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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老賴”限乘是大殺器 不宜“捉放曹”

6月1日兒童節。 這一天, 我國政府部門採取了一項對成年人具有極大震懾力的行動。 即將我國首批限制乘坐火車、飛機的嚴重失信人名單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 公示名單共包含169人, 其中31人由證監會提供, 涉及逾期不履行證券期貨行政罰沒款繳納義務和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

對失信人員採取限乘措施, 並予以公示, 這是落實今年3月國家發改委、鐵路總公司、民航局等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和《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精神的重要步驟。

上述兩項“意見”都從5月1日起開始實施。 而且證監會還在今年5月14日發佈了《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和民用航空器實施細則》, 並從5月18日起實施。

對於資本市場建設來說, 此次對涉及資本市場的31名“老賴”進行限乘並予以公示, 這顯然是監管的一次升級, 對於“老賴”來說, 這次升級是具有震懾力的。 它不僅讓“老賴”成了資本市場的“名人”, 而且也成了全中國的“名人”, 甚至是全世界的“名人”, 讓他們臭名遠揚。 不僅如此, “老賴”們的出行也會因此受到限制, 不僅不能坐飛機, 而且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都不能乘坐。

這種當“老賴”的待遇, 顯然是“老賴”們所不願意“享受”的。 因此, 證監會的這一做法, 對於資本市場的誠信化建設有著積極的推進作用。

尤其重要的是, 在31名“老賴”組成中, 其中5人為被列為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的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 其餘26人被列入逾期不履行證券期貨行政罰沒款繳納義務的當事人。 從31人的組成來看, 這就更有針對性了, 可以更好地維護資本市場的誠信, 以及更好地維護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權威性, 增加行政處罰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震懾力。

畢竟目前的A股市場, 承諾不履行的現象較為普遍, 以至上市公司或大股東的承諾變成了空頭支票,

而從當前監管的角度來說, 似乎缺少更多的有效措施來督促承諾方來履行承諾, 特別是當承諾方變成“老賴”的時候, 市場更是“束手無策”了。 但通過“信用中國”來公示並限乘, 這就是一種很大的震懾力了。 而迫於這種震懾力, 或者不想再“賴”下去, 也就必須履行承諾。 這實際上對後來者同樣具有震懾作用, 因此是有利於A股市場的誠信化建設的。

而將逾期不履行證券期貨行政罰沒款繳納義務的當事人列入“老賴”名單予以公示, 這可以推動監管部門所開出罰單的履行, 因此是有利於維護行政處罰措施的權威性的。 否則, 罰單得不到執行, 那就成了一張廢紙, 那行政處罰也就沒有任何意義, 因此也就沒有震懾力了。

因此, 證監會此舉也是很有必要的, 它有利於維護監管的嚴肅性與行政處罰的威嚴, 進而讓監管發揮應有的作用。

當然, 對於“老賴”的公示與“限乘令”, 還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那就是其中的“移除機制”的設置並不完善。 根據“移除機制”的設置, 在有效期內, 有關當事人其法定義務履行完畢的, 有關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民航局及鐵路總公司移除名單, 這一條是合理的。 但“移除機制”同時還規定, 資本市場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及民用航空器的相關人員名單, 有效期為一年, 自公示期滿之日起計算, 一年期滿自動移除。 這一規定似乎並不妥當。 這意味著這些“老賴”們如果在一年期內沒有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的話,

仍然可以從“老賴”名單從“移除”, 這種做法並不合理。

筆者以為, 象這種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老賴”, 不僅不應該從“老賴”名單中移除, 而且還應該予以重點提示, 帶上“ST”帽, 成為“ST老賴”, 繼續對他們予以限乘。 這樣才會有震懾力。 否則, “限乘令”也就是“捉放曹”, 這會讓“限乘令”的震懾力大打折扣。 (本文首發於6月4日《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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