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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冶方獎獲獎論文:中國影子銀行界定及其規模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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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從銀行資產負債表出發, 用扣除法對中國影子銀行規模進行測度發現, 銀行影子在信用貨幣創造中占比較高, 對經濟運行和社會財富分配有重大影響。 故有必要明確劃定銀行擴張資產創造信用貨幣的邊界, 針對銀行影子和傳統影子銀行分別設計宏觀審慎管理工具。

作者:中國人民銀行孫國峰 賈君怡

摘要:基於信用貨幣創造的視角界定和分析中國影子銀行業務,可以發現:中國影子銀行業務包括銀行通過資產創造負債的會計手段創造信用貨幣所形成的銀行影子,

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貨幣轉移途徑擴張信用形成的傳統影子銀行。 從銀行資產負債表出發, 用扣除法對中國影子銀行規模進行測度發現, 銀行影子在信用貨幣創造中占比較高, 對經濟運行和社會財富分配有重大影響。 故有必要明確劃定銀行擴張資產創造信用貨幣的邊界, 針對銀行影子和傳統影子銀行分別設計宏觀審慎管理工具。

一、引言和文獻綜述

近年來, 中國影子銀行業務快速發展, 成為金融體系中不可忽視的組成部分。 影子銀行的功能是為實體經濟提供信用。 從微觀主體的角度看, 貨幣創造型融資和貨幣轉移型融資的最終結果, 都是企業或個人可用資金增加, 其效用相同。

但從宏觀角度看, 基於貨幣和信用與宏觀變數的相關性差異, 有必要區分融資是通過貨幣創造實現的信用, 還是僅僅以貨幣為媒介、表現為貨幣轉移的信用, 因此應重點分析影子銀行是否創造信用貨幣。 本文嘗試從信用貨幣創造這一新視角, 分析中國影子銀行體系的運作機制, 區分銀行影子和傳統影子銀行, 對中國影子銀行規模進行測算, 並提出對中國影子銀行進行宏觀審慎管理的建議。

從國際上看, 對影子銀行問題的關注和研究, 主要集中在本輪全球金融危機發生之後。 雷曼兄弟公司倒閉和Reserve Primary Fund貨幣市場基金遭到擠兌等事件, 使人們注意到影子銀行的負債方類似於存款, 有一定的貨幣功能。 當時美聯儲針對這類非銀行機構,

提出了影子銀行的概念。 中國對影子銀行的關注和研究, 主要與杠杆率等金融風險問題以及金融支援實體經濟等相聯繫, 與國際上有所不同。 在關於影子銀行的大量研究中, 我們主要關注以下三類文獻。

第一類文獻是關於影子銀行的界定。 由於理解視角不同, 學者和機構對影子銀行的界定方式各有差異。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總結了國際學術界關於界定影子銀行的三個標準。 第一, 從參與實體看, 一般指游離於監管體系之外、與銀行相對應的金融仲介機構, 如Adrian and Shin (認為是以市場為導向的金融仲介機構)、Acharya等(認為像銀行一樣實施借短貸長和杠杆活動, 但受到較少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以及Ricks和Pozsar等(認為實施具有期限、信用和流動性轉換功能活動, 但無中央銀行流動性支援的參與實體)。 第二, 從實施活動看, 系指創新金融工具和金融活動, 如FCIC、Li等、Claessens和Ratnovski(認為是與銀行業務相類似、但受到較少監管或不受監管的信用仲介業務)、Kocjan等(認為系指資產證券化業務)。 第三, 從創新市場看, 系指證券化市場或者金融衍生品市場, 如Gortonh和Metrick(認為系證券化市場以及提供短期資金的回購市場)。

由於各國經濟發展和金融結構各異, “影子銀行”在空間維度上的表現形式不盡相同。 正如金融穩定理事會(FSB)在《2013年全球影子銀行監測報告》最後總結的, “具體何種物件才算影子銀行業務, 可能並不存在國際通行口徑, 要視不同經濟體的金融體系和監管體系的具體情況而定”。

與發達國家相比, 中國的影子銀行有自身的特殊性, FSB提出的定義在中國沒有直接的對應, 這一觀點已得到大部分學者的認可。 如周小川提出, “在中國, 影子銀行的構成與發達市場國家存在較大區別”, 前者“規模較小, 產品結構也相對簡單, 風險尚沒有凸顯”。

實際上, 自信用貨幣制度建立以來, 就有影子銀行的蹤跡, 在歷史上很多次經濟危機和金融危機中, 都存在游離于傳統信用貨幣體系之外的金融機構和工具。 馬克思在總結1857年的歐洲金融與經濟危機時認為, 危機根源不是銀行券的濫發, 而是銀行的儲蓄與信貸的崛起(公眾手中貨幣的決定性力量), 後者並未被政府列入正式的金融體系中加以管理。 這是當時意義上的“影子銀行”。隨著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影子銀行”可以說是另一種形式的“儲蓄與信貸”,同樣具有一定的貨幣功能。本輪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Zoltan Pozsar在論及貨幣層次的擴展時支援了上述觀點。他認為,貨幣根據政府流動性支援和信用擔保程度的差異可以分為四個層次:通貨和準備金,存款,回購工具,貨幣市場基金單位。其中的回購工具和貨幣市場基金單位分別由市場交易商和貨幣市場基金發行,在缺少監管的同時,也缺少相應的政府流動性和信用支持,為完全意義上的私人貨幣,可稱之為“影子貨幣”。一些最新文獻從信用功能視角,對影子銀行進行考量,包括“信用功能標準”(FSB)和“融資方式標準”(Shin和Harutyunyan等)。FSB將影子銀行定義為:“所有在受監管的銀行體系(Regulated Banking System)之外的非傳統信用仲介形式”。這一界定立足于金融的基本功能(信用仲介和信用創造),適用性更強,因而體現在許多學者針對影子銀行的研究中(尤其是非美國國家和地區),包括歐元區(如Bakk-Simon等和Bengtsson)、加拿大(如Gravelle)等。

許多針對中國影子銀行的研究也體現了上述思想。殷劍鋒、裘翔將中國影子銀行劃分為在銀行資產負債表中不被統計為信貸的信用活動(主要部分),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創新業務。曾剛認為,在信用意義上,銀行同業較之非銀行同業有很大區別,前者創造的信用和資金流入了實體企業,是較為嚴格意義上的信用,後者創造的信用則是對金融體系自身的支持,是較為廣義上的信用。但這一“信用功能標準”並未考慮到,銀行提供信用必然創造信用貨幣,並導致資產負債同時擴張,也不認為理財等銀行表內或表外負債,來源於銀行貸款或類信貸業務對信用貨幣的創造,因此並未觸及信用貨幣創造的實質問題。“融資方式標準”則將金融體系的負債按照資金穩定性,分為兩部分:核心負債(穩定性高,如一般性存款等)和非核心負債(穩定性低,如同業存款、外幣負債等)。在此基礎上,Shin分析了後者與金融體系穩定性的關係。但是這一劃分方法混淆了銀行資產和負債的因果關係。

第二類文獻力圖為影子銀行規模的核算,提供理論基礎。現有的大部分核算方法按照影子銀行子類業務的規模進行加總,由於具體業務範疇不同,核算結果存在較大差異。閻慶民根據受監管程度的大小,將中國影子銀行劃分為6種不同口徑,他測算的最廣義口徑的影子銀行達到67.03萬億元,狹義口徑估算規模為10.3萬億元。劉煜輝測算“區別於正規信貸業務的其他債務方式”的規模約為25萬億元,其中銀行影子業務規模約為10萬億元。高善文著重研究了銀行的表外融資業務,並以社會融資規模指標為基礎進行估算,認為其處於7.1 -21.9萬億元之間。上述核算方法簡明直觀,但在實際的業務操作中,各個子類業務往往存在交叉,或者實質相同的業務被不同機構統計在不同的會計科目下,容易導致統計上的重複計算或漏算。Harutyunyan等的“負債核算法”,為解決上述問題提供了新思路。“負債核算法”與傳統的“子類業務加總法”(僅適用於表外資產證券化核算,構成美國影子銀行的主要部分)比較,前者更能捕捉到表內資產證券化(歐洲國家影子銀行的主要表現形式,如擔保證券“Covered Bond”)的規模,並且核算結果在時間和國別維度上是可複製的。這為影子銀行的歷史比較與國際比較提供了可行性,但目前尚未有針對中國影子銀行的此類相關研究。

第三類文獻旨在為實現影子銀行的有效調控,提供理論基礎和政策建議,主要關注是否監管以及如何監管兩個問題。關於是否監管問題有三種觀點。(1)全面監管。基於回歸的實證研究和基於貨幣需求理論的模型分析均表明,美國資產證券化業務(或者中國的影子銀行)通過信貸管道和流動性管道,削弱了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和調控效果,建議監管當局擴展宏觀觀測指標,並逐步完善監管監測體系。(2)適度監管。Ghosh和Schwarcz認為,中國影子銀行有利(能滿足實體經濟的資金缺口,彌補市場非有效性)有弊(如潛在高杠杆,加大順週期性,系統性風險傳導等),監管當局需要進行權衡並採取措施以保障“影子資金”的安全性。(3)視情況而定。朱孟楠的研究顯示,對傳統銀行更加嚴格的監管、反而會導致影子銀行活動更加活躍,並降低社會總體福利,建議當局避免對傳統銀行進行過於嚴格的管制。關於如何監管的問題涉及到總體監管思路和具體監管措施研究。目前的監管思路包括巴塞爾協議Ⅲ的“宏觀審慎管理和逆風向調節”、王達和Pozsar的“功能監管”以及巴曙松的“分類監管”等。

