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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求李明博出席每次庭審 律師:朴槿惠案為啥可以缺席庭審

當地時間5月28日, 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27部第二次正式開庭審理韓國前總統“李明博案”, 但本案被告人李明博卻沒有出現在庭審現場。 法官當場表示, 被告人在回避出庭義務, 要求李明博出席日後所有的庭審。

李明博於本月25日通過看守所向法院提交了“不出席事由書”, 理由是本人的健康狀態。 但李明博同時承諾, 如果法院必須要訊問本人有關情況, 本人願意出庭接受訊問。

法官在此次第二次庭審中向律師團表示, 雖然法庭一再要求被告人出庭, 但被告人今天還是沒有出庭, 原因是什麼。

被告人沒有權利判斷自己是否有必要出席法院的證據調查庭審。 而且根據被告人上次在法庭上的表現, 法庭認為被告人還沒有到由於身體原因無法出庭的程度。

法官還表示, 證據調查庭審作為分辨事實關係的庭審, 被告人親自出席有利於行使自身辯護權利。 法庭認為被告人有必要參加餘下的庭審, 同時命令被告人必須參加每次庭審。 如果被告人聽取上述說明後依然提交“缺席事由書”, 法庭將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採取必要措施。

法官繼續表示, 法庭認為被告人應該尊重我國的法律秩序和庭審程式。 被告人作為前總統, 應該熟知這些法律義務。 法院懷疑被告人是不是不太清楚這些義務才決定不出席庭審。

而且根據刑事程式, 被告人自己判斷是否參加庭審的行為顯然違法。

法官最後向律師團表示, 請你們再確認被告人真實想法。 今天由於被告人缺席, 無法再進行庭審。

至此, 李明博的第二次庭審在開庭12分鐘後結束。


李明博律師姜勳在庭審結束後接受採訪

李明博的律師姜勳在庭審結束後向在場的記者表示, 法院解釋被告人具有出庭的權利和義務, 這一點與我們的理解確實存在差異。 因為站在法庭為自己辯護是被告人的權利, 而主動放棄為自己辯護的行為依然屬於被告人自行決定的範疇。

薑勳還舉例另外一個前總統朴槿惠的案例指出, 你們看朴槿惠前總統的庭審。 朴槿惠拒絕出庭後, 法庭同樣在朴槿惠缺席的情況下進行了庭審。

但不知道為什麼本案就不能走這種程式。

根據韓國刑訴法第276條規定, 如果被告人不出席庭審, 如果沒有特殊規定, 不得開始庭審。 而被告人無故缺席或判斷無法強制被告人出庭時, 法庭可進行缺席庭審。 因為朴槿惠的案子適用這項條款, 法院才可以進行(被告人)缺席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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