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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員的“養廉銀”真能“養廉”嗎?

養廉銀是清朝獨創的一種官員薪俸制度。 朝廷通過發放一筆遠超工資數額的銀兩, 保障官吏的生計與地方衙門的各種開支, 以限制官吏任意向百姓索取錢財。

在我國漫長的古代歷史上, 這是絕無僅有的, 其動機和目的正如其名稱所言, 是希望官員在經濟收入大幅度提高後能夠廉潔奉公、潔身自好。

雍正繼位時, 發現地方官員收支嚴重不平衡。 總督和巡撫, 一年支出在一萬兩左右, 但是工資收入卻只有一百多兩。

督撫之所以花這麼多錢, 是因為他們不光要負擔自己一家的生活, 還有大量公務支出要由他們負擔,

比如負責給幕僚開工資、負責衙門的日常支出, 甚至與皇帝通信每年數千兩的路費也要他們自掏腰包來承擔。


雍正帝畫像。

因為收支不能平衡, 所以在地方官場上就形成了“陋規”。 上級官員想方設法要下級給他進貢, 過年過節大量收禮。 雍正決定改變這種現狀, 於是實行了養廉銀改革。 這樣, 節禮和陋規就失去了存在的藉口。

因此, 養廉銀被主要用於與行政開支密切相關的開銷, 比如心紅紙張、日常公務、徵稅、捕捉罪犯等, 也支付官員的生活費用以及衙門人員的薪水。

雖然養廉銀改善了官員的生活, 使得清初的吏治有所改善。 但是, 貪婪是由心而生的, 專治官僚制度也不會因養廉銀而從根本上改變官員的腐敗。


清朝銀兩。

有時候, 皇帝還利用養廉銀制度, 懲罰犯錯的官員。

1774年冬, 在山東壽張奸民糾眾滋擾一案中, 其主犯王倫早在當年春季就有不軌形跡, 作為巡撫的徐績, 竟然毫無察覺, 以至釀成禍患, 又未能及時撲滅。

乾隆帝認為, 徐績“貽誤封疆之罪, 本為甚大”, 但念其向來辦事尚屬認真, 故特別恩准他將功贖罪, 速速緝拿罪犯, 等事平之後再行核辦。 後又因河南巡撫缺出, 該省地方緊要, 一時沒有人才可資任用, 將徐績用為河南巡撫, 仍戴革職留任之罪, 八年無過, 方可複職。


晚清官員。

皇帝這樣做的目的, 是希望徐績倍加感恩圖報, 以贖前罪。 但是考慮到如果輕易讓他複官, 不足以顯示皇帝威嚴。 所以, 他決定扣除徐績的俸祿,

僅支付部分養廉銀。 河南巡撫的養廉銀兩每年一萬五千兩, 徐績收到了三分之一, 基本確保了辦公費用的充足。

養廉銀的發放並不能必然帶來官員的廉潔, 只有厚祿而沒有相應的執行監管制度, “廉潔奉公”只能是一句空話。 清朝的養廉銀制度, 只有依附帝王的統治意志才能發揮功效, 在雍正帝的嚴格執行和監管下是名副其實的。 但從乾隆後期開始, 由於制度的鬆弛以及經費的緊張, 養廉銀名不符實, 最終只能伴隨著清朝的衰弱而功能弱化。


晚清官員。

1799年, 曾任首輔的權臣和坤被抄家時, 珍珠、寶石“勝於大內”, “藏銀、衣物數逾千萬”, “夾牆藏金二萬六千餘兩, 私庫藏金六千餘兩, 地窯埋銀三百余萬兩……”, 部份即納賄所得。

這就給人一個印象, 個別養廉銀拿得最多的大官, 往往更是貪得無厭。 乾、嘉以後, 賣官鬻爵、貪污受賄現象變本加厲, 日益嚴重, 終至不可收拾之勢。

雍正當年希望通過養廉銀制度的推行, 培養官員們廉潔作風的初衷成為泡影, 徹底失敗了。

參考文獻:南芳《清朝養廉銀制度研究》, 萬揆一《清代的“養廉”》, 張宏傑《“養廉銀”怎麼養廉?》, 馮元魁《論清朝養廉銀制度》

(“小歷史”作者申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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