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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創始人張文中案再審改判無罪,張文中:相信正義是會來的

5月31日10時, 最高法院公開宣判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案, 撤銷原審判決, 改判物美集團創始人張文中無罪。 同時, 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 依法予以返還。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瞭解到, 本案後續的國家賠償、已執行罰金及追繳財產的返還等工作將依法啟動。 在庭審結束接受央視採訪時, 張文中面對鏡頭說, 相信正義是會來的, “今天是我人生最高興的時候。 ”

全文5069字, 閱讀約需9分鐘

5月31日上午, 張文中身穿黑西裝、白襯衫, 打著紅領帶出現在最高法第一法庭。 最高法供圖

河北省高院曾判其12年刑期

去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依法提審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一案。 今年2月12日, 最高法在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張文中案。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原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一案, 河北省高院於2009年3月30日作出終審判決, 認定被告人張文中犯詐騙罪, 判處有期徒刑10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犯單位行賄罪, 判處有期徒刑3年, 犯挪用資金罪, 判處有期徒刑1年,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最高法公佈的案情介紹顯示, 服刑期間經兩次減刑, 張文中於2013年2月6日刑滿釋放。

三宗罪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判生效後, 張文中向河北高院提出申訴。 申訴被河北高院駁回後,

2016年10月, 張文中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 原審被告人張文中提出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決定提審本案。

最高法經再審認為, 原判認定張文中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至此, 壓在張文中身上的“三宗罪”被全部撤銷。

國家賠償、財產罰金返還工作將啟動

31日庭審最後, 審判長孫華璞在法庭上告知張文中和同案另一被告人張偉春: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一條規定,

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 你們有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瞭解到, 本案後續的國家賠償、已執行罰金及追繳財產的返還等工作將依法啟動。

最高法審判監督庭負責人也專門提到, 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不僅宣告了張文中等無罪, 而且判決對已經執行的罰金、追繳的財產依法發還。 宣判後, 有關部門將及時執行判決, 把已經執行的罰金和追繳的財產發還物美集團和張文中等人。

關於國家賠償問題, 法庭宣判後, 審判長已向張文中等作出釋明, 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如申訴人提出申請, 相關賠償程式將依法及時啟動。

5月31日, 最高法院在北京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新華社發

焦點

張文中並未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

原審判決中, 法院認為, 2002年初, 張文中、張偉春在明知民營企業不屬於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支援範圍的情況下, 經共謀, 物美集團以中國誠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國有企業, 以下簡稱誠通公司)下屬企業的名義, 通過申報虛假專案, 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3190萬元, 構成詐騙罪。

最高法經審理認為, 物美集團在申報國債技改貼息專案時, 國債技改貼息政策已有所調整, 民營企業具有申報資格, 且物美集團所申報的物流專案和資訊化專案均屬於國債技改貼息重點支持對象,

符合國家當時的經濟發展形勢和產業政策。

此外, 物美集團申報的物流專案和資訊化專案並非虛構, 而且申報後部分實施;物美集團雖違規使用3190萬元貼息資金, 但並沒有侵吞、隱瞞該筆資金。

因此最高法認為, 物美集團在申報國債技改專案和使用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方面雖然存在一些不規範的行為, 但原審被告人張文中等並無騙取國債貼息資金的故意和行為, 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因此, 原判認定張文中、張偉春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依法應予糾正。

給好處費並非單位行賄罪構成要件

之所以判定張文中犯單位行賄罪, 在於原審法院認定, 2003年至2004年間, 物美集團在收購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以下簡稱國旅總社)、廣東粵財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粵財公司)分別持有的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康公司)股份後, 張文中安排他人分別向國旅總社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趙某某、粵財公司總經理梁某支付好處費30萬元和500萬元。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構成單位行賄罪。”

最高法再審審理認為,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在收購國旅總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後,給予趙某某30萬元好處費的行為,並非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亦不屬於情節嚴重,不符合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此外,在收購粵財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過程中,梁某沒有為物美集團提供幫助,物美集團未獲得不正當利益,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張文中並未向梁某支付500萬元,梁某也未提及此事,數月之後,在梁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物美集團因李某某通過陳某某索要而支付500萬元,不具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主觀故意,梁某事後得知,明確表示與其無關,並拒絕接受該筆款項,該款一直被李某某的公司佔有,物美集團的行為不構成單位行賄罪,張文中作為物美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其亦不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案資金單位間流轉未進個人帳戶

