡單的說就是殘害幼年兒童, 因為在當時那個封建的朝代, 很多人相信巫術和長生不老之術, 民間很多的巫師就對兒童下手, 用孩子們的血液和某些部位做藥, 尤其是在五代十國, 各個國家比較混亂, 經常有人欺負這些小孩子,

極其殘忍的用他們的器官入藥。

明朝雖然這種事情很少發生, 因為當時很少有人相信這些巫術, 但是欺負兒童這種事情任然經常發生, 這就得從明朝的乞丐說起。 明朝的惡人不少, 經常有人做些賣孩子的生意, 賣不出去就將孩子們的身體致殘, 讓上街上乞討, 用殘疾的身體賺取人們的同情, 掙著這種喪良心的錢。

所以明朝時期只要遇到這種將兒童致殘的人, 一定要受到凌遲處決, 朱棣一直就痛恨這種行為, 這種人抓到之后甚至要將九族都要誅滅, 到了清朝就更直接了當了, 直接將這種行為寫進《大清律例》, 只要是做了這種事情, 必須凌遲, 而且家產都要用來換成錢賠償孩子的家人, 罪犯的家人都得受罰,

直接流放到荒蕪人煙的地方自生自滅。

在嘉慶年間, 就有一七旬老人致殘兒童被執行凌遲, 這位老人以為吃了兒童的骨髓就可以長生不老, 一直進行了十六年才被發現, 嘉慶聽聞此事, 立即讓人查辦此事, 當時是讓一名為錢楷的巡撫來查辦此事, 可是錢楷認為并沒有想象中的那么嚴重, 沒判凌遲而是改為斬立決, 這下可氣壞了嘉慶。

結語:十六年這得殘害多少孩子, 嘉慶直接親自審判此事, 判這個人凌遲處決, 可是嘉慶看到這個人已經七旬了, 又怕這人在監獄中自盡, 難以達到讓百姓平怒的效果, 立馬就執行了凌遲, 罪犯死后, 所有的錢財都給了那些受害兒童的親人, 那位巡撫也受到審查, 因為嘉慶覺得他不像執行凌遲是受到了犯人的賄賂。

這種殘害兒童的行為, 在筆者看來凌遲根本不過分, 尤其是在那種時期, 沒有這種嚴厲的刑罰, 怎么管制這些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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