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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圈合同又出事,律師解讀《英雄本色2018》要上法庭打官司

幾方爭議核心

一是光線是否對酷仔文化等投資方負有義務。 光線一方稱其未與酷仔文化等投資方簽署協定達成合作, 故對上述投資方不負有披露義務。 該說法是基於合同法上的合同相對性原理, 有一定法律依據。

二是合同具體條款約定與常識(行業慣例)的關係問題。 酷仔文化與北京文化之間的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宣發明細要向投資方回饋, 但酷仔文化認為這應該是常識, 即使合同沒有約定, 投資方也有權知曉宣發的具體情況。 如果真的走到法庭, 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的內容, 雙方當事人如果產生解釋和認識分歧的話,

主張為常識的一方, 對該內容構成雙方都必須遵守的常識和行業慣例負有舉證責任。


《英雄本色2018》導演丁晟

三是投資人對宣發情況知情的範圍和程度問題。 光線一方稱北京文化要求其提供宣發明細及合同憑據等沒有合同依據, 且可能侵害光線及合作夥伴的商業秘密, 酷仔一方稱宣發結算表比較粗, 並表示不可能所有的宣發明細都屬於商業機密。 針對投資方對於宣發明細的知情權可以知情到何種程度、內容和範圍, 如果雙方合同沒有約定的話, 實踐中應當如何把握, 尚無統一的標準。


酷仔文化董事長陳定嶺微博曝光了光線傳媒5 月30 日的來函

官司怎麼打?

我們都知道,

司法是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古希臘時期法治理論的奠基者亞里斯多德就說過:“在爭論不休的時候, 人們就訴諸裁判者, 去找裁判者就是找公正, 裁判者被當作公正的化身。 ”可見, 訴諸裁判者往往是在雙方爭論不休的時候。 實踐中, 針對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般協定中都會約定雙方友好協商。 事實上, 如果發生爭議, 雙方一般也會先私下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可能會有律師介入。 律師會以律師函、聲明、協調溝通等方式維權, 還有行業協會參與調解等多種爭議解決方式。 訴訟或仲裁通常是在通過其他途徑仍無法解決爭議時才選擇的方式。

相比這幾種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私下協商會是最便捷高效的解決方式, 如果雙方都有解決問題的誠意,

能夠共同尋求爭議解決的辦法, 是最有利於糾紛解決的。 但是如果雙方爭執不下, 不能達成一致, 則可能要訴諸法律的途徑。

相比較而言, 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可能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成本高, 耗時長, 訴訟費、律師費等都是基本的物質成本, 時間成本上而言, 一般從立案到審判到執行, 週期要半年到一年以上, 才可能實現訴訟目標。 二是訴訟本身有敗訴的風險, 由於日常生活及市場交易中, 並非嚴格按照法律規範行事, 且不會時刻為了訴訟而準備證據, 如果走到訴訟之中, 就可能面臨由於證據不足等原因的敗訴風險;三是訴訟可能會影響交易主體之間的友好關係, 導致日後的合作受阻。

訴訟中雙方劍拔弩張, 會產生極大的對立, 也可能會相互對抗和攻擊, 故在一定程度上會破壞雙方的友好合作關係。 四是訴訟的解決方式相對單一, 不夠靈活, 不一定能真正實現當事人的利益訴求。

司法裁判是對當事人之間事實爭議在法律層面上的一種判斷, 且判決內容要依據法律規定作出, 故裁判結果相較於私下協商而言, 解決手段可能會比較單一。 如果雙方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爭議, 法院最終只能判令一方給付或不給付該筆債務, 卻無法判令雙方以資源或其他方式進行置換來解決, 也不能判令由案外人代償或承擔。 但如果雙方是私下協商, 除了上面兩種方式之外, 其他任何雙方當事人認為妥當的方式均可以採取。

基於上述原因, 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時, 以法律途徑即訴訟或仲裁的解決方式, 通常是不到萬不得已時才作出的一種選擇。 也就是在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 通過其他私利救濟途徑仍無法維權, 不提起訴訟將導致自身權益受到嚴重威脅時, 當事人才會選擇以法律途徑解決。

結合本次宣發明細爭議, 目前看更適合以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即光線一方可以在剔除掉可能損害合作方商業秘密的資訊之後, 盡可能詳細地向北京文化一方提供宣發明細, 以滿足投資方的知情訴求, 對合作各方而言是更為便捷有效的爭議解決方式。 如果雙方無法協商達成一致, 投資方要維權的話, 基於合同相對性原理, 只能向合同相對方北京文化提出相關訴求,或者由北京文化出面起訴光線,要求光線提供宣發明細。

律師建議

影視行業宣發爭議有不少是由於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缺乏統一的行業規則所致。在這裡,律師也提醒影視領域的市場主體,一定要有契約精神和合同意識,尤其是在交易過程中,要做好全面的風險防控和訴訟準備,這樣才不至於在爭議發生之時陷入合同約定及相關證據方面的被動,從而面臨維權難度的加大,甚至是難以維權、無法維權的局面。