總結上述文獻可以發現,由於發達經濟體的影子銀行主要體現為信用貨幣的轉移行為,而這種轉移向實體經濟所提供的信用具有一定的貨幣屬性,因此需要重點從參與實體、實施活動和創新市場等角度進行分析。而關於中國的影子銀行,則需重點關注對實體經濟的融資功能和金融風險問題。鮮有文獻從信用貨幣創造角度,對影子銀行運行機制進行分析;也沒有從信用貨幣創造角度,對影子銀行規模進行測算。鑒於此,本文從信用貨幣創造理論出發,嘗試以銀行資產負債表為分析工具,對中國影子銀行的信用行為機制進行理論剖析,並對其規模進行測算。

二、中國影子銀行的界定及其信用行為機制

(一)中國影子銀行的界定:銀行影子與傳統影子銀行

明確中國影子銀行的內涵,這是展開研究的基礎。按照信用行為機制不同(貨幣型信用機制和非貨幣型信用機制),中國影子銀行業務可以劃分為銀行影子和傳統影子銀行銀行影子系指銀行以規避監管和貸款相關限制為目的,以不規範的會計記帳為手段,通過創造信用貨幣為企業提供融資的業務。主要表現為以其他銀行為通道的信貸資產雙買斷、票據買入返售、同業代付、買入轉售等,以及以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為通道,行使信託受益權轉讓、信用掛鉤收益互換產品(TRS)、券商定向資產管理計畫、基金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等。銀行影子實際上是銀行開展的“類貸款”業務,本質上與銀行貸款是相同的,在資產擴張、創造貨幣的同時創造信用,滿足實體企業的融資需求,但卻沒有記在貸款科目下。由於銀行影子主要借助協力廠商金融機構,因此多表現為銀行資產負債表資產方的同業資產,也有一部分表現為投資資產,或者表現為移出資產負債表(例如表外理財對應的表外同業資產)。

傳統影子銀行主要指由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銀行之外獨立開展的,通過貨幣轉移來創造信用為企業提供融資的業務,由於信用行為機制與發達經濟體的影子銀行(如貨幣市場基金、資產證券化等)相類似,因而稱為傳統影子銀行。主要表現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公司、證券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小額貸款公司等)在不作為銀行通道的情況下,將募集的閒置資金通過信託貸款、資產管理計畫、設備租賃、抵押貸款、信用貸款等方式,轉移給實體經濟借款人的行為。在這一過程中,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作用是信用仲介,信用規模增加而貨幣數量不變,創造信用是通過貨幣結構調整(貨幣從投資者轉移至融資者)實現的。

通過明確中國影子銀行內涵可以發現,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兩者在產生背景、運作機理和風險特徵上都存在很大差異。歐美等發達國家影子銀行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基金,產品的底層資產往往是次級貸款,主要表現為多次資產證券化和回購業務。根據FSB於2014年10月發佈的報告,全球影子銀行占比最高的是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對沖基金之外的其他投資基金(38%),包括股權投資基金、債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非股權和非債券投資基金。其他的依次為證券公司(15%)、結構融資工具(Structured Finance Vehicles,8%)、荷蘭的特殊融資機構(Dutch Special FinancingInstitutions,7%)、財務公司(6%)、貨幣市場基金(6%)、信託公司(3%)等等。發達經濟體的影子銀行業務主要表現為行使貨幣轉移功能的傳統影子銀行,資金來源決定資金運用。但中國影子銀行業務的主要內容是銀行影子,本質仍然是與貸款相同的資產創造負債的信用貨幣創造行為。

(二)銀行影子的信用行為機制

銀行影子與傳統影子銀行在信用行為機制上有較大的差異,對金融總量的影響也不相同。傳統影子銀行通過貨幣的轉移創造信用,新增信用不對應貨幣擴張;而銀行影子在創造信用的同時創造貨幣,新增信用與貨幣擴張是相統一的。上述差異使得兩者不僅可以分別測算,而且由於對宏觀總量的影響不同,在監管方面也需要區別對待。根據孫國峰1996年、2001年、2004年合成的上述信用貨幣創造理論,經濟主體包括貨幣當局、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企業和居民四個部門。其中銀行是唯一具有貨幣創造功能的部門,其在發放貸款、購買外匯、購買企業債券等資產擴張的同時,增加客戶存款從而實現了信用貨幣的創造。這一過程受到貨幣當局的現金制約、清算制約和法定準備金制約,在現實中還受到資本和信貸政策的約束。由於對客戶發放的貸款在監管上風險權重較高、資本消耗多,還受到產能過剩行業、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以及房地產等信貸投向的限制,因而會影響銀行資產擴張能力和營業利潤。因此,在缺乏法律約束的情況下,為減少資本消耗和規避信貸政策,銀行有動力尋求其他資產運用管道,將某些本在貸款專案下的資產轉變為資本消耗少且能規避信貸政策的同業往來、同業代付、信託收益權等資產或表外業務等,同時在負債方創造等量存款貨幣,以滿足非金融企業的融資需求。這些資產或表外業務實質是貸款,其創造信用貨幣的原理與銀行通過貸款創造信用貨幣的原理是相同的。即銀行增加某類資產,同時在負債方增加一筆存款,該筆存款即為信用貨幣。其與貸款創造的信用貨幣相同,都能夠滿足企業和個人的資金需求,但該類資產在會計記帳時,不規範地記在了非貸款的其他會計科目下,或轉移至表外以規避監管,也沒有滿足貸款的相關規定或要求。這就是銀行影子名稱的由來。

分析銀行資產方的基本構成,有助於瞭解銀行影子的運作方式和業務種類。根據資產科目不同可以將銀行影子業務區分為 “同業管道”和“投資管道”。依照對手方不同,前者又可以進一步分為以商業銀行為對手方的“銀行同業管道”(如同業代付、買入返售等),以及以非銀行金融機構為對手方的“非銀行同業管道”(如同業拆放等)。後者則包括銀信(證)合作、券商資管通道、基金子公司通道、票據和信託受益權的“信貸資產轉投資資產”模式等。下面具體分析這三種影子業務模式的信用貨幣創造機制。

“銀行同業管道”,指銀行向企業提供類似貸款的融資,並創造等量貨幣,但卻通過兩家銀行間的操作,將本應記於貸款科目下的資產隱匿於同業資產下,從而規避了資本充足率要求和信貸投向限制。其中常見的三種操作方式是“買入返售銀行承兌匯票”、“同業代付”和“買入返售信託收益權”。以“同業代付”為例,銀行B委託銀行A向企業Q提供融資,同時承諾在未來某一時間還給A銀行此次代付的本金和利息,涉及的會計實踐如表 1所示。銀行A按照同業資金運用記入“同業拆出”科目,同時在負債方增加企業Q的等額存款。其對金融總量的影響是,貨幣與信用同時等額擴張,也可以說是,銀行通過創造貨幣向企業提供了信用。與此同時,銀行B僅將償本付息承諾記在表外,資產負債表沒有任何變化。在這裡,銀行A是“通道機構”,作用是隱匿貸款資產,銀行B在規定日期償本付息,是真正的資金來源方和貸款風險承擔者。“買入返售銀行承兌匯票”與“買入返售信託收益權”的會計實踐結果類似。可以看出,“同業管道”與傳統的貸款資產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表 1 銀行同業管道的信用行為機制 (單位:元)

“非銀行同業管道”指銀行以同業拆借、同業存放和買入返售中的任何一種方式,向非銀行金融機構融出資金,同時在負債方等額增加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再通過委託貸款等方式轉為企業存款。涉及的會計實踐如表2所示。

表 2 非銀行同業管道的信用行為機制 (單位:元)

“投資管道”指銀行向非金融企業提供類似貸款的融資,並創造等量貨幣,但是通過與金融機構間的操作,將本應記於貸款科目下的資產隱匿於投資資產下,從而規避信貸投向限制。常見的模式主要有銀信(證、基、保、資)合作等,目的是將實質上的信貸資產隱匿為投資資產,並轉記在表內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應收款類投資”等科目。以銀信合作為例,如表 3所示,企業Q向銀行B提出融資需求,但銀行受到信貸投向限制不能直接放貸,其使用的影子銀行業務操作為,信託公司T設立投資於企業Q的信託產品,銀行B購買此信託產品的受益權。入帳時,銀行B將信託收益權記入“應收賬款”或“可供出售類金融資產”科目下,企業Q的存款同時增加,使自身融資需求得到滿足。在這裡,信託公司只是幫助銀行實現貸款合規化的通道,在貨幣創造過程中不起實質作用,創造貨幣和信用的主體仍是銀行。需要注意的是,除了銀行同業業務之外,本文圖表所示銀行均指整個銀行體系,所以即便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與企業Q不在同一家銀行開戶,業務活動也可以表示在同一張資產負債表下。

表 3 “銀信合作”模式的信用行為機制(單位:元)

目前一些有關銀行理財產品的認識存在片面性,並對規模測算產生了干擾。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銀行B通過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並以此“購買”投資於企業Q的金融資產(如信託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或證券公司作為資金受託管理人運作的信託貸款或資產管理計畫等),由此實現了“資金”由理財產品投資者到融資企業的轉移。但從信用貨幣創造理論的角度看,上述觀點存在較大偏差。如表4所示,在居民R1和R2分別用銀行存款D1和D2(假設為銀行通過對居民發放貸款所創造)購買銀行的保本和非保本理財產品時,涉及的資產負債表變化為:對購買保本理財產品的居民R1而言,銀行存款D1由儲蓄存款轉變為結構性存款(仍在表內);對於非保本理財產品而言,由於銀行不承擔兌付風險,對應的存款負債D2被移出資產負債表,為了平衡資產負債表,同時將等額的資產方信託受益權也移到表外。

