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很多用人單位非常的聰明, 他們為了降低成本, 但是為了又不違反法律, 所以經常會鑽法律的漏洞, 比如說在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上, 將他們就會採用下列方法, 以此規避責任:
一, 逼迫員工簽訂放棄書。
職場中用人單位直接讓員工簽訂放棄設備責任書, 通過這一手把責任全部轉嫁給勞動者本人, 但是根據保險法規定, 用人單位繳納保險是法定義務,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繳納, 即使有員工的放棄書也不行, 這是強制性的。
二, 以最低標準繳納社會保險。
職場中很多用人單位他們按照最低工資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保險法》規定, 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不繳、少繳社會保險, 否則員工可以要求賠償, 員工因此離職的, 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