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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海参内外包装标注内容不一致 “职业打假人”起诉网店及天猫索赔三倍

作為一種越來越受到公眾認可的海珍品, 大連產海參近年來成為了天貓商城上的熱門網購對象, 由于對海參成分規格的異議, 引發的司法訴訟也為數不少。 近日,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訴訟案:廣州一名女性消費者在天貓商城一家海產品旗艦店網購了500克大連產淡干海參, 之后以該海參產品內外包裝盒標注的產品名稱、生產日期、凈含量及規格等內容不一致為由, 起訴大連這家海產品公司虛假宣傳, 同時該消費者還將天貓商城一起告上法院, 要求退貨并連帶進行三倍賠償。

廣州消費者王某于2016年在天貓商城一家海參旗艦店購買了500克淡干海參禮盒,

交易金額11838元。 購買產品后, 王某認為網店構成虛假宣傳。 她的理由是:該產品外包裝盒底部的標簽以及內包裝盒底部的標簽中標注的產品名稱、生產日期、凈含量/規格等均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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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 王某將經營這家網店的大連某海產品公司和天貓商城起訴到中山區法院, 要求返還海參購物款11838元, 并連帶三倍賠償35514元。

中山區法院審理認為,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而所謂的欺詐, 也包括了法律規定的"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

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 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 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本案中, 網店提供的貨物外包裝盒底部的標簽以及內包裝盒底部的標簽中標注的產品名稱、生產日期、凈含量/規格等均不一致, 應視為其確實存在欺詐行為。 本案中, 天貓公司并非買賣合同相對方, 且王某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天貓公司作為第三方網絡平臺提供者存在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 法院一審判決:大連某海產品公司返還王某海參購貨款11838元并賠償王某35514元。 駁回王某其他訴訟請求。

某海產品公司不服上訴。 該公司訴稱, 自己在銷售商品中, 不存在任何欺詐行為, 王某屬于專業惡意訴訟團隊,

也就是俗稱的“職業打假人”, 為達到其目的, 扭曲事實, 虛構證據, 導致原審法院錯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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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7日, 大連市中院二審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中王某主張其在購買涉案產品時該產品的網絡銷售頁面存在虛假宣傳產品具備保健功能和預防病癥功效的內容欺詐消費者, 針對其此節主張所舉證據--產品詳情信息截圖為打印件, 某海產品公司不認可其真實性, 該證據本身不足以證明為該產品的網絡銷售頁面, 因此王某以此主張涉案產品宣傳醫療功效構成虛假宣傳的欺詐行為的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貨物外包裝盒底部的標簽以及內包裝盒底部的標簽中標注的產品名稱、生產日期、凈含量/規格等不一致,

能否視為欺詐行為, 法院認為, 網店并沒有基于產品外包裝的記載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故欺詐行為不能成立。 至于案涉貨物外包裝盒底部的標簽以及內包裝盒底部的標簽記載不一致, 構成食品標簽的瑕疵, 無證據表明案涉食品標簽的瑕疵足以影響食品安全且對被上訴人造成了誤導, 故被王某以此主張返還購貨款并要求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依法應予駁回。

近日, 大連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中山區法院原判, 駁回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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