表4 理財產品信用行為機制(單位:元)

從上述變化來看,購買理財產品只會引起存款科目的變化或者存款出表,而不會轉移至其企業Q的存款帳戶,因而也就不存在通過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去購買資產或者支持企業項目。實際情況是,融資企業Q的資金來源於銀行通過在資產方增加信託受益權,這種不規範貸款行為所創造出的信用貨幣,而非來自於D1或D2的存款。在D2移出表外的同時,為了實現資產負債表的平衡,還需將等額的XX資產也移出表外(多為債券和非標資產),而這些資產才是創造企業Q存款、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源頭。換句話說,銀行通過XX資產的擴張創造了企業Q的存款(銀行影子的運作模式),滿足實體資金需求,與此同時,R2投資非保本理財產品,銀行將XX資產與等額的用於購買非保本理財產品的儲蓄存款,人為地匹配起來同時出表,因而兩者並不具有天然的匹配對應關係(如直觀認識中的“利用募集的理財資金去購買等額的資產”)。

理財業務本來只是銀行在利率市場化尚未完成背景下的一種“高息攬儲”行為,不能創造貨幣和信用,也不能為企業提供資金;創造信用並滿足融資需求的是影子資產—XX資產。這也是國內一些研究在測算影子銀行規模時,同時考慮XX資產和理財產品會造成重複測算的原因。當然,非保本理財業務能夠釋放資本金(隨著XX資產出表)和準備金(隨著存款D2轉化為理財後出表),為銀行進一步的資產擴張(需要資本金支援)以及創造信用貨幣(需要準備金支援)騰挪了空間。IMF對中國銀行理財產品的研究發現,理財產品發行規模越大的銀行杠杆率(資產與一級核心資本的比率)越低,其背後的邏輯就在於此。但理財產品本身並沒有創造信用(和貨幣),也沒有起到信用仲介的作用,因而並不在本文影子銀行的範疇中。從上述分析可見,銀行影子業務雖然模式繁雜、參與機構多樣,但實質上就是銀行的信貸業務,判斷的關鍵之處在於觀察最終獲得信用貨幣的主體是否為銀行增加的債權資產的實際債務人。從銀行影子的初衷和運行機制看,最終獲得信用貨幣的企業是債務人,而銀行與企業之間的所謂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道”並不承擔信用風險,最終債權人仍為銀行。換言之,無論交易結構和參與方如何變化,資金的最初提供方都是銀行,資金的最終去向大都是難以直接從銀行貸款的融資主體,複雜的交易結構設計目的,就是要使銀行與原本無法從銀行融資的實體建立起“間接性聯繫”。因此,銀行影子實質上就是銀行的信貸業務。

三)傳統影子銀行的信用行為機制

傳統影子銀行系指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以及小額貸款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貨幣的轉移來創造信用,以滿足社會融資需求。如表5所示,在不作為銀行影子的“通道”時,信託公司T通過發行金融產品從居民R募集閒置資金,並以信託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轉移給企業Q。信託公司入帳時,負債方對R的資金信託增加,資產方募集的貨幣資金也增加,用上述資金發放信託貸款後,資產方的貨幣資金減少,同時信託貸款資產增加。這一信用創造(仲介)過程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表現為,在居民R存款減少的同時,企業Q的存款增加。因此,信託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信用創造是通過貨幣轉移完成的,既不會創造存款使貨幣增加,也不會使存款流出銀行體系。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信用創造(仲介)行為,不會影響銀行創造的貨幣總量

表5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信用行為機制(單位:元)

對銀行影子和傳統影子銀行進行比較分析的前提,是厘清信用與貨幣的關係。信用的經濟學含義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貸出方為債權人,借入方為債務人,信用關係則是債權 債務關係的統一;(信用)貨幣的基本特徵是以經濟學意義上的信用作為一般等價物,是一種債務憑證。兩者的關係是,信用的範疇包括但不僅限於貨幣,貨幣是信用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是政府和非銀行私人部門可接受的一般性信用。根據是否創造貨幣,可以將信用分為貨幣創造型和貨幣轉移型。具體而言,社會的信用創造活動主要由三部分構成:銀行的信用貨幣創造,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貨幣轉移,不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非金融部門之間的貨幣轉移。它們分別對應著銀行融資、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和民間融資三種社會融資活動。根據信用貨幣創造理論,銀行在發放貸款的同時創造存款貨幣,其實質是銀行與客戶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交換,屬於貨幣創造型信用。非銀行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無法創造貨幣,只能通過貨幣轉移創造信用,表現為現金或者銀行存款從居民R轉移至企業Q。在這個過程中貨幣沒有被創造,但是社會的信用總量增加了,即貨幣轉移型信用。

從信用與貨幣的關係可以看出,銀行影子與傳統影子銀行的區別體現在兩者的信用行為機制不同,對金融總量的影響也不同。銀行通過資產擴張創造信用,與此同時客戶存款增加,從而創造貨幣。因此,在銀行部門信用與貨幣是統一的,信用的擴張意味著等量的貨幣增加。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發行金融產品,將資金由資金閒置方轉移到資金需求方,從而創造信用,貨幣在轉移的過程中,使用效率得到提高,但是貨幣總量不變,信用規模與貨幣數量並無直接聯繫。

從宏觀看,兩者有重要差別。大量實證分析證明,貨幣和通貨膨脹有高度相關性,但信用和通貨膨脹的相關性並不明確,兩者對宏觀變數的影響並不完全相同。這可以貨幣流通速度的定義式簡要說明。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引致銀行發放貸款,造成貨幣數量增加;企業和居民買賣商品的總量PY則加速貨幣流通,從而使貨幣流通速度提高。二者實際上是在完成“貨幣追逐商品”這一行為,對商品價格產生直接影響(當太多的貨幣追逐太少的商品時導致通貨膨脹,反之導致通貨緊縮)。並且兩種行為的影響是等價的,如企業購買一批原材料對價格的影響是一定的,不論資金來源於銀行通過發放貸款創造的貨幣(增加),還是向居民出售本企業商品而獲得的貨款(提高)。以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主的影子銀行的信用行為,將貨幣從資金閒置方A轉移至資金需求方B,並沒有伴隨商品的交換,對物價的影響僅僅體現在可能縮短了實現貨幣追逐商品這一過程的時間(因為貨幣只有轉移到資金需求方B,方可用於購買商品並造成的提高)。這與銀行信用行為對通脹造成的影響,顯然不同。充分意識到兩者的區別,對於科學測算中國銀行影子的規模、制定有針對性和前瞻性的監管政策十分必要。

三、影子銀行規模測算

對影子銀行規模的測算,包括對銀行影子和傳統影子銀行規模的測算。關於銀行影子規模測算,由於其業務模式多樣,所涉會計科目繁雜,參與機構複雜,從銀行資產方直接識別和統計的難度較大。從“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這一基本會計原理出發,銀行影子的資產擴張和隨之創造出來的存款規模應該是相等的。因此,我們可以從銀行的負債方入手,用可能負債減去所有“非影子資產”(包括貸款、外匯、企業債券等傳統資產)的扣除法,推算銀行影子的規模。

表6 銀行貨幣創造等式

從表6可知,若將所有銀行視為一個整體,合併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可以分為“非影子資產”NSB(或傳統資產,包括貸款L、外匯占款FE和企業債券投資EB)和“影子資產”SB,假設兩者創造的負債是存款D,則有:

NSB+SB=L+FE+EB+SB=D (1)

D主要是居民存款DR和非金融企業存款Dc,考慮到實際因素,還包括由存款轉變的流通中現金C、淨財政性存款DG、非銀同業存放DNB以及銀行資本K,具體分析如下。第一,流通中的現金C是中央銀行創造的現金扣減銀行庫存現金後的流通中現金總額。人們因交易需求而持有的現金,使得部分存款貨幣轉化為現金貨幣,其實這部分存款最初也是通過銀行資產的擴張實現的,因此要將這部分非銀行部分持有的現金計入等式右端。第二,DG代表由居民和企業存款轉化而來的財政存款部分,轉化途徑包括居民和企業上繳稅收和購買國債。DG包括銀行的財政存款DGB和人民銀行的財政存款DGC,但需要扣除銀行持有的國債TBB與中央銀行的持有國債TBC對應增加的財政存款部分。這是因為銀行購買國債並不屬於本文討論的銀行影子業務,由此創造的財政存款不應該體現在D中。中央銀行只能從二級市場購買國債,交易對手方主要是銀行,這部分曾經由銀行購買並持有的國債,也會引起財政存款的變動,但這同樣不屬於銀行影子業務,因此要剔除。第三,有部分居民存款轉移到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銀行的同業存放DNB,如投資貨幣市場基金、繳納保費、證券保證金等,這會增加基金公司和保險公司在銀行的存款,也要加回到D。注意這裡並不包括銀行同業存放形式DB,因為不論是傳統的放貸業務和外匯業務,還是前文分析的銀行同業管道,對負債方的影響均是企業存款增加,而銀行的同業存放則不變。第四,銀行資產負債表中包括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在內的資本項K均來源於存款。如表7所示,銀行Y發行股票時,股票購買者B的銀行存款減少,同時銀行資本項下的股本或者資本公積等額增加。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主要來自利息收入,而後者也是由企業B的存款轉化而來。負債項下企業B的存款減少120元,其中100元用於償還本金,導致資產項下企業B貸款等額減少,剩餘20元用於支付利息,導致銀行利潤增加20元。

表7 銀行資本形成的信用行為機制(單位:元)

綜上,式(1)右端有:

需要注意的是,表外理財雖不屬於本文討論的具有信用創造功能的影子銀行範疇,但仍需“回表”納入負債方的核算,原因如下。從前文表4的銀行資產負債表資產方可以看出,在購買表外理財的存款D2出表的同時,創造它的居民R2貸款卻留在表內,這會造成後者在所有表內負債中沒有對應者,當試圖通過用負債減去非影子資產,從而得到銀行影子時,會多扣減R2部分,相應的銀行影子規模會被低估。因此,需要將表外理財存款“回表”,令通過理財業務出表的銀行傳統業務(如這裡的向R2發放貸款以及隨之創造存款D2)同時反映在銀行負債端和資產端。這樣,兩者相減得到的才是準確的。將式(2)代入式(1),並考慮表外理財因素,可得銀行影子的規模:

在實際測算中,貨幣供應量

淨財政存款:

其中DGB,DGC為銀行和中央銀行的財政存款餘額,TBC、TBB分別為銀行的國債託管量和中央銀行持有的國債額。外匯占款換算時,採用央行購匯時的匯率而非即期匯率。因為式(1)左端是實際的銀行存款額,只有右端的為每筆外匯兌換所帶來人民幣存款實際增加額,才能使等式成立。

由此,我們可以得到銀行影子規模見圖1:

圖1 銀行影子規模測算

圖1列示了銀行影子規模及其與銀行創造的信用貨幣總規模之比,後者包括傳統貸款業務、外匯業務、企業債券投資以及銀行影子業務四種途徑。以此次國際金融危機和相關監管措施出臺為劃分點,銀行影子規模和占比的演變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2006年1月—2008年10月,銀行影子規模平穩、占比大幅下降。在次貸危機爆發前,銀行存款負債與傳統資產(主要包括貸款和外匯)之差為正,規模在5-7萬億元。這主要是在2004年之前的國有銀行改革時期,銀行為剝離不良資產而購買資產管理公司債券,大規模核銷不良貸款,以及外匯儲備注資等造成的,與銀行影子無關。2006年之後,這部分差值規模穩定,同時銀行影子在銀行創造信用貨幣總規模中的占比逐年大幅下降,表明在這段時期內銀行主要通過傳統的貸款和外匯管道為社會創造信用貨幣。

第二階段為2008年11月—2011年10月,銀行影子規模和占比平穩。政府出臺的4萬億元投資計畫刺激了銀行擴張資產的衝動,資產負債表規模迅速膨脹,造成存款負債與傳統資產之差由期初的5.3萬億元,大幅增加到2011年6月的14.71萬億元。但由於銀行通過貸款方式創造的信用貨幣規模也很大,上述差值在貨幣總量中占比增長較為緩和,僅由10.61%增加為13.32%。這表明在上述階段內,銀行影子資產管道在銀行信用擴張活動中的地位,沒有發生本質變化,傳統的貸款和外匯管道仍佔據主要地位。

第三階段為2011年10月-2014年5月,銀行影子規模和占比雙增。2010年第三季度,貨幣當局開始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並引入了以資本金約束為主要特徵的宏觀審慎工具加強調控,同時對房地產等產能過剩領域出臺了比較明確的信貸政策。為了規避上述信貸政策並突破資本約束限制,銀行通過“投資業務”、“同業業務”等手段,將貸款資產轉為銀行影子,以滿足房地產企業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剛性資金需求。從圖1可以看出,自2011年10月起,銀行影子業務規模持續攀升,2014年5月達到歷史高點29.63萬億元,在貨幣總量中的占比也一路上升至21.76%。

第四階段為2014年6月-2014年12月,銀行影子規模和占比開始回落。受2014年5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發佈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髮127號文)的影響,從2014年6月後,不論是絕對規模還是相對占比,銀行影子都呈逐漸下降的趨勢。2014年9月末,銀行影子規模收縮至28.35萬億元,占比降至20.43%。這是監管規範的結果,也與經濟增速下行、信用風險增加等因素有關。但銀行影子的絕對規模仍較高,如果外部環境變化,或銀行繼續開展以規避監管為目的的“金融創新”,不排除會重新恢復增長。

與銀行影子相比,我國傳統影子銀行規模相對較小。在2010年之前,傳統影子銀行發展緩慢,規模在2萬億元以下,與銀行創造信用貨幣的比值不超過2%,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滿足社會融資需求上作用較小。2010年之後,傳統影子銀行的規模增長較快,與銀行創造信用的比值也隨之不斷上升,至2014年9月,傳統影子銀行的規模到達15.07萬億元,與銀行創造信用的比值為11.07%,非銀行金融機構對現有貨幣存量的利用效率不斷提高,在信用創造活動和滿足社會融資需求中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但需要注意的是,從上述測算可見,銀行部門在信用活動中仍然佔據主導地位,導致中國銀行影子規模大,在信用貨幣創造中的占比高,對於宏觀調控和金融風險管理有重要影響,需要從宏觀視角研究管理方式。

四、影子銀行的監管

中國影子銀行包括銀行影子和傳統影子銀行兩部分,其中銀行影子業務實質是銀行創造信用貨幣的過程,改變信用貨幣數量,因此對物價水準、經濟增長和風險管理等方面都會產生影響。一是銀行的微觀風險。從對銀行影子信用行為機制的分析來看,銀行引入的理財產品與用來滿足企業融資需求而創造的信用貨幣之間沒有任何關係。即使銀行通過法律契約將理財產品投資者和企業不規範地聯繫起來,也無法真正擺脫自己債權人的真實身份,銀行表外業務的風險實質上仍在表內。在信用風險顯性化時,銀行往往需要承擔損失。二是宏觀風險。銀行影子業務的實質為貸款,但形式上卻體現為其他資產科目,貨幣當局針對貸款實施的包括信貸政策、資本充足率要求以及基於資本充足率的宏觀審慎管理等在內的監管和調控,就難以生效,導致系統性風險的累積。三是影響貨幣政策調控。在結構性的流動性短缺框架下,貨幣當局主要依靠銀行體系流動性(基礎貨幣)總閘門,實現對社會融資規模的調控,銀行影子拉長了社會融資鏈條,其會計記帳又不透明、不規範,存在嚴重的資訊不對稱,增大了銀行流動性需求的不穩定性,使得貨幣當局難以通過控制流動性對貨幣環境進行調控。這也是造成2013年6月中國貨幣市場利率大幅波動的原因之一。

銀行影子的實質為銀行創造信用貨幣的行為,而信用貨幣不同於實物貨幣,本身並沒有實際價值,其數量也不受自然條件的制約,是銀行通過自身的資產擴張行為創造出來,必須從外部採取規則治理和法律治理的方式加以約束。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從根本上防範銀行影子的風險,需要從規範銀行信用貨幣創造行為出發,依法對其進行治理。

銀行經營行為的基本特點是可以通過資產擴張創造信用貨幣,根據銀行用以創造信用貨幣而購買的資產種類不同,可以將銀行創造信用貨幣的方式分為三類。第一類方式是銀行購買對信用貨幣持有主體的債權,即貸款。第二類方式是銀行購買對協力廠商主體的債權,如外匯、國債等。銀行購買外匯是持有對外國銀行的債權,購買國債是持有對財政的債權。第三類是銀行給自身購買商品(如購買辦公大樓)。在第一類方式下,客戶可通過歸還貸款的方式,消除自己持有的銀行負債(存款),其信用貨幣的創造和消除是對稱的。在第二類方式下,客戶無法以償還債務的方式消除銀行負債(存款),向銀行出售協力廠商債權的行為又受制於銀行。因此,消除持有的信用貨幣的障礙要遠大於第一類方式下的客戶,可能導致信用貨幣的過度創造。第三類方式對於非銀行部門來說,顯然非常不公平。因此,第一類方式優於第二類方式,而第二類方式又優於第三類方式。這表明,銀行的不同資產形式對於創造信用貨幣來說有很大區別,並非銀行所有的資產擴張行為都應當被允許創造信用貨幣。信用貨幣制度下的貨幣創造行為,需要納入法治框架嚴格管理,即限定銀行通過創造信用貨幣方式購買資產的範圍,允許銀行購買對客戶債權,限制購買對協力廠商債權,禁止給自身購買商品,以此劃定銀行創造貨幣能力的邊界,防止銀行信用貨幣創造行為的失控。

銀行創造貨幣是通過會計複式記帳方法,以資產創造負債的形式來實現的。要從法律層面規範銀行的信用貨幣創造行為,必須從會計立法入手。如果只是泛泛地對銀行信用貨幣創造行為加以限制,銀行還是可以通過很多不規範方式來創造信用貨幣,法律也就難以真正起到作用。通常所說的會計實際是指企業會計,主要目的是為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提供資訊,其法律法規偏重於從利潤核算角度設立會計標準。而銀行會計除了解決銀行自身作為企業所面臨的上述問題之外,還通過記帳方法解決了更為重要的信用貨幣創造功能問題。銀行貸款創造存款貨幣,就表現在銀行的會計分錄中:

借:貸款

貸:存款

當會計記帳將企業在銀行的存款增加某一數量時,信用貨幣就產生了。因此對企業來說,會計是企業經營行為的記錄;但對銀行來說,會計不僅是信用貨幣創造等經營行為的記錄,在某種程度上,它就是信用貨幣創造本身。銀行會計決定了信用貨幣創造的邊界,其重要性需要充分認識。我國目前雖然有關於中央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商業銀行和會計的法律,但尚無針對銀行會計制定的法律。有必要制定銀行會計法,將銀行作為特殊會計核算主體在法律層面予以規範。

