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勞動者本人簽字, 並且支付一定的違約補償金, 這是強制性規定, 任何用人單位不得違反, 如果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支付的補償金有異議的, 可以仲裁或者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那麼辭退補償金到底該如何計算呢:
一, 補償金的計算方法: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工作每滿一年,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 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支付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未簽勞動合同的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自勞動關係成立後, 用人單位應當每個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作為補償, 假如說勞動者每個月工資為3000元整, 那麼用人單位則應當向勞動者支付6000元作為補償金。
三、勞動者因病、因傷的補償金計算。
勞動者因傷或者因病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可以自主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補償金, 具體分為一般、大病、絕症三種情況, 具體的計算方法為:
1.一般情況:補償金+月工資 x 6個月(醫療補助)
2.大病情況:補償金+月工資 x 6個月+月工資 x 6個月x 50%
3.患絕情況:補償金+月工資 x 6個月+月工資 x 6個月x100%
四, 勞動者如有下列情形的, 用人單位可以自主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 勞動者試用期未被錄取的,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