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4月10日, 在北平第十一戰區戰犯軍事法庭內, 日本占領時期曾擔任華北交通司石德線晉縣警務段貢家臺警務所所長的堤正勝及警務員鹿又忠治被憲兵帶到法庭接受審判。 為保障兩名日本戰犯的權利, 法庭指派李宜琛律師作為二人的辯護人。
1945年8月5日, 在距離貢家臺1.5公里的地方電話線遭到了八路軍的破壞, 堤正勝率領20名鐵路警察趕往現場。 等趕到現場后, 電話線已經被八路軍破壞完畢, 堤正勝等人遇見了正在路邊摘豆角的百姓數名。
沒能找到八路的堤正勝一行便將火氣撒到了普通百姓身上,
在法庭上法官問兩名日本戰犯:“是你們打死人家婆媳二人的嗎?”
堤正勝狡辯道:“我們去討伐八路, 在20米以外確實打死過人, 但不知道是誰的槍把人打死的。 ”
法官再問:“摘豆角的五六十歲的老太太也會去破壞鐵路嗎?”
堤正勝繼續狡辯:“是將她認定為婦女工作隊而擊斃的。 ”但他始終拒不承認自己曾親手開槍打死過人, 還聲稱所有的一切都是奉上級命令執行。
兩名被告還繼續狡辯道:“被打死的男子都是八路軍民兵, 被刺殺的婦女都是幫助八路軍破壞電線的人。 所以在當時我們正在與八路軍作戰的情況下, 這些人被槍彈所擊中純屬戰爭行為。 ”
但兩被告在戰犯拘留所里卻不是這樣說的。 根據第三軍軍部所提供的審訊筆錄上可以看到, 堤正勝在1946年3月5日的審訊中供述:“我們去的時候有十五六個人在一塊地上跑, 并根據報告他們是民兵, 我隨即用槍打死了其中一人。 ”
鹿又忠治在4月5日供述:“我們趕到現場時, 鐵路電話線已經被破壞完畢,
法庭最終認定, 堤正勝及鹿又忠治他們趕到現場的時候, 并沒有與八路軍發生槍戰, 更不可能存在流彈誤傷村民的可能。 而且法庭經過詳細調查, 所有被殺害的百姓都是平民, 且均未持有槍支。 日本鐵路警察即便認為他們有破壞電話線的嫌疑, 也應該逮捕進行甄別, 而不應該不問來由的就進行槍殺。 法庭認為堤正勝及鹿又忠治等作為日本侵略者將中國人命視為草芥, 肆意橫行已經顯而易見了。
法庭還進一步認定, 即便這些被害人屬于民兵, 依照國際法之規定日本鐵路警察也應該將他們俘虜,
最終法庭認定兩名日本戰犯應承擔殺人罪是毫無疑義, 且二人草菅人命調查屬實, 應該予以重判。
1946年4月16日, 北平第十一戰區戰犯軍事法庭判處堤正勝、鹿又忠治死刑。 最終堤正勝與1946年10月22日被押赴天橋刑場被執行槍決, 但鹿又忠治竟然在7月24日時候越獄逃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