據原審判決,1997年,張文中與泰康公司董事長陳某某、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000萬元資金申購新股為個人謀利,共盈利1000余萬元。據此認定張文中犯挪用資金罪。

根據刑法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

可以看出,構成挪用資金罪,除了要有挪用資金的行為,還必須證明挪用的資金是歸個人使用。如果不能證明歸個人使用,則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最高法經再審認為,張文中與陳某某、田某共謀,並利用陳某某職務上的便利,將陳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000萬元資金轉至卡斯特投資諮詢中心股票交易帳戶進行營利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

但在案證據顯示,涉案資金均系在單位之間流轉,反映的是單位之間的資金往來,沒有進入個人帳戶;在案證據中沒有股票帳戶交易的記錄,該帳戶上的具體交易情況及資金流向不明,無證據證實張文中等人佔有了申購新股所得盈利;關於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的證據都是屬於言辭證據,且存在供證不一、前後矛盾等問題。

因此,原判認定張文中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為個人謀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糾正。

現場

張文中:相信正義是會來的

5月31日上午,該案當事人張文中身穿黑西裝、白襯衫,打著紅領帶出現在最高法第一法庭。在庭審結束接受央視採訪時,張文中面對鏡頭說,聽到判決結果時眼淚確實就在眼圈裡轉,這次盡可能地克制,平靜地接受這個結果。

但在採訪最後,他又說,相信正義是會來的,“今天是我人生最高興的時候。”

去年12月,張文中案迎來最大轉機,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宣佈提審該案。張文中回憶起當時的情景稱,最高法向我發再審通知書,心情像今天一樣激動,“全國有幾百個企業家,以各種各樣的方式向我詢問情況,表示慰問、表示祝賀、表示關心。為什麼這麼多人關心這個案子?因為影響太大了,又是涉及民營企業生命線的問題。”

“我的這個案子早已不是我個人的事,案件在12年後得以糾正,我相信這個案件是糾正民營企業涉產權(冤錯)案件的新起點,必將為中國民營企業的發展注入新動力”,張文中說。

在接受央視採訪時他還提到,在被判罪之後,其個人和物美的相關財產被追繳,“希望能返還的一定要返還,但是我會將這些財產全部捐出,用於扶貧和依法治國的事業。”

該案的辯護人、律師左堅衛對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表示,最高法的判決無論是從理由闡述、法律適用還是從判決結果來看,都是高品質的判決,“判決書對三個罪名的說理非常到位,我們是非常認可的。”

釋疑

最高法: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標杆”案件

糾正張文中案有何意義?對歷史形成涉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妥善處理?從該案中法院應該如何吸取教訓?就這些問題,最高法審判監督庭負責人作了回應。

證據不足的應依法宣告無罪

重案組37號:對歷史形成的涉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案件,法院如何依法妥善處理?

最高法:一些民營企業家為尋求企業發展,不得不採取掛靠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方式,也就是俗稱的“戴紅帽子”,在經營過程中有一些不規範行為。對此,我們應當用歷史的、發展的眼光客觀地、實事求是地看待。

從執法、司法機關來說,對於這些不規範行為,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一般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採取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民事賠償等方式妥善處理,但是不能把一般的違法、違規行為當做刑事犯罪來處理。

重案組37號:依法改判張文中案有何重要意義?

最高法:張文中案件是法院落實黨中央產權保護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政策的一個“標杆”案件。案件的改判,對於張文中及物美集團來說,洗刷了他們長期背負在身上的罪名,恢復了他們的名譽和財產;對廣大企業家來說,看到了黨和國家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和實際行動,進一步營造了企業家健康成長的環境、發揮作用的空間。

重案組37號:從張文中案再審改判中,法院要吸取什麼教訓?

