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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合同出现这些约定,就算签了合同,也是无效的!

根據勞動法, 員工在入職當日起就與企業建立了勞動關係。 而企業應該在一個月之內與員工訂立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 大家普遍認為, 勞動合同上白紙黑字的相關約定, 雙方就必須遵守, 真的是這樣嗎?

勞動法裡面其實還有另外一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 那麼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手段讓勞動者簽訂合同。 二、單位免除自己的責任, 排除勞動者。 三、違反法律法規等。 具體可能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一、約定不繳納社保, 或者轉正後才繳納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

為員工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是每個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有的企業為了節省成本, 會和員工簽訂放棄繳納社保的申請, 或者約定試用期不買社保, 轉正後才購買社保, 其實這種約定, 是屬於無效約定。

二、約定勞動者必須加班

有的單位在合同裡面會出現這一條, “可以隨時安排加班, 而且員工不得拒絕”, 如果從字面上看, 可能很多人覺得沒什麼問題, 但其實這一點已經違反了勞動法。 加班只有在勞動者和企業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 才可以進行, 而且企業應該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這樣才算合情合理。

三、約定合同到期後自動續期

這一點是很多單位會有的情況, 企業為了省事, 直接在合同上面注明, “合同到期後,

如雙方無異議, 合同則自動續期一年”, 這樣一看卻是沒什麼問題, 但實際這是行不通的, 仲裁機關會認為勞動者和企業需要重新簽訂一次合同。

四、不能懷孕或者達到一定工作年限才能懷孕

這一點已經明確的違反了婦女職工保護法, 如果勞動合同裡面出現了這一條規定, 是對女性職工的歧視, 嚴重干涉了女性的生育權, 已經嚴重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 如果合同上出現了這一點, 那麼則屬於無效合同。

簽訂勞動合同必須是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之上, 而且必須合規合理, 在雙方簽字確認之後, 合同則正式生效, 勞動合同一般是一式兩份, 企業員工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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