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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偷摘楊梅墜亡,景區被判賠並不冤

有一種倒楣, 叫做禍從天降;還有一種倒楣, 就是明明你什麼都沒做, 但別人倒的黴, 還是會與你“分享”……

據中國之聲報導, 去年5月, 年近60歲的吳某在廣州某山村景區遊玩時, 爬上河道旁的楊梅樹摘楊梅, 由於樹枝枯爛斷裂, 吳某從樹上跌落, 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隨後, 家屬將景區管理方村委會告上法庭, 索賠60余萬元。

5月29日,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 吳某作為一名成年人, 未經被告同意私自上樹採摘楊梅, 其應當預料到危險性, 故其本身應當對自身損害承擔責任。 被告景區未告知危險, 承擔5%的責任,

賠償吳某親屬45096.17元。

這個判決結果, 足以顛覆很多人的思維邏輯:一個“小偷”在偷東西時摔死了, 居然還“賴”在主人頭上, 更想不到的是, 法院竟然還支持了對方, 這明顯就不符合常理嘛。 不過, 認真分析一下, 這個判決還是於法有據、比較接地氣的。

依照我國的法律要求, 作為旅遊經營者的景區, 不僅要讓遊客玩得好, 還要玩得安全。 “旅遊法”明確將“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 經過安全風險評估, 滿足安全條件”, 作為景區開放的必備條件。 《廣東省旅遊條例》也要求, 旅遊經營者“建立和落實安全責任制度, 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這個安全責任並不是一張空頭支票, 而是有實實在在“處罰”的。 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造成他人損害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作為旅遊經營者的景區, 是否要為他人受到損害承擔法律責任, 關鍵要看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

具體到這起墜亡事故, 河邊的楊梅樹被遊客攀爬採摘甚至哄搶, 也是多次發生, 但景區沒有採取警示防範等安全措施, 顯然存在一定過錯, 應視為安全保障義務履行不到位。 所以, 法院判定被告景區承擔民事責任, 作出一定賠償, 並不是亂打板子。

當然, 類似法律責任也不是漫無邊界的。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決定賠償責任多少的, 是在這起意外墜亡事件中, 遊客和景區的過錯輕重。

吳某作為成年人, 已經年近花甲之年, 對於爬樹摘楊梅這一行為的危險性, 本是再清楚不過, 且未經他人允許偷偷採摘, 理應對自身損害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將95%的責任劃給了吳某, 將5%的責任劃給了景區, 平心而論, 這個責任分擔比例是比較合理的。

景區就其安全保障義務履行不到位承擔了過錯責任, 也是一個深刻教訓, 有利於今後更好地保障遊客安全。 可資借鑒的一個典型例子, 就是美國夏威夷的“奪命椰子案”。 上世紀60年代, 一名美國遊客在夏威夷海灘上曬太陽, 忽然一隻椰子從樹上掉落砸中一名遊客, 導致該遊客當場喪命, 死者家屬一紙訴狀, 將州政府告到了夏威夷州法院, 法院判罰存在安全保障過錯的州政府賠償原告1000萬美元。

敗訴後的州政府未雨綢繆, 組織一支專業隊伍去砍椰子, 而“奪命椰子案”再也沒有在當地上演。

如今, 隨著旅遊熱的持續升溫, 越來越多的人走出家門, 他們的行蹤遍及高山、大漠、鄉村、小巷, 而安全保障問題也日益凸顯。 這起偷摘楊梅墜亡案, 既是一場不折不扣的悲劇, 也是一記振聾發聵的警鐘。 對於個人, 需要加強安全意識, 避免因僥倖心理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對於職能部門、旅遊經營者, 則應該對照法律條文, 究竟還存在哪些“真空”和“短板”。 只有真正把隱患苗頭消除了, 把安全措施落實到位了, 旅遊才能給人們帶來歡樂。

文/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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