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的企業中, 加班文化一直是很多管理者所推崇的, 他們都認為加班可以最大化的發揮勞動者的價值, 同時也可以很好的為公司創造業績, 但是雖然如此, 卻很少有企業願意支付加班費, 更多的是“逼迫”員工主動加班。
小樂是一家公司的銷售代表, 平時的工作主要是通過電話的方式來尋找客戶。 從進公司到現在已經快將近一年多了, 在這家公司小樂的業績不算好, 但是也不差。
但是就在昨天, 公司的老闆組織銷售部的同事開會, 突然給他們丟了一個炸彈資訊, 老闆說最近公司業績不好,
小樂他們肯定不願意了, 平時週一到週五的時候, 每天都加班一兩個小時, 現在竟然還要要求他們他們週末加班, 當時小樂就提出的反對意見說, 自己平時也加班, 現在週末單獨提出來加班有加班工資嗎?老闆當時沒有直面回答小樂。
在第二天, 小樂剛來到公司, 就被人事部的同事喊到了辦公室說, 鑒於小樂最近的表現而且業績不好, 公司覺得小樂已經不適合這份工作了。 小樂知道是因為昨天的事情, 於是也沒有和他們過多的理論, 當場就辦理了離職手續, 當天下午, 小樂就收拾東西離開了公司。
回到家裡以後, 小樂越想越氣憤,
最後結果可想而知, 由於公司執行的是打卡管理, 小樂也提供了相關的考勤資料, 仲裁庭判決公司支付小樂近一年以來所有的加班費, 而且雖然小樂寫的是主動離職, 但是原因是由於公司不給加班費, 這一點公司違規在先, 還要支付小樂兩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合計金額約六萬餘元。
當然了, 公司的損失遠不止此, 小樂離職後之前所跟的客戶全部被小樂帶走了, 而且緊跟著, 公司又有十幾個員工提出離職, 這下老闆就慌了, 賠了夫人又折兵。
如果你是小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