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見不平一聲吼, 該出手時就出手”, 相信大家面對路見不平之事, 一定想著見義勇為。 但奈何于社會現實, 我們不得不退縮一步, 那麼我們下來看看古代是怎麼對待見義勇為者的。
在唐朝時期, 人們就意識到了這個問題, 在《唐律疏議》規定中:“有人盜竊他人財物時, 自己與歹徒發生搏鬥, 造成歹徒傷亡, 判其無罪, 若是歹徒逃跑, 可以就地格殺。 ”
可以看出唐朝那時候就給予見義勇為者法律保護。
可是在常人看來, 僅有法律保護就可以了嗎?難道古代政府不應該給予見義勇為著一些獎賞?
元朝時候, 作為少數民族政權,
不得不說, 元朝這一規定讓人看得大為暢快, 既懲罰了犯人又讓見義勇為者得到了回報。 在常人看來, 這已經夠好了, 可明朝政府會讓你出乎意料。
明朝時候, 《大明律》規定:“凡是抓獲強盜一名, 賞銀20兩白銀, 可累計疊加, 抓獲五名強盜, 賞百戶一職(相當於今天連長), 抓獲10名扒手賞千戶一職(相當於今天營長)。 ”
可以看出明朝對於見義勇為的獎賞力度很大, 鼓勵你多抓不法之徒, 抓的越多給你賞錢越多, 而且抓到最後還能去軍隊當官。
古代既然鼓勵你見義勇為, 那麼你要是不見義勇為會怎麼樣?宋朝和清朝就給出了你答案。
宋朝時期, 根據《宋刑統》規定“鄰居若是遭到歹徒侵犯, 搶劫等危害鄰居人身安全的事, 鄰居若向你求救, 你卻見死不救, 事後官府追究責任, 杖責(打板子)一百, 若是既不救人也不向官府報案, 事後不僅杖責而且還要坐牢一年, 罰款50兩(宋代一兩折合人民幣700元)”
清朝也是沿用了宋朝這一法, 不過是把杖責減為80, 坐牢提高為3年。
可以看出宋清兩朝強制人們見義勇為, 要是你見死不救, 不僅要打板子, 還要坐牢, 罰款。
看似古代迂腐, 其實古代在很多方面也很具有人性, 比如見義勇為者可以對歹徒就地格殺, 見義勇為者還能得到官府的賞賜。
這樣能夠進一步提倡見義勇為行為。
當然在今社會中還是提倡大家, 遇到不法歹徒一定要撥打報警電話, 讓員警叔叔來處理。
參考史料《宋刑統》《唐律疏議》《元典章》《大明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