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回答:女方也只能分到還貸部分的一半,
無法享受到房產增值的收益。
婚前階段婚前一方男方已經付清購房款並取得房屋產權的,
在離婚時該房屋仍為產權登記男方方的個人財產,
男方個人財產,
女方淨身出戶。
婚前,
男方方以個人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已經支付了全部購房款,
僅僅是婚後才取得房屋產權證,
在離婚時依然算個人財產,
女方淨身出戶婚前,
男方以個人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個人存款付了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
婚後一起還貸,
房屋一直登記男方名下的,
離婚時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
法院一般將判決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
但是,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
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產權登記一方應補償對方,
並且,
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其實十賠九不足,
還貸增值部分的計算實則很少,
同時很多案例是男方工資還貸,
女方日常開銷,
所以呵呵。
婚前,
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房屋,
產權無論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還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
離婚時,
該房屋均應視為夫妻雙方按各自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夫妻雙方父母的出資視同夫妻雙方各自的出資,
基本上誰出錢多保護誰,
誰出錢裝修,
傢俱,
買車誰腦子進水。
網友回答:女方肯定能分到錢啊。
婚後,
夫妻二人不管誰賺的錢,
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他的錢就是你的錢,
當然你的錢也是他的錢,
用他工資還房貸就是用你們共同財產還房貸,
房子肯定有你的一份。
這一點你絲毫不用擔心。
那麼,
你能分到多少呢?首先,
房子的首付是誰出的呢?從你的口氣看,
應該是男方出的首付。
那房子扣除首付的那一部分,
用你老公工資還款的那一部分有一半是你的。
不但這部分是你的,
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
房子的增值部分,
你也有份,
也是要按比例分給你的。
網友回答:夫妻名下的房產,
在2008年10月前購買的,
不管房產證是辦的哪一個人的名字,
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的時候是需要協定分割的。
2008年10後購買的房產,
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是誰的房產,
屬於個人單獨所有。
文中的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
按照政策規定,
屬於男方個人財產,
女方無權分割。
根據新婚姻法年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
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此時,
對於婚前購買的房屋,
即使婚後共同還貸的,
房子也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離婚時財產不予分割。
網友回答:婚房由男方支付首付和每月月供,
離婚女方可以獲得屬於自己份額房屋價款。
夫妻雙方的工資收入,
如果沒有歸屬約定,
都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婚後所償還的房屋貸款占該房屋總價的比例,
就是夫妻共同房屋產權份額,
女方享有其中一半份額,
女方還有相應份額增值的一半。
離婚時,
該房屋的產權可以歸丈夫個人所有,
丈夫應當支付妻子所占份額的對價款。
網友回答:肯定是能分到的,
婚後不管誰支付月供,
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至於分多少,
可以雙方協商的,
協商不了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但真的沒必要鬧到那步,
畢竟夫妻一場,
不過買房是為了有個溫暖的家,
有個幸福的港灣,
而不要過分的解讀房子,
有時會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