對於銀行開展的銀行影子業務來說,其創造信用貨幣的方式在表面上是第二類方式,即銀行購買對協力廠商主體的債權,但實質上是第一類方式,即銀行購買對信用貨幣持有主體的債權。由於在會計上將實質為貸款的業務記為其他科目,導致會計反映的基礎資訊不準確,監管部門根據會計資料再對這些已經混淆的科目進行監管,其難度就會明顯加大。因此,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從會計立法上嚴禁銀行將購買對客戶債權的銀行影子業務,記為同業等其他科目,明確要求銀行將實質為銀行債權和債務的業務記入表內,從而可以在現有信貸管理體系下,借助準備金率、信貸政策和資本充足率等工具,調控銀行的貨幣創造能力。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堅持創新發展,必須把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域的核心位置,不斷推進理論創新、制度創新、科技創新、文化創新等各方面的創新。為加強對影子銀行的監管,需要進行制度創新,針對銀行影子和傳統影子銀行分別設計宏觀審慎管理工具。在法律制度層面從根本上規範銀行影子業務的基礎上,貨幣當局應對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差別監管,對銀行實施“資產準備金”制度,而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風險準備金”制度。與“存款準備金”制度不同,“資產準備金”制度是中央銀行按照銀行不同資產的風險特徵,要求其持有一定規模的在中央銀行存款。在規範銀行會計的前提下,不同風險特徵的資產歸在不同的資產項下,資產準備金不僅可以控制資產風險,更為重要的是,從創造源頭(資產而非負債)來控制貨幣,從而可以提高政策調控的傳導效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運行機制不同於銀行,不是貸款創造存款,而是“吸收存款並以此發放貸款”,類似於實物貨幣制度下銀行的業務模式。因此,參考實物貨幣制度下的銀行存款準備金制度,要求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吸收存款後,將其中一部分留存在銀行,以應對流動性風險,即為“風險準備金”,其餘部分可以用於發放貸款或者購買債券等投資活動。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信用行為雖然不會引起銀行與貨幣當局資產負債表的變動,但卻能對社會資產負債表產生影響,其創造信用的過程會導致非銀行金融機構自身、居民以及企業資產負債行為的變化。“風險準備金”制度可以將傳統影子銀行信用行為與貨幣當局資產負債表相聯繫,有效約束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信用行為。通過上述兩種制度安排,構建對整個影子銀行業務的廣義宏觀審慎管理框架,該框架和監管部門的微觀審慎管理等其他政策相結合,共同形成完整的影子銀行管理的法規體系。

這是當時意義上的“影子銀行”。隨著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影子銀行”可以說是另一種形式的“儲蓄與信貸”,同樣具有一定的貨幣功能。本輪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Zoltan Pozsar在論及貨幣層次的擴展時支援了上述觀點。他認為,貨幣根據政府流動性支援和信用擔保程度的差異可以分為四個層次:通貨和準備金,存款,回購工具,貨幣市場基金單位。其中的回購工具和貨幣市場基金單位分別由市場交易商和貨幣市場基金發行,在缺少監管的同時,也缺少相應的政府流動性和信用支持,為完全意義上的私人貨幣,可稱之為“影子貨幣”。一些最新文獻從信用功能視角,對影子銀行進行考量,包括“信用功能標準”(FSB)和“融資方式標準”(Shin和Harutyunyan等)。FSB將影子銀行定義為:“所有在受監管的銀行體系(Regulated Banking System)之外的非傳統信用仲介形式”。這一界定立足于金融的基本功能(信用仲介和信用創造),適用性更強,因而體現在許多學者針對影子銀行的研究中(尤其是非美國國家和地區),包括歐元區(如Bakk-Simon等和Bengtsson)、加拿大(如Gravelle)等。

許多針對中國影子銀行的研究也體現了上述思想。殷劍鋒、裘翔將中國影子銀行劃分為在銀行資產負債表中不被統計為信貸的信用活動(主要部分),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創新業務。曾剛認為,在信用意義上,銀行同業較之非銀行同業有很大區別,前者創造的信用和資金流入了實體企業,是較為嚴格意義上的信用,後者創造的信用則是對金融體系自身的支持,是較為廣義上的信用。但這一“信用功能標準”並未考慮到,銀行提供信用必然創造信用貨幣,並導致資產負債同時擴張,也不認為理財等銀行表內或表外負債,來源於銀行貸款或類信貸業務對信用貨幣的創造,因此並未觸及信用貨幣創造的實質問題。“融資方式標準”則將金融體系的負債按照資金穩定性,分為兩部分:核心負債(穩定性高,如一般性存款等)和非核心負債(穩定性低,如同業存款、外幣負債等)。在此基礎上,Shin分析了後者與金融體系穩定性的關係。但是這一劃分方法混淆了銀行資產和負債的因果關係。

第二類文獻力圖為影子銀行規模的核算,提供理論基礎。現有的大部分核算方法按照影子銀行子類業務的規模進行加總,由於具體業務範疇不同,核算結果存在較大差異。閻慶民根據受監管程度的大小,將中國影子銀行劃分為6種不同口徑,他測算的最廣義口徑的影子銀行達到67.03萬億元,狹義口徑估算規模為10.3萬億元。劉煜輝測算“區別於正規信貸業務的其他債務方式”的規模約為25萬億元,其中銀行影子業務規模約為10萬億元。高善文著重研究了銀行的表外融資業務,並以社會融資規模指標為基礎進行估算,認為其處於7.1 -21.9萬億元之間。上述核算方法簡明直觀,但在實際的業務操作中,各個子類業務往往存在交叉,或者實質相同的業務被不同機構統計在不同的會計科目下,容易導致統計上的重複計算或漏算。Harutyunyan等的“負債核算法”,為解決上述問題提供了新思路。“負債核算法”與傳統的“子類業務加總法”(僅適用於表外資產證券化核算,構成美國影子銀行的主要部分)比較,前者更能捕捉到表內資產證券化(歐洲國家影子銀行的主要表現形式,如擔保證券“Covered Bond”)的規模,並且核算結果在時間和國別維度上是可複製的。這為影子銀行的歷史比較與國際比較提供了可行性,但目前尚未有針對中國影子銀行的此類相關研究。

第三類文獻旨在為實現影子銀行的有效調控,提供理論基礎和政策建議,主要關注是否監管以及如何監管兩個問題。關於是否監管問題有三種觀點。(1)全面監管。基於回歸的實證研究和基於貨幣需求理論的模型分析均表明,美國資產證券化業務(或者中國的影子銀行)通過信貸管道和流動性管道,削弱了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和調控效果,建議監管當局擴展宏觀觀測指標,並逐步完善監管監測體系。(2)適度監管。Ghosh和Schwarcz認為,中國影子銀行有利(能滿足實體經濟的資金缺口,彌補市場非有效性)有弊(如潛在高杠杆,加大順週期性,系統性風險傳導等),監管當局需要進行權衡並採取措施以保障“影子資金”的安全性。(3)視情況而定。朱孟楠的研究顯示,對傳統銀行更加嚴格的監管、反而會導致影子銀行活動更加活躍,並降低社會總體福利,建議當局避免對傳統銀行進行過於嚴格的管制。關於如何監管的問題涉及到總體監管思路和具體監管措施研究。目前的監管思路包括巴塞爾協議Ⅲ的“宏觀審慎管理和逆風向調節”、王達和Pozsar的“功能監管”以及巴曙松的“分類監管”等。

總結上述文獻可以發現,由於發達經濟體的影子銀行主要體現為信用貨幣的轉移行為,而這種轉移向實體經濟所提供的信用具有一定的貨幣屬性,因此需要重點從參與實體、實施活動和創新市場等角度進行分析。而關於中國的影子銀行,則需重點關注對實體經濟的融資功能和金融風險問題。鮮有文獻從信用貨幣創造角度,對影子銀行運行機制進行分析;也沒有從信用貨幣創造角度,對影子銀行規模進行測算。鑒於此,本文從信用貨幣創造理論出發,嘗試以銀行資產負債表為分析工具,對中國影子銀行的信用行為機制進行理論剖析,並對其規模進行測算。

二、中國影子銀行的界定及其信用行為機制

(一)中國影子銀行的界定:銀行影子與傳統影子銀行

明確中國影子銀行的內涵,這是展開研究的基礎。按照信用行為機制不同(貨幣型信用機制和非貨幣型信用機制),中國影子銀行業務可以劃分為銀行影子和傳統影子銀行銀行影子系指銀行以規避監管和貸款相關限制為目的,以不規範的會計記帳為手段,通過創造信用貨幣為企業提供融資的業務。主要表現為以其他銀行為通道的信貸資產雙買斷、票據買入返售、同業代付、買入轉售等,以及以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為通道,行使信託受益權轉讓、信用掛鉤收益互換產品(TRS)、券商定向資產管理計畫、基金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等。銀行影子實際上是銀行開展的“類貸款”業務,本質上與銀行貸款是相同的,在資產擴張、創造貨幣的同時創造信用,滿足實體企業的融資需求,但卻沒有記在貸款科目下。由於銀行影子主要借助協力廠商金融機構,因此多表現為銀行資產負債表資產方的同業資產,也有一部分表現為投資資產,或者表現為移出資產負債表(例如表外理財對應的表外同業資產)。

傳統影子銀行主要指由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銀行之外獨立開展的,通過貨幣轉移來創造信用為企業提供融資的業務,由於信用行為機制與發達經濟體的影子銀行(如貨幣市場基金、資產證券化等)相類似,因而稱為傳統影子銀行。主要表現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公司、證券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小額貸款公司等)在不作為銀行通道的情況下,將募集的閒置資金通過信託貸款、資產管理計畫、設備租賃、抵押貸款、信用貸款等方式,轉移給實體經濟借款人的行為。在這一過程中,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作用是信用仲介,信用規模增加而貨幣數量不變,創造信用是通過貨幣結構調整(貨幣從投資者轉移至融資者)實現的。