作者:白小莉(律師)

責任編輯:阿爾法醬

圖源網路

事件程序

5月2日,《英雄本色2018》導演丁晟發佈長文《光線,請拿到陽光下》,質疑《英雄本色2018》宣發方光線傳媒在“宣發”和“票補”款項上存在問題,要求光線方面提供包括每次發佈會的具體費用、商務合作合約、媒體投放費用、路演費用以及票補出票量等在內的宣發項目明細。

當天,光線發佈聲明表明在宣發中已經“付出了最大的努力”,並引入協力廠商北京京西文化旅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北京文化),稱此次宣發成本由雙方共同確認。

5月3日,北京文化在聲明中稱其除將聯合發行協議約定應由其墊付的宣發費支付給光線影業外,未參與任何實際宣發工作及宣發費用的支出。

同日,電影《英雄本色2018》的聯合出品方之一,上海海上影業影視製作有限公司(簡稱海上影業)通過官微發聲:我們堅定支援丁晟導演的“較真兒”,強烈期待將此次影片宣發過程中所有因“不透明”而引發的爭議都暴曬在陽光底下。

5月23日,導演丁晟再次聯合當初授權光線進行電影宣發工作的北京文化,在微博中發佈聲明,要求光線傳媒就5 月21日提供的宣發費結算表提供詳細的說明並提供相應的協定、付款憑證等資料,以對整體成本及收益進行準確核算。

6月1日,《英雄本色2018》的聯合出品方上海酷仔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酷仔文化)的董事長陳定嶺微博曝光了光線傳媒5 月30 日的來函全文,就電影《英雄本色2018》的宣發工作進行說明。根據檔內容,光線方面認為己方已經按照協定和預算方案進行專案宣發,合同並未寫明有向甲方提供錢款明細的義務。光線還表示,這個事件中幾方公佈的檔涉及其商業秘密,其保留通過法律途徑捍衛合法權益的權利。

同日,導演丁晟轉發該條微博,並表示:“花錢有據,天經地義,無矩無理,奉陪到底”。

6月3日,新京報採訪出品方之一酷仔文化的董事長陳定嶺,其表示,光線如果還是沒有給到宣發明細,下一步會用法律手段解決。

只能向合同相對方北京文化提出相關訴求,或者由北京文化出面起訴光線,要求光線提供宣發明細。

律師建議

影視行業宣發爭議有不少是由於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缺乏統一的行業規則所致。在這裡,律師也提醒影視領域的市場主體,一定要有契約精神和合同意識,尤其是在交易過程中,要做好全面的風險防控和訴訟準備,這樣才不至於在爭議發生之時陷入合同約定及相關證據方面的被動,從而面臨維權難度的加大,甚至是難以維權、無法維權的局面。

作者:白小莉(律師)

責任編輯:阿爾法醬

圖源網路

事件程序

5月2日,《英雄本色2018》導演丁晟發佈長文《光線,請拿到陽光下》,質疑《英雄本色2018》宣發方光線傳媒在“宣發”和“票補”款項上存在問題,要求光線方面提供包括每次發佈會的具體費用、商務合作合約、媒體投放費用、路演費用以及票補出票量等在內的宣發項目明細。

當天,光線發佈聲明表明在宣發中已經“付出了最大的努力”,並引入協力廠商北京京西文化旅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北京文化),稱此次宣發成本由雙方共同確認。

5月3日,北京文化在聲明中稱其除將聯合發行協議約定應由其墊付的宣發費支付給光線影業外,未參與任何實際宣發工作及宣發費用的支出。

同日,電影《英雄本色2018》的聯合出品方之一,上海海上影業影視製作有限公司(簡稱海上影業)通過官微發聲:我們堅定支援丁晟導演的“較真兒”,強烈期待將此次影片宣發過程中所有因“不透明”而引發的爭議都暴曬在陽光底下。

5月23日,導演丁晟再次聯合當初授權光線進行電影宣發工作的北京文化,在微博中發佈聲明,要求光線傳媒就5 月21日提供的宣發費結算表提供詳細的說明並提供相應的協定、付款憑證等資料,以對整體成本及收益進行準確核算。

6月1日,《英雄本色2018》的聯合出品方上海酷仔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酷仔文化)的董事長陳定嶺微博曝光了光線傳媒5 月30 日的來函全文,就電影《英雄本色2018》的宣發工作進行說明。根據檔內容,光線方面認為己方已經按照協定和預算方案進行專案宣發,合同並未寫明有向甲方提供錢款明細的義務。光線還表示,這個事件中幾方公佈的檔涉及其商業秘密,其保留通過法律途徑捍衛合法權益的權利。

同日,導演丁晟轉發該條微博,並表示:“花錢有據,天經地義,無矩無理,奉陪到底”。

6月3日,新京報採訪出品方之一酷仔文化的董事長陳定嶺,其表示,光線如果還是沒有給到宣發明細,下一步會用法律手段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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