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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女孩遭遇冷酷的持刀少年,是否存在天生的犯罪人格?

作者:孫薇

視覺設計:大西

最近看到一則“女孩遭未滿14周歲男同學搶劫捅傷, 警方撤案”新聞。

在女孩媽媽發布在網絡上的信息中, 女孩被搶劫、被迫脫光衣服、割傷。

事件發生后, 女孩不僅瘦了10斤, 應該還產生了創傷后應激障礙( PTSD), 比如不敢再進小區、噩夢、哭啼等。

這件事最讓人訝異還是實施暴行的過程中, 這位同樣不滿14歲男孩的冷酷表現。

他事先做了很久的預謀, 比如, 先摸清楚女孩的行蹤, 犯罪地點也是提前準備好的。

犯罪的過程像一部驚悚犯罪電影中的情節, 他用刀尖在女孩上腿上慢慢滴劃, 說傷口是給她的紀念,

“我要你死后都記得我”

假如能有警方證實這位母親所言不虛, 聯想到這些行為和語言出自一個14歲孩子, 真的會讓人背后發涼。

由此引發了網絡上, 尤其在微博上, 關于降低刑責年齡的討論。

少年犯罪的新聞我們看的不少。 2017年6月, 在一份《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白皮書(2009.6-2017.6)》中, 有數據顯示, 未成年人的犯罪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財產型犯罪和性侵犯罪三大類型。

少年犯罪的新聞我們看的不少。

日本曾經有一個著名的未成年人死刑案。

1999年4月14日, 日本的山口縣光市發生一件殘忍的兇殺案。 一名剛滿18歲的少年殺害一對母女并且進行了奸尸。

在這個案件中, 尤其展現少年邪惡的是, 他進屋殺死女主人后, 聽著11個月大的嬰兒啼哭心煩,

也擔心被鄰居聽見, 把嬰兒重摔了后勒死了。

少年在與友人的通信中說:“不過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 碰巧遇到一只可愛的母狗, 自然而然的就騎上去了...... 這樣也有罪嗎!?”

由于日本的法律, 針對未成年人的“無期徒刑”基本相當于7、8年的有期徒刑, 他寫著:“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7、8年之后, 等我出獄時, 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

最有名的應該還是1993年2月12日發生在英國利物浦默西塞德郡的詹姆斯· 巴杰爾謀殺案。

兩名當時年僅10歲的男童誘拐一名2歲男童詹姆斯· 巴爾杰, 并將其虐待致死。

我現在對幾年前重慶摔嬰女孩事件還印象深刻。

被摔男嬰的奶奶吳世芳回憶, 當時她詢問女孩時, 她撒謊時的樣子很真誠,

邏輯清晰, 她當時幾乎相信了。

這些極端的少年犯罪會令人產生一個疑問, 是否存在天生的犯罪人格?

我們通常認為, “罪犯是社會、心理和身體上的受害者, 并且他們毫無控制能力”, 心理學家們會強調早期家庭生活經歷, 尤其是不稱職的父母是導致罪行的原因。

但在19世紀, 罪犯“生而劣等”的理論也曾得以發展。

1964年, 心理學家奧維爾·霍巴特·莫瑞爾(O.Hobart.Mowrer)質疑精神分析是否為犯罪行為提供了多的辯護, 以至于助長了“反社會者”(反社會型人格障礙)。

他甚至于用一首詩來描述這個問題:

三點時, 我對親兄弟充滿復雜的心情

隨后, 我毒死了我的愛人

現在我非常開心, 從中學到了一個道理:

我所做的一切, 都源于他人的錯誤。

奧維爾反對“犯罪成因倫”。 這種論調直到今天不但存在, 還是主流。

比如說, 暴力游戲會誘發社會暴力行為, 同類型的話題可推及到影視劇、甚至動畫片。

日本老年人犯罪, 孤獨是罪魁禍首。 最近幾天還有一條引熱議的視頻, 老人說自己為了果腹一餐一飯, 主動犯事想入獄。

甚至于, 有糖果導致成人犯罪的標題。

但進入20世紀, 開始出現一些犯罪學者繼承了龍勃羅梭關于犯罪者是人類的變種的想法, 提出了犯罪者是不是異常人的命題, 從生物學、生理學、心理學、精神病學等方面進行研究。

除體質性格類型學外, 還包括關于內分泌腺、遺傳負因、犯罪者家族、孿生兒等與產生犯罪的關系的研究。

這種理論被稱為“犯罪生物學”。

對于犯罪沖動的解釋, 再早可追溯到佛洛伊德認為, 人類的攻擊根源一種自我破壞的沖動。 攻擊把這種對死亡原始的強烈欲求所蘊含的能量轉向他人。

阿德里安·雷恩(Raine)利用大腦掃描來測量殺人犯的腦活動, 并檢測了有反社會行為障礙的人的大腦灰質總量。 結果發現, 未受過虐待的殺人犯的前額葉激活水平比正常人低14%, 反社會者的前額葉則比正常人小15%。

