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4月10日下午14時, 北平第十一戰區軍事法庭首次對侵華日軍戰犯進行了公開審判。 軍事法庭庭長張丁陽親任審判長, 姜震瀛、秦書田任審判員, 檢察官為任鐘垿。 現場旁聽的各界群眾男女老幼皆有, 人數達一百多人, 為了保證庭審現場秩序法庭內外共安排了六名衛兵進行守衛。
第一個受審的日本戰犯是山口利春, 他曾擔任日據時期華北交通公司豐臺警務段分所長。 在此期間, 他曾將孫寶元、田勝齊的房產強行占有, 并對他們動用電刑、灌涼水以及肆意拷打。
1943年6月, 日軍發動所謂的“大檢舉”期間,
山口利春在兩名中國憲兵的押送下進入法庭后, 站在了為他早已經準備好的被告席。
法官向其問道:“你給孫寶元、田勝齊上過電刑, 灌過涼水嗎?”
山口利春狡辯道:“當時我不在豐臺, 聽說是我部下干的。 ”
法官繼續問道:“售票員李蔭池是你打死的嗎?”
山口利春繼續否認:“聽說過這個人, 不是我打死的。 ”
而對于用木棍辱弄婦女下身的事情, 山口利春也將責任推給我部下, 表示所有的壞事都是手下干的。
盡管山口利春在法庭上對所有指控均予以否認, 表示并非自己親手所為, 但第十一戰區軍事法庭出示了大量的證人證據, 最終在4月12日判處山口利春死刑。 在聽到死刑判決以后, 山口利春臉色一片蒼白, 當即向法官表示不服, 并表示要進行上訴。 審判長張丁陽對山口利春的要求當場予以駁回, 表示該判決為最終判決, 不能上訴。 隨后第十一戰區軍事法庭將審判結果上報國防部核準。
1946年9月28日, 第十一戰區軍事法庭簽提山口利春到庭, 在驗明正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