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 工業富聯(即富士康)如期披露了本次IPO發行的戰略配售情況。 共有20家戰略投資者參加了工業富聯的戰略配售, 上海國投協力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優先合夥)獲配7254.9萬股, 是獲配最多的戰略投資者;BAT三大互聯網巨頭分別獲配2178.6萬股。
從鎖定期來看, 東方明珠、同方金融控股、阿裡巴巴、騰訊、百度5家的鎖定期為36個月;義烏和諧錦弘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鎖定期長達48個月。 其他14家公司的鎖定期為:配售股份的50%鎖定12個月, 50%鎖定18個月。 並且在這20家參與配售的戰略投資者中, 國資、國企占比過半。
從富士康公佈的戰略配售結果來看, 康士康在戰略投資者的選擇上, 也確實體現了先前公佈的幾條原則, 比如:(1)具有良好市場聲譽和市場影響力, 代表廣泛公眾利益的投資者;(2)大型國有企業或其下屬企業、大型保險公司或其下屬企業、國家級投資基金等具有較強資金實力的投資者;(3)與公司具備戰略合作關係或長期合作願景, 且有意願長期持股的投資者。
比如, 在這次獲配的戰略投資者中, 排名第二的是中央匯金, 獲配5809.7萬股;中國鐵路投資有限公司獲配4357.2萬股, 排名第三;中國國有企業結構調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新華資管均獲配3409.4萬股, 並列排名第四;深圳市招商局科投、中車資本控股均獲配2643.4萬股;幸福人壽、華融匯通資管、國投智能、一汽財務、鞍鋼資本、中移創新產業基金,
但作為一種發股方式, 富士康只是拉開了戰略配售再一次重啟的序幕。 實際上, 戰略配售對於A股市場並不是新生事物, 早在1999年9月首鋼股份發行的時候, 就採取了戰略配售的發股方式, 而最近一次採取戰略配售是2014年1月陝西煤業發行之時, 而歷史上戰略配售股數量最多的是農業銀行, 戰略配售股份超過102億股。
也就是說, 戰略配售這種發股方式在A股市場是一個經常會採用到的發股方式, 它其實也是符合當下A股市場發股制度規定的。 《證券發行承銷與管理辦法》(2015年12月修訂)第十四條規定,
不過, 儘管《證券發行承銷與管理辦法》賦予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權利, 但在實際IPO的過程中, 採取戰略配售的發行人還是極少數, 如最近四年, 儘管IPO掀起高潮, 但自2014年1月陝西煤業發行之後,
而富士康此次IPO採用戰略配售當然有其特殊性。 在目前IPO公司新股發行大幅削減募資額度的情況下, 管理層並沒有削減富士康的募資金額。 而為了減緩富士康巨額募資對市場的衝擊, 所以, 富士康IPO重啟了戰略配售的發行方式。
不過, 儘管富士康採取戰略配售有其特殊性的一面, 但富士康有可能開啟了新一輪戰略配售的序幕。 畢竟今年5月11日, 證監會發佈了經修訂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允許發行存托憑證的企業根據需要進行戰略配售, 以此減少存托憑證發行對二級市場的衝擊, 維護市場穩定。 由於發行存托憑證的將會是BATJ這樣的大公司, 因此, 在其回歸A股市場之時, 採取戰略配售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也正因如此, 儘管富士康的戰略配售已經宣告結束, 但作為一種發行制度, 戰略配售制度有必要予以進一步的完善。
首先,戰略配售不應佔用公開發行的股份份額。因為目前IPO公司首次發行新股,公開發行股份占公司股權的比例本來就很低,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僅為百分之十。在這種情況下,再將首發股份中的一部分向戰略投資者配售,並加以鎖定,這實際上是增加了限售股的份額,將公開發行的一部分變成了“定向發行”。這實際上與現行的《證券法》是存在出入的。因此,發行人為了密切與一些合作夥伴的關係而採取戰略配售的話,這屬於定向發行的範疇,不應該佔用公開發行的額度。
其次,管理層推出戰略配售這種發股方式的初衷是為了保護一些大盤股的順利發行。那麼,戰略配售更應該採取“兜底認購”的方式,而不是現行的“先行劃撥”方式。像富士康的戰略配售,率先將發行份額的30%劃給了戰略投資者,這確實在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面存在不足。正確的做法,是優先滿足公眾投資者認購的需要。在公眾投資者認購不足的情況下,再由戰略投資者進行“兜底認購”。這樣也就可以確保新股順利發行。而與這種“兜底認購”相適應的是,戰略投資者“兜底認購”股份的鎖定時間可縮短至6個月。而這樣的戰略配售顯然不構成對公眾投資者利益的損害,而且也確保了發行人IPO的順利進行。這才是A股市場應有的戰略配售方式。
戰略配售制度有必要予以進一步的完善。首先,戰略配售不應佔用公開發行的股份份額。因為目前IPO公司首次發行新股,公開發行股份占公司股權的比例本來就很低,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僅為百分之十。在這種情況下,再將首發股份中的一部分向戰略投資者配售,並加以鎖定,這實際上是增加了限售股的份額,將公開發行的一部分變成了“定向發行”。這實際上與現行的《證券法》是存在出入的。因此,發行人為了密切與一些合作夥伴的關係而採取戰略配售的話,這屬於定向發行的範疇,不應該佔用公開發行的額度。
其次,管理層推出戰略配售這種發股方式的初衷是為了保護一些大盤股的順利發行。那麼,戰略配售更應該採取“兜底認購”的方式,而不是現行的“先行劃撥”方式。像富士康的戰略配售,率先將發行份額的30%劃給了戰略投資者,這確實在保護投資者利益方面存在不足。正確的做法,是優先滿足公眾投資者認購的需要。在公眾投資者認購不足的情況下,再由戰略投資者進行“兜底認購”。這樣也就可以確保新股順利發行。而與這種“兜底認購”相適應的是,戰略投資者“兜底認購”股份的鎖定時間可縮短至6個月。而這樣的戰略配售顯然不構成對公眾投資者利益的損害,而且也確保了發行人IPO的順利進行。這才是A股市場應有的戰略配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