最高法:張文中案件改判,糾正了原判的錯誤,依法保護了企業家的合法權利。同時,我們要深刻吸取教訓。

一是要嚴格貫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治原則,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二是要嚴格貫徹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則,對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認定有罪和處以刑罰,也不能將一般的違規行為當做犯罪處理;三是要嚴格貫徹證據裁判、疑罪從無原則,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必須有充分確實的證據支持,定罪證據不足的要依法宣告無罪;四是要準確理解國家政策的精神,把握政策的發展變化。

統一涉產權案件裁判尺度和標準

重案組37號:下一步,最高法對甄別、糾正涉產權案件有哪些工作打算?

最高法:在強化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司法保護,努力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方面,最高法有三個方面的工作打算:

一是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錯案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對於涉企業家產權申訴案件,要暢通申訴管道,加大審查力度,逐一進行甄別,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充分保障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二是深入剖析涉產權錯案產生原因,健全體制機制,從源頭上預防錯案的發生。加快清理和修改法院審判執行工作中不利於產權保護的規範和制度,不斷完善產權保護司法政策,推動產權保護理念深入人心。

三是加強對下指導,統一裁判尺度。要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案件。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發佈指導性案例等方式,統一涉產權案件的裁判尺度和標準。

回顧

張文中案大事記

2007年12月25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8年10月9日

衡水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張文中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宣判後,張文中提出上訴。

2009年3月30日

河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對張文中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量刑和詐騙罪的定罪部分;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與其所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2013年2月

張文中服刑期間兩次減刑,刑滿釋放後,張文中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訴。

2015年12月

河北省高院駁回申訴。

2016年10月

張文中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2017年12月27日

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

2018年2月12日

最高法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在第一法庭公開審理張文中案。

2018年5月31日

最高法公開開庭宣判張文中案,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物美集團創始人張文中無罪。

新京報記者 王夢遙

編輯 劉恩峰 張太淩 校對付春愔

本文為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原創內容

未經新京報書面授權,不得轉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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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中安排他人分別向國旅總社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趙某某、粵財公司總經理梁某支付好處費30萬元和500萬元。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構成單位行賄罪。”

最高法再審審理認為,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在收購國旅總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後,給予趙某某30萬元好處費的行為,並非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亦不屬於情節嚴重,不符合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

此外,在收購粵財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過程中,梁某沒有為物美集團提供幫助,物美集團未獲得不正當利益,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張文中並未向梁某支付500萬元,梁某也未提及此事,數月之後,在梁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物美集團因李某某通過陳某某索要而支付500萬元,不具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的主觀故意,梁某事後得知,明確表示與其無關,並拒絕接受該筆款項,該款一直被李某某的公司佔有,物美集團的行為不構成單位行賄罪,張文中作為物美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其亦不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案資金單位間流轉未進個人帳戶

據原審判決,1997年,張文中與泰康公司董事長陳某某、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田某挪用泰康公司4000萬元資金申購新股為個人謀利,共盈利1000余萬元。據此認定張文中犯挪用資金罪。

根據刑法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

可以看出,構成挪用資金罪,除了要有挪用資金的行為,還必須證明挪用的資金是歸個人使用。如果不能證明歸個人使用,則不構成挪用資金罪。

最高法經再審認為,張文中與陳某某、田某共謀,並利用陳某某職務上的便利,將陳某某所在泰康公司4000萬元資金轉至卡斯特投資諮詢中心股票交易帳戶進行營利活動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

但在案證據顯示,涉案資金均系在單位之間流轉,反映的是單位之間的資金往來,沒有進入個人帳戶;在案證據中沒有股票帳戶交易的記錄,該帳戶上的具體交易情況及資金流向不明,無證據證實張文中等人佔有了申購新股所得盈利;關於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的證據都是屬於言辭證據,且存在供證不一、前後矛盾等問題。

因此,原判認定張文中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為個人謀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應予糾正。

現場

張文中:相信正義是會來的

5月31日上午,該案當事人張文中身穿黑西裝、白襯衫,打著紅領帶出現在最高法第一法庭。在庭審結束接受央視採訪時,張文中面對鏡頭說,聽到判決結果時眼淚確實就在眼圈裡轉,這次盡可能地克制,平靜地接受這個結果。

但在採訪最後,他又說,相信正義是會來的,“今天是我人生最高興的時候。”

