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歲的遼寧葫蘆島男子鄭偉(化名)初中文化, 無業, 曾有多次犯罪前科:販賣毒品、非法攜帶槍支、非法拘禁、盜竊、妨害公務......
慣犯鄭偉2017年2月再次因盜竊罪和妨害公務罪被當地法院判刑1年半, 並處罰金4萬元。 由於被判刑前已經被刑拘一段時間, 當年11月, 鄭偉就出獄了。
出獄後的鄭偉不思悔改, 反而蓄意報復——他懷疑自己因盜竊罪被判刑, 是由於被盜失主林先生的指認。 於是2017年11月6日中午, 鄭偉給林先生打電話, 向其敲詐勒索, 並威脅不給錢就要“弄死你”。
鄭偉先後給林先生打去了多個勒索恐嚇電話, 在電話中他稱:不給錢就從林先生的孩子下手。
11月8日, 還在鄭偉勒索期間, 林先生已經報了警。 當年11月13日中午, 剛剛拿到錢的鄭偉被辦案民警一舉抓獲。 5萬元贓款也被查獲。
2018年1月17日, 葫蘆島龍崗區法院一審認為, 鄭偉敲詐勒索私人財物, 數額較大, 構成敲詐勒索罪。 鄭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次犯本罪, 系累犯。 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宣判後, 鄭偉不服上訴, 稱公安機關是“釣魚執法”, 自己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小,
葫蘆島市中院審理認為, 鄭偉因犯罪多次受刑罰處罰, 刑滿釋放後本應知法、守法。 但出獄後不知悔改, 再次對他人實施敲詐勒索犯罪, 且拒不認罪、悔罪, 無悔改表現, 足以認定其社會危害性較大, 主觀危害性較深, 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近日終審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