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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公共收益不是物業公司的私房錢

近日, 山東省政府發佈《山東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自7月1日起施行。 根據該辦法,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進行經營的收入及車位場地使用費等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由業主大會決定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決定的, 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或折抵物業公共服務費。 (人民網6月4日)

物權法明確規定,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也就是說, 業主除對其購買的住宅享有所有權外, 所有業主還對社區內的道路、外牆、電梯等公共設施享有所有權和管理權。

同時,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現實中, 很多社區均將公共設施委託給物業公司經營管理, 業主並不直接參與。 這導致很多人忽視了這部分收益, 甚至認為應該歸物業公司使用。 這樣的想法無異是放棄了自己的權利, 一些物業也借此模糊概念, 蠶食公共收益。

一些社區的公共收益相當可觀。 如社區的電梯中有廣告、燈箱外有廣告、門禁杆上有廣告, 在社區內搞促銷應支付場地租金, 佔用公共車位要支付停車費。 各種收入加起來顯然是不菲的數字。

據報導, 一些管理規範、業主委員會高度負責的社區會給業主“分紅”, 這就是最好的例證。

遺憾的是, 給業主“分紅”的社區畢竟是少數, 很多物業將自己視為社區主人, 管理混亂, 收費不透明, 服務品質低, 態度蠻橫, 對業主發號施令, 頤指氣使。 在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上, 拒絕接受監督, 暗箱操作, 將收益全部裝入自己腰包。

物業公司與業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 不是管理與被管理關係。 業主繳納物業費, 物業按規定或合同約定提供服務。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 大型、成熟的商業社區越來越多, 社區公共收益隨之增加, 這些收益不該成為一筆任由物業操持擺弄的糊塗賬。 對此, 業主權利意識亟待覺醒, 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大會主張權利,

如要求物業公司公開相關帳目並加以審計, 監督公共收益的使用和分配。

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而非物業“私房錢”, 應作為常識被普及。 理想的業主與物業公司的關係, 應當是業主挺直腰杆、堂堂正正地行使權利, 支配公共收益, 而不是看物業臉色, 被物業欺負。

文/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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