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 世界上很多國家為了發展空軍力量都培養了屬於自己國家的飛行員, 一個好的飛行員的價值遠超一架戰機的價值。 而在戰場上有一個大家都默許的規定, 就是不射殺已經跳傘的敵方飛行員。
其實《日內瓦公約》的第三公約並沒有明文規定保護飛行員, 大概的意思是完全喪失作戰能力的士兵受到公約保護, 而已經跳傘的飛行員在空中已經等於完全喪失了作戰能力, 而且飛行員在落地後可以選擇投降成為戰俘, 並不是一定要將其射殺的。
當然也並不是所有在跳傘中的士兵都受到保護,
之所以各國默認不射殺跳傘飛行員, 可謂是應了那句老話:“人不犯我, 我不犯人。 ”今天你對他國跳傘飛行員手下留情, 日後本國的飛行員處在這種情況下別人也會放你一馬, 慢慢的形成了一種默契。 不過射殺跳傘飛行員的情況不是沒有, 歷史上有很多這樣的事情被記載。 而且萬一到時候戰爭真的發生了, 誰管你是什麼員呢, 你跳就點你, 不點才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