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訴:當初結婚的時候沒有辦結婚證, 現在孩子1歲了, 婆婆卻讓我們離婚, 讓我返還當初結婚時候的十萬彩禮。
遇到這樣一個婆婆, 也算是我倒霉。
在結婚之后, 她嫌棄我好吃懶做, 亂花錢, 一分錢不掙, 卻總是花她兒子的錢, 經常因為這些事情跟我吵架。
后來她竟然慫恿兒子跟我離婚, 而且說, 當初我買的那些衣服, 也是用她兒子的錢買的。
所以讓我把這些買的衣服全部都留下, 我真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 留下這些衣服能干什么?難道她要穿嗎?
而我老公呢, 又是那種媽寶男, 對于他, 我已經不計任何希望。
但是我想說的是, 如果在離婚的時候, 她要讓返還10萬彩禮的話, 那我真的是有種上當受騙的感覺, 他們家這種行為是不是屬于騙婚呢?
沒有結婚證, 我該怎么辦?
回復:在下面這種情況下, 女方不需要返還男方的彩禮。
1, 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2,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 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 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而你們的情況來說, 屬于沒有辦結婚證, 卻在一起生活, 有了子女的情況。
所以這種情況, 是不應該返還對方彩禮的, 如果婆婆再讓你返還彩禮, 希望你能夠與她協商。
如果協商不一致的話, 最后再通過法律程序來維護你的利益。
至于這段婚姻的話, 我覺得不要也罷, 因為連你的老公都不站在你這邊, 繼續跟他生活下去的話, 又有什么意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