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菲律賓最高法院
菲律賓大理院(最高法院)代理首席大法官加彪6月26日說, 民事同性婚姻是符合憲法的。
據悉, 加彪是在同性婚姻合法化聆訊上盤問總檢察官加利達時, 說出此番話的。
加彪說, 民事同性婚姻合法的根據是結社自由的憲法權利。
菲律賓眾議長亞華禮斯在眾議院提出的同性婚姻議案中也提到了結社自由。
這是根據權利法案中, 保護“包括公共和私營部門雇員在內的人民的權利, 以不違反法律的目的組織工會, 協會或社團”。
從邏輯上來講, 因為人們可以自由地相互聯繫, 任何兩個人都可以簽訂合同,
加彪問加利達:“兩個同性的人可以同意, 他們的財產關係將由絕對的財產共同體來管理, 他們也可以同意當我死的時候你會繼承(我的遺產), 他們也可以同意當我死的時候, 你來決定將我埋葬在哪裡?”
加彪自問自答說:“當然可以, 因為就算沒有法律, 這仍然是合憲的。 ”
總檢察官加利達則表示:“我尊重您的立場, 因此我同意您的說法。 ”
另外, 大法官良仁說, 菲律賓1987年憲法並沒有明確指出婚姻必須是異性夫婦。
但總檢察官加利達此前說, 憲法起草者的原意是要求異性結為夫婦, 這是根據憲政建設的原則。
良仁大法官重申他的問題:憲法原文怎麼說?
加利達回答說:沒必要說明,
良仁說:“有幸擁有同性伴侶的人有什麼錯誤?那有什麼不對?我們是不是在指示我們對其他人的要求?我們是不是要以我們所希望的方式來解釋憲法和法律, 並強加給另一對夫婦?我不明白——除非你可以向我解釋——允許女同性戀或同性伴侶做他們想做的事情, 這有害嗎。 ”
圖:馬尼拉街頭
大法官馬蒂禮斯也提出同樣的問題:為何要歧視同性(伴侶)?他們不能戀愛嗎?
馬蒂禮斯說:“如果異性戀夫婦有愛和奉獻, 同性戀群體之間也有愛和奉獻。 因此, 為何國家仍然沒有醒覺並且不願意面對現實——時至今日, 有一些人士——同性戀群體——也希望能過得快樂。 ”
但加利達堅稱, 必須修改憲法才能允許同性婚姻。
加利達還說, 同性配偶可以快樂地在一起, 但他們不能結婚, 因為菲律賓憲法不允許這樣做。
他強調:“他們可以永久快樂地在一起, 但不能在現有的法律和憲法下, 要求允許他們結婚。 ”
他還說, 就算歷史也顯示, 婚姻是由一男一女組成的。
但請願者法爾西斯律師說, 憲法第十五條或任何法律都沒有限制婚姻必須是由一男一女組成。
(本文由大灣區據菲律賓媒體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