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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無故辭退員工,員工如何維權?《勞動法》教你三大技巧!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解聘員工時需要提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經雙方達成一致簽字後生效。 但現在的解聘通常是用人單位口頭通知, 並無協商簽字, 陳剛在一家工廠就遭遇了這樣的事情。

陳剛是一家工廠的員工, 在工廠三年多, 前兩天老闆突然對陳剛說, 因為工廠效益不好, 陳剛明天不用來上班了。 陳剛感覺很委屈, 自己工作幹的好好地, 老闆說辭就辭, 在沒有經過雙方達成一致簽字的情況下, 用人單位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其實, 勞動法明確規定, 不滿足下列條件, 不得無故開除員工:

一, 辭退員工必須要員工簽字同意。

不管是簽約勞動合同還是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要員工簽字, 否則合同無效。 所以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員工本人簽字同意, 否則解除合同無效。 根據《勞動法》規定, 用人單位解除員工, 必須要與員工協商達成一致, 並與員工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字蓋章, 任何一方沒有簽字、蓋章, 合同不能生效。

二、員工被公司辭退不服的處理方法。

員工被公司辭退後, 如果公司沒有賠償、賠償沒有達到標準、對辭退的結果不服, 員工可以拒絕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字, 並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部門或者是仲裁部門, 申請介入處理。

三、員工不同意簽字公司的處理方法。

用人單位想在辭退員工時,

必須要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 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簽字後生效, 私自更改勞動合同、或者威脅、欺騙員工的, 員工可以直接離職, 並向單位所謂賠償金, 如果原單位拒絕的, 可以向法院起訴獲得賠償。

綜合上文所述, 陳剛的工廠沒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更沒有陳剛的簽字, 工廠辭退陳剛, 這是不不符合《勞動法》的, 陳剛可以到法院起訴,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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