通過明確中國影子銀行內涵可以發現,與歐美等發達國家相比,兩者在產生背景、運作機理和風險特徵上都存在很大差異。歐美等發達國家影子銀行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基金,產品的底層資產往往是次級貸款,主要表現為多次資產證券化和回購業務。根據FSB於2014年10月發佈的報告,全球影子銀行占比最高的是除貨幣市場基金和對沖基金之外的其他投資基金(38%),包括股權投資基金、債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非股權和非債券投資基金。其他的依次為證券公司(15%)、結構融資工具(Structured Finance Vehicles,8%)、荷蘭的特殊融資機構(Dutch Special FinancingInstitutions,7%)、財務公司(6%)、貨幣市場基金(6%)、信託公司(3%)等等。發達經濟體的影子銀行業務主要表現為行使貨幣轉移功能的傳統影子銀行,資金來源決定資金運用。但中國影子銀行業務的主要內容是銀行影子,本質仍然是與貸款相同的資產創造負債的信用貨幣創造行為。

(二)銀行影子的信用行為機制

銀行影子與傳統影子銀行在信用行為機制上有較大的差異,對金融總量的影響也不相同。傳統影子銀行通過貨幣的轉移創造信用,新增信用不對應貨幣擴張;而銀行影子在創造信用的同時創造貨幣,新增信用與貨幣擴張是相統一的。上述差異使得兩者不僅可以分別測算,而且由於對宏觀總量的影響不同,在監管方面也需要區別對待。根據孫國峰1996年、2001年、2004年合成的上述信用貨幣創造理論,經濟主體包括貨幣當局、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企業和居民四個部門。其中銀行是唯一具有貨幣創造功能的部門,其在發放貸款、購買外匯、購買企業債券等資產擴張的同時,增加客戶存款從而實現了信用貨幣的創造。這一過程受到貨幣當局的現金制約、清算制約和法定準備金制約,在現實中還受到資本和信貸政策的約束。由於對客戶發放的貸款在監管上風險權重較高、資本消耗多,還受到產能過剩行業、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以及房地產等信貸投向的限制,因而會影響銀行資產擴張能力和營業利潤。因此,在缺乏法律約束的情況下,為減少資本消耗和規避信貸政策,銀行有動力尋求其他資產運用管道,將某些本在貸款專案下的資產轉變為資本消耗少且能規避信貸政策的同業往來、同業代付、信託收益權等資產或表外業務等,同時在負債方創造等量存款貨幣,以滿足非金融企業的融資需求。這些資產或表外業務實質是貸款,其創造信用貨幣的原理與銀行通過貸款創造信用貨幣的原理是相同的。即銀行增加某類資產,同時在負債方增加一筆存款,該筆存款即為信用貨幣。其與貸款創造的信用貨幣相同,都能夠滿足企業和個人的資金需求,但該類資產在會計記帳時,不規範地記在了非貸款的其他會計科目下,或轉移至表外以規避監管,也沒有滿足貸款的相關規定或要求。這就是銀行影子名稱的由來。

分析銀行資產方的基本構成,有助於瞭解銀行影子的運作方式和業務種類。根據資產科目不同可以將銀行影子業務區分為 “同業管道”和“投資管道”。依照對手方不同,前者又可以進一步分為以商業銀行為對手方的“銀行同業管道”(如同業代付、買入返售等),以及以非銀行金融機構為對手方的“非銀行同業管道”(如同業拆放等)。後者則包括銀信(證)合作、券商資管通道、基金子公司通道、票據和信託受益權的“信貸資產轉投資資產”模式等。下面具體分析這三種影子業務模式的信用貨幣創造機制。

“銀行同業管道”,指銀行向企業提供類似貸款的融資,並創造等量貨幣,但卻通過兩家銀行間的操作,將本應記於貸款科目下的資產隱匿於同業資產下,從而規避了資本充足率要求和信貸投向限制。其中常見的三種操作方式是“買入返售銀行承兌匯票”、“同業代付”和“買入返售信託收益權”。以“同業代付”為例,銀行B委託銀行A向企業Q提供融資,同時承諾在未來某一時間還給A銀行此次代付的本金和利息,涉及的會計實踐如表 1所示。銀行A按照同業資金運用記入“同業拆出”科目,同時在負債方增加企業Q的等額存款。其對金融總量的影響是,貨幣與信用同時等額擴張,也可以說是,銀行通過創造貨幣向企業提供了信用。與此同時,銀行B僅將償本付息承諾記在表外,資產負債表沒有任何變化。在這裡,銀行A是“通道機構”,作用是隱匿貸款資產,銀行B在規定日期償本付息,是真正的資金來源方和貸款風險承擔者。“買入返售銀行承兌匯票”與“買入返售信託收益權”的會計實踐結果類似。可以看出,“同業管道”與傳統的貸款資產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表 1 銀行同業管道的信用行為機制 (單位:元)

“非銀行同業管道”指銀行以同業拆借、同業存放和買入返售中的任何一種方式,向非銀行金融機構融出資金,同時在負債方等額增加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再通過委託貸款等方式轉為企業存款。涉及的會計實踐如表2所示。

表 2 非銀行同業管道的信用行為機制 (單位:元)

“投資管道”指銀行向非金融企業提供類似貸款的融資,並創造等量貨幣,但是通過與金融機構間的操作,將本應記於貸款科目下的資產隱匿於投資資產下,從而規避信貸投向限制。常見的模式主要有銀信(證、基、保、資)合作等,目的是將實質上的信貸資產隱匿為投資資產,並轉記在表內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應收款類投資”等科目。以銀信合作為例,如表 3所示,企業Q向銀行B提出融資需求,但銀行受到信貸投向限制不能直接放貸,其使用的影子銀行業務操作為,信託公司T設立投資於企業Q的信託產品,銀行B購買此信託產品的受益權。入帳時,銀行B將信託收益權記入“應收賬款”或“可供出售類金融資產”科目下,企業Q的存款同時增加,使自身融資需求得到滿足。在這裡,信託公司只是幫助銀行實現貸款合規化的通道,在貨幣創造過程中不起實質作用,創造貨幣和信用的主體仍是銀行。需要注意的是,除了銀行同業業務之外,本文圖表所示銀行均指整個銀行體系,所以即便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與企業Q不在同一家銀行開戶,業務活動也可以表示在同一張資產負債表下。

表 3 “銀信合作”模式的信用行為機制(單位:元)

目前一些有關銀行理財產品的認識存在片面性,並對規模測算產生了干擾。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銀行B通過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並以此“購買”投資於企業Q的金融資產(如信託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或證券公司作為資金受託管理人運作的信託貸款或資產管理計畫等),由此實現了“資金”由理財產品投資者到融資企業的轉移。但從信用貨幣創造理論的角度看,上述觀點存在較大偏差。如表4所示,在居民R1和R2分別用銀行存款D1和D2(假設為銀行通過對居民發放貸款所創造)購買銀行的保本和非保本理財產品時,涉及的資產負債表變化為:對購買保本理財產品的居民R1而言,銀行存款D1由儲蓄存款轉變為結構性存款(仍在表內);對於非保本理財產品而言,由於銀行不承擔兌付風險,對應的存款負債D2被移出資產負債表,為了平衡資產負債表,同時將等額的資產方信託受益權也移到表外。

表4 理財產品信用行為機制(單位:元)

從上述變化來看,購買理財產品只會引起存款科目的變化或者存款出表,而不會轉移至其企業Q的存款帳戶,因而也就不存在通過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去購買資產或者支持企業項目。實際情況是,融資企業Q的資金來源於銀行通過在資產方增加信託受益權,這種不規範貸款行為所創造出的信用貨幣,而非來自於D1或D2的存款。在D2移出表外的同時,為了實現資產負債表的平衡,還需將等額的XX資產也移出表外(多為債券和非標資產),而這些資產才是創造企業Q存款、滿足企業融資需求的源頭。換句話說,銀行通過XX資產的擴張創造了企業Q的存款(銀行影子的運作模式),滿足實體資金需求,與此同時,R2投資非保本理財產品,銀行將XX資產與等額的用於購買非保本理財產品的儲蓄存款,人為地匹配起來同時出表,因而兩者並不具有天然的匹配對應關係(如直觀認識中的“利用募集的理財資金去購買等額的資產”)。

理財業務本來只是銀行在利率市場化尚未完成背景下的一種“高息攬儲”行為,不能創造貨幣和信用,也不能為企業提供資金;創造信用並滿足融資需求的是影子資產—XX資產。這也是國內一些研究在測算影子銀行規模時,同時考慮XX資產和理財產品會造成重複測算的原因。當然,非保本理財業務能夠釋放資本金(隨著XX資產出表)和準備金(隨著存款D2轉化為理財後出表),為銀行進一步的資產擴張(需要資本金支援)以及創造信用貨幣(需要準備金支援)騰挪了空間。IMF對中國銀行理財產品的研究發現,理財產品發行規模越大的銀行杠杆率(資產與一級核心資本的比率)越低,其背後的邏輯就在於此。但理財產品本身並沒有創造信用(和貨幣),也沒有起到信用仲介的作用,因而並不在本文影子銀行的範疇中。從上述分析可見,銀行影子業務雖然模式繁雜、參與機構多樣,但實質上就是銀行的信貸業務,判斷的關鍵之處在於觀察最終獲得信用貨幣的主體是否為銀行增加的債權資產的實際債務人。從銀行影子的初衷和運行機制看,最終獲得信用貨幣的企業是債務人,而銀行與企業之間的所謂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道”並不承擔信用風險,最終債權人仍為銀行。換言之,無論交易結構和參與方如何變化,資金的最初提供方都是銀行,資金的最終去向大都是難以直接從銀行貸款的融資主體,複雜的交易結構設計目的,就是要使銀行與原本無法從銀行融資的實體建立起“間接性聯繫”。因此,銀行影子實質上就是銀行的信貸業務。