去年12月,張文中案迎來最大轉機,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宣佈提審該案。張文中回憶起當時的情景稱,最高法向我發再審通知書,心情像今天一樣激動,“全國有幾百個企業家,以各種各樣的方式向我詢問情況,表示慰問、表示祝賀、表示關心。為什麼這麼多人關心這個案子?因為影響太大了,又是涉及民營企業生命線的問題。”

“我的這個案子早已不是我個人的事,案件在12年後得以糾正,我相信這個案件是糾正民營企業涉產權(冤錯)案件的新起點,必將為中國民營企業的發展注入新動力”,張文中說。

在接受央視採訪時他還提到,在被判罪之後,其個人和物美的相關財產被追繳,“希望能返還的一定要返還,但是我會將這些財產全部捐出,用於扶貧和依法治國的事業。”

該案的辯護人、律師左堅衛對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表示,最高法的判決無論是從理由闡述、法律適用還是從判決結果來看,都是高品質的判決,“判決書對三個罪名的說理非常到位,我們是非常認可的。”

釋疑

最高法: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標杆”案件

糾正張文中案有何意義?對歷史形成涉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妥善處理?從該案中法院應該如何吸取教訓?就這些問題,最高法審判監督庭負責人作了回應。

證據不足的應依法宣告無罪

重案組37號:對歷史形成的涉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案件,法院如何依法妥善處理?

最高法:一些民營企業家為尋求企業發展,不得不採取掛靠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方式,也就是俗稱的“戴紅帽子”,在經營過程中有一些不規範行為。對此,我們應當用歷史的、發展的眼光客觀地、實事求是地看待。

從執法、司法機關來說,對於這些不規範行為,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一般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採取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民事賠償等方式妥善處理,但是不能把一般的違法、違規行為當做刑事犯罪來處理。

重案組37號:依法改判張文中案有何重要意義?

最高法:張文中案件是法院落實黨中央產權保護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政策的一個“標杆”案件。案件的改判,對於張文中及物美集團來說,洗刷了他們長期背負在身上的罪名,恢復了他們的名譽和財產;對廣大企業家來說,看到了黨和國家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和實際行動,進一步營造了企業家健康成長的環境、發揮作用的空間。

重案組37號:從張文中案再審改判中,法院要吸取什麼教訓?

最高法:張文中案件改判,糾正了原判的錯誤,依法保護了企業家的合法權利。同時,我們要深刻吸取教訓。

一是要嚴格貫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治原則,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二是要嚴格貫徹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則,對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認定有罪和處以刑罰,也不能將一般的違規行為當做犯罪處理;三是要嚴格貫徹證據裁判、疑罪從無原則,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必須有充分確實的證據支持,定罪證據不足的要依法宣告無罪;四是要準確理解國家政策的精神,把握政策的發展變化。

統一涉產權案件裁判尺度和標準

重案組37號:下一步,最高法對甄別、糾正涉產權案件有哪些工作打算?

最高法:在強化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司法保護,努力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方面,最高法有三個方面的工作打算:

一是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錯案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對於涉企業家產權申訴案件,要暢通申訴管道,加大審查力度,逐一進行甄別,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充分保障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二是深入剖析涉產權錯案產生原因,健全體制機制,從源頭上預防錯案的發生。加快清理和修改法院審判執行工作中不利於產權保護的規範和制度,不斷完善產權保護司法政策,推動產權保護理念深入人心。

三是加強對下指導,統一裁判尺度。要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案件。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發佈指導性案例等方式,統一涉產權案件的裁判尺度和標準。

回顧

張文中案大事記

2007年12月25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8年10月9日

衡水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張文中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宣判後,張文中提出上訴。

2009年3月30日

河北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對張文中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量刑和詐騙罪的定罪部分;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與其所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2013年2月

張文中服刑期間兩次減刑,刑滿釋放後,張文中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訴。

2015年12月

河北省高院駁回申訴。

2016年10月

張文中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2017年12月27日

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提審本案。

2018年2月12日

最高法依法組成五人合議庭,在第一法庭公開審理張文中案。

2018年5月31日

最高法公開開庭宣判張文中案,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物美集團創始人張文中無罪。

新京報記者 王夢遙

編輯 劉恩峰 張太淩 校對付春愔

本文為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原創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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