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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说:因为经营而透支信用卡还不起的,不能形成犯罪!

催了兩次讓還錢都不還已經有三個多月了, 這個是構成透支信用卡詐騙罪必須要有的條件但不是很充分的條件

主要情況

廣州某法院經了解:被告的梁某兩兄弟一起投資了廣州某兩家企業公司。 13年的時候, 兄弟二人商量用博藝的名字在銀行里辦一張透支卡。 當年, 兩個人用它來投資這兩家企業。 到14年八月中旬, 兩人最后一次透支了一萬三千多。

當年十月底, 兩人向透支卡還款四萬多塊錢, 然后后來就沒有能夠及時的還錢了, 后來銀行多次催債也沒還上錢。 直到15年三月底, 仍然有一六萬多的本金加九千多的利息沒有還清。

一五年三月底, 銀行將其兩告上了法院。 法院覺得, 這兩個人將透支來的錢用來經營, 但是沒有經營好導致沒有錢去還透支錢, 所以這種做法并不能形成信用詐騙罪, 只能算普通的民事糾紛。

二、主要問題

欠債方因為將錢投入在經營里, 導致沒有錢還款, 到底是不是那種雖然知道還不了這么多錢, 還去借這種說法?

三、裁判理由

1、欠債的人把透支的錢都用在經營款上, 因為沒有經營好導致沒有錢還款, 這種行為不能被認作非法行為, 無法形成犯罪。

對于非法占有這種行為的解釋需要看是否屬于這下面的三個情況:

第一, 欠債方的信用卡是不是真的, 有沒有存在隱瞞一些事情的行為。

這是指那種辦信用卡的時候, 沒達到那種申請的條件, 就去偽造一些東西, 但他的基本的身份都是真實的, 要是這樣的話就是刑法196條的罪行。

第二, 透支信用卡的人使用的途徑, 有些的透支錢拿去做非法的有些的是拿去做合法的。 要是大部分的財產拿去做的合法經營, 到時間的時候無法有能力去還錢, 不能夠被稱做非法占有。

第三, 要是透支的人在透支過后有著不想還錢的態度, 甚至為了逃避債務改變電話號碼跟住址的話, 這才是有著明顯的非法占有的。

2、要是這個事構成了犯罪, 惡意透支然后催債后給了錢的話不能夠被認作犯罪。

所以根據以上的說法, 法院覺得被告的透支信用卡用在了做生意的上面,

因為做的不好導致沒錢還債, 并不能成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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