三)傳統影子銀行的信用行為機制

傳統影子銀行系指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以及小額貸款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貨幣的轉移來創造信用,以滿足社會融資需求。如表5所示,在不作為銀行影子的“通道”時,信託公司T通過發行金融產品從居民R募集閒置資金,並以信託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轉移給企業Q。信託公司入帳時,負債方對R的資金信託增加,資產方募集的貨幣資金也增加,用上述資金發放信託貸款後,資產方的貨幣資金減少,同時信託貸款資產增加。這一信用創造(仲介)過程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表現為,在居民R存款減少的同時,企業Q的存款增加。因此,信託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信用創造是通過貨幣轉移完成的,既不會創造存款使貨幣增加,也不會使存款流出銀行體系。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信用創造(仲介)行為,不會影響銀行創造的貨幣總量

表5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信用行為機制(單位:元)

對銀行影子和傳統影子銀行進行比較分析的前提,是厘清信用與貨幣的關係。信用的經濟學含義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貸出方為債權人,借入方為債務人,信用關係則是債權 債務關係的統一;(信用)貨幣的基本特徵是以經濟學意義上的信用作為一般等價物,是一種債務憑證。兩者的關係是,信用的範疇包括但不僅限於貨幣,貨幣是信用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是政府和非銀行私人部門可接受的一般性信用。根據是否創造貨幣,可以將信用分為貨幣創造型和貨幣轉移型。具體而言,社會的信用創造活動主要由三部分構成:銀行的信用貨幣創造,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貨幣轉移,不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非金融部門之間的貨幣轉移。它們分別對應著銀行融資、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和民間融資三種社會融資活動。根據信用貨幣創造理論,銀行在發放貸款的同時創造存款貨幣,其實質是銀行與客戶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交換,屬於貨幣創造型信用。非銀行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無法創造貨幣,只能通過貨幣轉移創造信用,表現為現金或者銀行存款從居民R轉移至企業Q。在這個過程中貨幣沒有被創造,但是社會的信用總量增加了,即貨幣轉移型信用。

從信用與貨幣的關係可以看出,銀行影子與傳統影子銀行的區別體現在兩者的信用行為機制不同,對金融總量的影響也不同。銀行通過資產擴張創造信用,與此同時客戶存款增加,從而創造貨幣。因此,在銀行部門信用與貨幣是統一的,信用的擴張意味著等量的貨幣增加。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發行金融產品,將資金由資金閒置方轉移到資金需求方,從而創造信用,貨幣在轉移的過程中,使用效率得到提高,但是貨幣總量不變,信用規模與貨幣數量並無直接聯繫。

從宏觀看,兩者有重要差別。大量實證分析證明,貨幣和通貨膨脹有高度相關性,但信用和通貨膨脹的相關性並不明確,兩者對宏觀變數的影響並不完全相同。這可以貨幣流通速度的定義式簡要說明。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引致銀行發放貸款,造成貨幣數量增加;企業和居民買賣商品的總量PY則加速貨幣流通,從而使貨幣流通速度提高。二者實際上是在完成“貨幣追逐商品”這一行為,對商品價格產生直接影響(當太多的貨幣追逐太少的商品時導致通貨膨脹,反之導致通貨緊縮)。並且兩種行為的影響是等價的,如企業購買一批原材料對價格的影響是一定的,不論資金來源於銀行通過發放貸款創造的貨幣(增加),還是向居民出售本企業商品而獲得的貨款(提高)。以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主的影子銀行的信用行為,將貨幣從資金閒置方A轉移至資金需求方B,並沒有伴隨商品的交換,對物價的影響僅僅體現在可能縮短了實現貨幣追逐商品這一過程的時間(因為貨幣只有轉移到資金需求方B,方可用於購買商品並造成的提高)。這與銀行信用行為對通脹造成的影響,顯然不同。充分意識到兩者的區別,對於科學測算中國銀行影子的規模、制定有針對性和前瞻性的監管政策十分必要。

三、影子銀行規模測算

對影子銀行規模的測算,包括對銀行影子和傳統影子銀行規模的測算。關於銀行影子規模測算,由於其業務模式多樣,所涉會計科目繁雜,參與機構複雜,從銀行資產方直接識別和統計的難度較大。從“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這一基本會計原理出發,銀行影子的資產擴張和隨之創造出來的存款規模應該是相等的。因此,我們可以從銀行的負債方入手,用可能負債減去所有“非影子資產”(包括貸款、外匯、企業債券等傳統資產)的扣除法,推算銀行影子的規模。

表6 銀行貨幣創造等式

從表6可知,若將所有銀行視為一個整體,合併資產負債表的資產方,可以分為“非影子資產”NSB(或傳統資產,包括貸款L、外匯占款FE和企業債券投資EB)和“影子資產”SB,假設兩者創造的負債是存款D,則有:

NSB+SB=L+FE+EB+SB=D (1)

D主要是居民存款DR和非金融企業存款Dc,考慮到實際因素,還包括由存款轉變的流通中現金C、淨財政性存款DG、非銀同業存放DNB以及銀行資本K,具體分析如下。第一,流通中的現金C是中央銀行創造的現金扣減銀行庫存現金後的流通中現金總額。人們因交易需求而持有的現金,使得部分存款貨幣轉化為現金貨幣,其實這部分存款最初也是通過銀行資產的擴張實現的,因此要將這部分非銀行部分持有的現金計入等式右端。第二,DG代表由居民和企業存款轉化而來的財政存款部分,轉化途徑包括居民和企業上繳稅收和購買國債。DG包括銀行的財政存款DGB和人民銀行的財政存款DGC,但需要扣除銀行持有的國債TBB與中央銀行的持有國債TBC對應增加的財政存款部分。這是因為銀行購買國債並不屬於本文討論的銀行影子業務,由此創造的財政存款不應該體現在D中。中央銀行只能從二級市場購買國債,交易對手方主要是銀行,這部分曾經由銀行購買並持有的國債,也會引起財政存款的變動,但這同樣不屬於銀行影子業務,因此要剔除。第三,有部分居民存款轉移到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銀行的同業存放DNB,如投資貨幣市場基金、繳納保費、證券保證金等,這會增加基金公司和保險公司在銀行的存款,也要加回到D。注意這裡並不包括銀行同業存放形式DB,因為不論是傳統的放貸業務和外匯業務,還是前文分析的銀行同業管道,對負債方的影響均是企業存款增加,而銀行的同業存放則不變。第四,銀行資產負債表中包括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在內的資本項K均來源於存款。如表7所示,銀行Y發行股票時,股票購買者B的銀行存款減少,同時銀行資本項下的股本或者資本公積等額增加。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主要來自利息收入,而後者也是由企業B的存款轉化而來。負債項下企業B的存款減少120元,其中100元用於償還本金,導致資產項下企業B貸款等額減少,剩餘20元用於支付利息,導致銀行利潤增加20元。

表7 銀行資本形成的信用行為機制(單位:元)

綜上,式(1)右端有:

需要注意的是,表外理財雖不屬於本文討論的具有信用創造功能的影子銀行範疇,但仍需“回表”納入負債方的核算,原因如下。從前文表4的銀行資產負債表資產方可以看出,在購買表外理財的存款D2出表的同時,創造它的居民R2貸款卻留在表內,這會造成後者在所有表內負債中沒有對應者,當試圖通過用負債減去非影子資產,從而得到銀行影子時,會多扣減R2部分,相應的銀行影子規模會被低估。因此,需要將表外理財存款“回表”,令通過理財業務出表的銀行傳統業務(如這裡的向R2發放貸款以及隨之創造存款D2)同時反映在銀行負債端和資產端。這樣,兩者相減得到的才是準確的。將式(2)代入式(1),並考慮表外理財因素,可得銀行影子的規模:

在實際測算中,貨幣供應量

淨財政存款:

其中DGB,DGC為銀行和中央銀行的財政存款餘額,TBC、TBB分別為銀行的國債託管量和中央銀行持有的國債額。外匯占款換算時,採用央行購匯時的匯率而非即期匯率。因為式(1)左端是實際的銀行存款額,只有右端的為每筆外匯兌換所帶來人民幣存款實際增加額,才能使等式成立。

由此,我們可以得到銀行影子規模見圖1:

圖1 銀行影子規模測算

圖1列示了銀行影子規模及其與銀行創造的信用貨幣總規模之比,後者包括傳統貸款業務、外匯業務、企業債券投資以及銀行影子業務四種途徑。以此次國際金融危機和相關監管措施出臺為劃分點,銀行影子規模和占比的演變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2006年1月—2008年10月,銀行影子規模平穩、占比大幅下降。在次貸危機爆發前,銀行存款負債與傳統資產(主要包括貸款和外匯)之差為正,規模在5-7萬億元。這主要是在2004年之前的國有銀行改革時期,銀行為剝離不良資產而購買資產管理公司債券,大規模核銷不良貸款,以及外匯儲備注資等造成的,與銀行影子無關。2006年之後,這部分差值規模穩定,同時銀行影子在銀行創造信用貨幣總規模中的占比逐年大幅下降,表明在這段時期內銀行主要通過傳統的貸款和外匯管道為社會創造信用貨幣。