最被長被引用的是加州大學薩爾諾夫·梅德里克(Sarnoff MedNick)在1984年在丹麥進行的大型研究。 如果收養兒童的親生父母是罪犯, 那么他們比那些親生父母不是罪犯的人更容易成為罪犯。

阿德里克·雷恩博士(Dr.Adrian Raine)在著作《暴力解剖》中說, “罪犯的大腦有缺陷, 他們的大腦與一般人的大腦存在生理學上的不同”。

對于基因是否能夠決定命運,甚至有人提出,寬臉和攻擊性之間的聯系。

但并非所有有這種“缺陷”的人都會成為罪犯。我們的氣質(即我們的反應性和反應強度)部分是與生俱來的,同時也受交感神經反應性的影響。

犯罪的潛在理論層出不窮,比如社會學習理論,兒童一旦成功使用了武力脅迫了其他兒童,他可能會越來越富于攻擊性。

由于有制造恐懼的回報,可以讓默默無聞、無職無權的人得到廣泛的關注,由此可以解釋大部分的恐怖事件。

兒童從環境和家庭中的學習模仿,目睹暴力行為不僅降低了孩子的自我控制,還教會了他們如何去攻擊。

等等。

“同樣的基因和氣質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也正如薩特爾博士所說:“可以汲取精神科學的智慧,但不要強求它解釋所有的人性。”

回到孝感事件上來。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才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等八種嚴重暴力犯罪時才應當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同時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但鑒于目前尚沒有配套的法律法規,因此現實中幾乎沒有出現過政府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收容教養的案例

其實,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大體上是與國際接軌的。比如日本、德國、意大利等國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均為14周歲。

但與此同時,也有很多國家對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保留了一定的彈性空間。比如英國法律規定未滿10周歲的兒童絕對不負刑事責任,10周歲以上不滿14周歲的兒童被推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通過舉證的方式進行反駁。

美國有30多個州沒有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制度,采用通過檢方提交證據來證明其心智是否成熟的方法來判斷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這類推定刑事責任能力制度將舉證責任交由檢方,將刑事責任能力判斷的決定權交由法院。

英美普通法對于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人制定了特殊規則,這些人因為年齡小,原則上無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力,但是,惡意補足年齡,如果他們知道是惡行而實施時,則追究其刑事責任,這就是惡意補足年齡。

——來源于:鄧學平(律師) 新華社原文

但問題是出于從幼年向成年過渡時期的人,其辨認控制能力難以具體認定。在翻閱資料時,我們發現“惡意補足年齡”也是很有啟發性的一個概念。

參考資料:《犯罪心理分析》《社會心理學》

對于基因是否能夠決定命運,甚至有人提出,寬臉和攻擊性之間的聯系。

但并非所有有這種“缺陷”的人都會成為罪犯。我們的氣質(即我們的反應性和反應強度)部分是與生俱來的,同時也受交感神經反應性的影響。

犯罪的潛在理論層出不窮,比如社會學習理論,兒童一旦成功使用了武力脅迫了其他兒童,他可能會越來越富于攻擊性。

由于有制造恐懼的回報,可以讓默默無聞、無職無權的人得到廣泛的關注,由此可以解釋大部分的恐怖事件。

兒童從環境和家庭中的學習模仿,目睹暴力行為不僅降低了孩子的自我控制,還教會了他們如何去攻擊。

等等。

“同樣的基因和氣質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也正如薩特爾博士所說:“可以汲取精神科學的智慧,但不要強求它解釋所有的人性。”

回到孝感事件上來。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才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等八種嚴重暴力犯罪時才應當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同時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但鑒于目前尚沒有配套的法律法規,因此現實中幾乎沒有出現過政府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收容教養的案例

其實,我國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大體上是與國際接軌的。比如日本、德國、意大利等國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均為14周歲。

但與此同時,也有很多國家對刑事責任年齡制度保留了一定的彈性空間。比如英國法律規定未滿10周歲的兒童絕對不負刑事責任,10周歲以上不滿14周歲的兒童被推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通過舉證的方式進行反駁。

美國有30多個州沒有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制度,采用通過檢方提交證據來證明其心智是否成熟的方法來判斷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這類推定刑事責任能力制度將舉證責任交由檢方,將刑事責任能力判斷的決定權交由法院。

英美普通法對于10歲以上不滿14歲的人制定了特殊規則,這些人因為年齡小,原則上無實施犯罪行為的能力,但是,惡意補足年齡,如果他們知道是惡行而實施時,則追究其刑事責任,這就是惡意補足年齡。

——來源于:鄧學平(律師) 新華社原文

但問題是出于從幼年向成年過渡時期的人,其辨認控制能力難以具體認定。在翻閱資料時,我們發現“惡意補足年齡”也是很有啟發性的一個概念。

參考資料:《犯罪心理分析》《社會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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