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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授信機制構建有利於從根本上消除銀行貸款壘大戶現象

作者莫非系中國知名財經專欄作家 知名財經評論家

近日, 銀保監會為抑制多頭融資、過度融資行為, 有效防控重大信用風險, 印發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 並部署開展試點工作。 《辦法》中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求在3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餘額, 且融資餘額合計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6月3日銀保監會官網)。

應該說, 《辦法》的出臺將發揮非常重要的金融作用:聯合授信機制建立有利於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風險管控能力,

有效遏制多頭授信、過度融資, 優化金融資源配置, 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尤其, 它可在很大程度上遏制未來一系列企業集團有可能再次爆發重大信用危機, 從根本上消除多頭融資、過度授信給企業帶來過度負債、給銀行機構帶來更大信貸風險的危害性, 有助於銀行業全面真實反映企業債務的真實水準, 為銀行制訂科學合理的信貸政策和有效化解企業債務風險提供準確決策依據。

同時, 目前頒佈此《辦法》正逢其時。 近年來, 我國相繼爆發多起企業重大信用風險事件, 其中債務危機中不僅涉及金融債務巨大, 而且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債權人數量少則十幾家、幾十家, 甚至上百家, 往往涉及幾個或十幾個省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如果再不對銀行機構授信額度採取有效措施或辦法, 銀行貸款“壘大戶”和信貸集中度風險將會越來越突出, 最終有可能讓大型貸款企業貸款債務越累越大, 將銀行拖進危險邊緣, 甚至有可能拖垮、拖死。

然而, 從此次頒佈的《辦法》涉及的內容看, 也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 主要表現在兩大方面:一是按照《辦法》規定的標準, 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數量很少, 不足全部企業的千分之一,絕大多數企業不受影響, 對所有信貸企業難以形成有效制約。

二是在3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餘額, 且融資餘額合計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對在3家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餘額,

且融資餘額合計在20至50億元之間的企業,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自願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這明顯難以對所有銀行形成強制力, 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辦法的》功效和作用。

因而, 若要讓《辦法》真正發揮抑制企業多頭貸款和銀行多頭授信的傾向, 應及時解決好三個問題:

首先, 淡化聯合授信機制的金額限制, 確保聯合授信機制涵蓋所有銀行和貸款企業。 就是說銀行和貸款企業只要存在有多頭授信或貸款的行為都應納入聯合授信範圍, 將所有多頭融資、過度授信關進制度籠子, 達到全面有效去杠杆目的, 以便對所有多頭貸款的企業和多頭授信的銀行產生較強的約束力, 真正展現出《辦法》的整體療效。

對此, 至少可劃分省級、市級、縣級等幾個區域等級來確定聯合授信辦法的具體貸款額度,

作到有所區別, 提高《辦法》的可操作性、針對性和適應性, 達到全面整治銀行授信和企業貸款之目的。

其次, 將本地銀行與外地銀行、本地企業與異地企業所有融資活動的行為全部納入《辦法》監管範圍, 達到有效整治融資活動之目的。 當前, 不少異地企業的融資行為成了當地銀行聯合授信的“法外之地”, 形成了監管盲區, 難以真正對企業融資杠杆形成有效約束力。

儘管《辦法》規定“企業應及時完整地向聯合授信委員會披露所有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情況, 提供真實財務報表, 在各類融資行為發生後5個工作日內告知聯合授信委員會”, 但這個規定難以形成有效約束,

《辦法》缺乏過硬的、有效的強制執行手段;

同時, 對一些企業參與民間借貸及其他融資活動缺乏瞭解或知之甚少, 事實上也就無法對企業融資活動形成有效約束, 異地金融機構展業或游離與聯合授信機制之外, 或懸空聯合授信對企業授信總額的控制, 使企業參與其他融資的風險無形中傳染到銀行體系, 共同醞釀了企業高負債風險。 對此, 當前應將銀行機構或企業異地展業納入統一的資訊管理系統, 可從根本上全面監控企業負債行為和銀行授信行為, 推動聯合授信機制的完善。

再次, 協調與地方政府的關係, 督促地方政府改變銀行授信理念, 建立與地方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聯合授信機制。 目前銀行機構在授信上受地方政府無形干預或間接干擾依然較多,往往企業將信貸資金短缺或銀行收縮貸款的資訊回饋給當地政府,使當地政府產生銀行故意控制貸款額度的錯覺,

從而在無形中通過各種方式給銀行機構施加增加授信的壓力,這樣可能會對銀行聯合授信生態機制的構建產生不利影響,使當地政府往往把銀行正常的、合理的貸款壓縮和收回視為“抽貸壓貸”。對此,銀行監管當局應加強與地方政府交流溝通,在聯合授信機制上取得共識,讓地方政府改變授信越多越好的舊有思維定勢,獲得地方政府對銀行構建聯合授信機制的認同和支持,消除一切行政體制性障礙,為全面發揮《辦法》金融功效營造有利的行政環境。

目前銀行機構在授信上受地方政府無形干預或間接干擾依然較多,往往企業將信貸資金短缺或銀行收縮貸款的資訊回饋給當地政府,使當地政府產生銀行故意控制貸款額度的錯覺,

從而在無形中通過各種方式給銀行機構施加增加授信的壓力,這樣可能會對銀行聯合授信生態機制的構建產生不利影響,使當地政府往往把銀行正常的、合理的貸款壓縮和收回視為“抽貸壓貸”。對此,銀行監管當局應加強與地方政府交流溝通,在聯合授信機制上取得共識,讓地方政府改變授信越多越好的舊有思維定勢,獲得地方政府對銀行構建聯合授信機制的認同和支持,消除一切行政體制性障礙,為全面發揮《辦法》金融功效營造有利的行政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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