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 如果勞動者被企業辭退, 那麼企業就應該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這類員工除了可以拿到賠償金之外, 還可以申領失業金。 但是其實有些情況, 就算勞動者主動離職, 那麼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常見有以下四種情況。
一、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這裡包含了兩層意思, 一層意思是企業未及時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 這也是我們常說的拖欠員工工資, 如果勞動者因此離職了, 那麼也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賠償金;二層意思是企業未足額支付勞動工資, 比如說約定的工資五千元,
二、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 勞動者在入職一個月之內, 企業就應該足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有的企業為了節約成本, 不給員工繳納社保, 或者試用期不繳納社保等, 這些都已經違反了勞動法, 如果勞動者因此提出離職, 企業也要支付賠償金, 而且還要補齊勞動者的社會保險。
三、未按照合同提供勞動保護
有一些職業, 存在一定的風險。 針對於這些情況, 企業也應該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 如果企業沒有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 或者說拒絕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
四、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 損害勞動者權益等
這一條比較容易理解, 如果說企業有出現違法違紀, 或者說企業的行為有損害勞動者利益等, 那麼勞動者也是可以依法接觸勞動合同, 而且企業也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四種情況, 也是我們經常會遇到的情況, 在遇到這類問題時一定要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