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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新規:下列三種情況員工辭職的,用人單位必須支付賠償金!

現在是法治社會, 大家的法律觀念越來越強, 所以現在的公司也越來越規範, 也能都遵守《合同法》, 但是還是存在少量的公司出於利益最大化的原因, 他們採取強波、壓榨的方法剝削員工的利益, 當用人單位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 員工離職用人單位必須要賠償:

一,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的。

當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違法手段控制員工自由, 逼迫員工超過勞動合同之外的工作。 那麼作為勞動者來說, 他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並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 勞動者可以上訴法院要求強制賠償。

二, 用人單位欺騙員工的。

當用人單位通過欺騙的手段致使員工加入公司, 甚至是通過欺騙的手段讓員工修改勞動合同的, 甚至是用人單位用惡劣的手段故意整治勞動者的, 這屬於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離職後用人單位必須賠償, 並支付賠償金。

三,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

當用人單位不遵守法律規定, 員工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員工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以及公司存在嚴重存在剝削勞動者行為的, 這些都是違法法律規定的, 勞動者可以立即辭職, 有權以向用人單位索要賠償金, 比如說遲到扣錢等行為。

《勞動法》規定, 支付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的賠償金計算, 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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