第二階段為2008年11月—2011年10月,銀行影子規模和占比平穩。政府出臺的4萬億元投資計畫刺激了銀行擴張資產的衝動,資產負債表規模迅速膨脹,造成存款負債與傳統資產之差由期初的5.3萬億元,大幅增加到2011年6月的14.71萬億元。但由於銀行通過貸款方式創造的信用貨幣規模也很大,上述差值在貨幣總量中占比增長較為緩和,僅由10.61%增加為13.32%。這表明在上述階段內,銀行影子資產管道在銀行信用擴張活動中的地位,沒有發生本質變化,傳統的貸款和外匯管道仍佔據主要地位。

第三階段為2011年10月-2014年5月,銀行影子規模和占比雙增。2010年第三季度,貨幣當局開始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並引入了以資本金約束為主要特徵的宏觀審慎工具加強調控,同時對房地產等產能過剩領域出臺了比較明確的信貸政策。為了規避上述信貸政策並突破資本約束限制,銀行通過“投資業務”、“同業業務”等手段,將貸款資產轉為銀行影子,以滿足房地產企業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剛性資金需求。從圖1可以看出,自2011年10月起,銀行影子業務規模持續攀升,2014年5月達到歷史高點29.63萬億元,在貨幣總量中的占比也一路上升至21.76%。

第四階段為2014年6月-2014年12月,銀行影子規模和占比開始回落。受2014年5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發佈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髮127號文)的影響,從2014年6月後,不論是絕對規模還是相對占比,銀行影子都呈逐漸下降的趨勢。2014年9月末,銀行影子規模收縮至28.35萬億元,占比降至20.43%。這是監管規範的結果,也與經濟增速下行、信用風險增加等因素有關。但銀行影子的絕對規模仍較高,如果外部環境變化,或銀行繼續開展以規避監管為目的的“金融創新”,不排除會重新恢復增長。

與銀行影子相比,我國傳統影子銀行規模相對較小。在2010年之前,傳統影子銀行發展緩慢,規模在2萬億元以下,與銀行創造信用貨幣的比值不超過2%,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滿足社會融資需求上作用較小。2010年之後,傳統影子銀行的規模增長較快,與銀行創造信用的比值也隨之不斷上升,至2014年9月,傳統影子銀行的規模到達15.07萬億元,與銀行創造信用的比值為11.07%,非銀行金融機構對現有貨幣存量的利用效率不斷提高,在信用創造活動和滿足社會融資需求中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但需要注意的是,從上述測算可見,銀行部門在信用活動中仍然佔據主導地位,導致中國銀行影子規模大,在信用貨幣創造中的占比高,對於宏觀調控和金融風險管理有重要影響,需要從宏觀視角研究管理方式。

四、影子銀行的監管

中國影子銀行包括銀行影子和傳統影子銀行兩部分,其中銀行影子業務實質是銀行創造信用貨幣的過程,改變信用貨幣數量,因此對物價水準、經濟增長和風險管理等方面都會產生影響。一是銀行的微觀風險。從對銀行影子信用行為機制的分析來看,銀行引入的理財產品與用來滿足企業融資需求而創造的信用貨幣之間沒有任何關係。即使銀行通過法律契約將理財產品投資者和企業不規範地聯繫起來,也無法真正擺脫自己債權人的真實身份,銀行表外業務的風險實質上仍在表內。在信用風險顯性化時,銀行往往需要承擔損失。二是宏觀風險。銀行影子業務的實質為貸款,但形式上卻體現為其他資產科目,貨幣當局針對貸款實施的包括信貸政策、資本充足率要求以及基於資本充足率的宏觀審慎管理等在內的監管和調控,就難以生效,導致系統性風險的累積。三是影響貨幣政策調控。在結構性的流動性短缺框架下,貨幣當局主要依靠銀行體系流動性(基礎貨幣)總閘門,實現對社會融資規模的調控,銀行影子拉長了社會融資鏈條,其會計記帳又不透明、不規範,存在嚴重的資訊不對稱,增大了銀行流動性需求的不穩定性,使得貨幣當局難以通過控制流動性對貨幣環境進行調控。這也是造成2013年6月中國貨幣市場利率大幅波動的原因之一。

銀行影子的實質為銀行創造信用貨幣的行為,而信用貨幣不同於實物貨幣,本身並沒有實際價值,其數量也不受自然條件的制約,是銀行通過自身的資產擴張行為創造出來,必須從外部採取規則治理和法律治理的方式加以約束。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從根本上防範銀行影子的風險,需要從規範銀行信用貨幣創造行為出發,依法對其進行治理。

銀行經營行為的基本特點是可以通過資產擴張創造信用貨幣,根據銀行用以創造信用貨幣而購買的資產種類不同,可以將銀行創造信用貨幣的方式分為三類。第一類方式是銀行購買對信用貨幣持有主體的債權,即貸款。第二類方式是銀行購買對協力廠商主體的債權,如外匯、國債等。銀行購買外匯是持有對外國銀行的債權,購買國債是持有對財政的債權。第三類是銀行給自身購買商品(如購買辦公大樓)。在第一類方式下,客戶可通過歸還貸款的方式,消除自己持有的銀行負債(存款),其信用貨幣的創造和消除是對稱的。在第二類方式下,客戶無法以償還債務的方式消除銀行負債(存款),向銀行出售協力廠商債權的行為又受制於銀行。因此,消除持有的信用貨幣的障礙要遠大於第一類方式下的客戶,可能導致信用貨幣的過度創造。第三類方式對於非銀行部門來說,顯然非常不公平。因此,第一類方式優於第二類方式,而第二類方式又優於第三類方式。這表明,銀行的不同資產形式對於創造信用貨幣來說有很大區別,並非銀行所有的資產擴張行為都應當被允許創造信用貨幣。信用貨幣制度下的貨幣創造行為,需要納入法治框架嚴格管理,即限定銀行通過創造信用貨幣方式購買資產的範圍,允許銀行購買對客戶債權,限制購買對協力廠商債權,禁止給自身購買商品,以此劃定銀行創造貨幣能力的邊界,防止銀行信用貨幣創造行為的失控。

銀行創造貨幣是通過會計複式記帳方法,以資產創造負債的形式來實現的。要從法律層面規範銀行的信用貨幣創造行為,必須從會計立法入手。如果只是泛泛地對銀行信用貨幣創造行為加以限制,銀行還是可以通過很多不規範方式來創造信用貨幣,法律也就難以真正起到作用。通常所說的會計實際是指企業會計,主要目的是為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提供資訊,其法律法規偏重於從利潤核算角度設立會計標準。而銀行會計除了解決銀行自身作為企業所面臨的上述問題之外,還通過記帳方法解決了更為重要的信用貨幣創造功能問題。銀行貸款創造存款貨幣,就表現在銀行的會計分錄中:

借:貸款

貸:存款

當會計記帳將企業在銀行的存款增加某一數量時,信用貨幣就產生了。因此對企業來說,會計是企業經營行為的記錄;但對銀行來說,會計不僅是信用貨幣創造等經營行為的記錄,在某種程度上,它就是信用貨幣創造本身。銀行會計決定了信用貨幣創造的邊界,其重要性需要充分認識。我國目前雖然有關於中央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商業銀行和會計的法律,但尚無針對銀行會計制定的法律。有必要制定銀行會計法,將銀行作為特殊會計核算主體在法律層面予以規範。

對於銀行開展的銀行影子業務來說,其創造信用貨幣的方式在表面上是第二類方式,即銀行購買對協力廠商主體的債權,但實質上是第一類方式,即銀行購買對信用貨幣持有主體的債權。由於在會計上將實質為貸款的業務記為其他科目,導致會計反映的基礎資訊不準確,監管部門根據會計資料再對這些已經混淆的科目進行監管,其難度就會明顯加大。因此,應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從會計立法上嚴禁銀行將購買對客戶債權的銀行影子業務,記為同業等其他科目,明確要求銀行將實質為銀行債權和債務的業務記入表內,從而可以在現有信貸管理體系下,借助準備金率、信貸政策和資本充足率等工具,調控銀行的貨幣創造能力。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堅持創新發展,必須把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域的核心位置,不斷推進理論創新、制度創新、科技創新、文化創新等各方面的創新。為加強對影子銀行的監管,需要進行制度創新,針對銀行影子和傳統影子銀行分別設計宏觀審慎管理工具。在法律制度層面從根本上規範銀行影子業務的基礎上,貨幣當局應對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差別監管,對銀行實施“資產準備金”制度,而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風險準備金”制度。與“存款準備金”制度不同,“資產準備金”制度是中央銀行按照銀行不同資產的風險特徵,要求其持有一定規模的在中央銀行存款。在規範銀行會計的前提下,不同風險特徵的資產歸在不同的資產項下,資產準備金不僅可以控制資產風險,更為重要的是,從創造源頭(資產而非負債)來控制貨幣,從而可以提高政策調控的傳導效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運行機制不同於銀行,不是貸款創造存款,而是“吸收存款並以此發放貸款”,類似於實物貨幣制度下銀行的業務模式。因此,參考實物貨幣制度下的銀行存款準備金制度,要求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吸收存款後,將其中一部分留存在銀行,以應對流動性風險,即為“風險準備金”,其餘部分可以用於發放貸款或者購買債券等投資活動。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信用行為雖然不會引起銀行與貨幣當局資產負債表的變動,但卻能對社會資產負債表產生影響,其創造信用的過程會導致非銀行金融機構自身、居民以及企業資產負債行為的變化。“風險準備金”制度可以將傳統影子銀行信用行為與貨幣當局資產負債表相聯繫,有效約束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信用行為。通過上述兩種制度安排,構建對整個影子銀行業務的廣義宏觀審慎管理框架,該框架和監管部門的微觀審慎管理等其他政策相結合,共同形成完整的影子銀行管理的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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