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5月28日, 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27部第二次正式開庭審理韓國前總統“李明博案”, 但本案被告人李明博卻沒有出現在庭審現場。 法官當場表示, 被告人在回避出庭義務, 要求李明博出席日後所有的庭審。
李明博於本月25日通過看守所向法院提交了“不出席事由書”, 理由是本人的健康狀態。 但李明博同時承諾, 如果法院必須要訊問本人有關情況, 本人願意出庭接受訊問。
法官在此次第二次庭審中向律師團表示, 雖然法庭一再要求被告人出庭, 但被告人今天還是沒有出庭, 原因是什麼。
法官還表示, 證據調查庭審作為分辨事實關係的庭審, 被告人親自出席有利於行使自身辯護權利。 法庭認為被告人有必要參加餘下的庭審, 同時命令被告人必須參加每次庭審。 如果被告人聽取上述說明後依然提交“缺席事由書”, 法庭將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採取必要措施。
法官繼續表示, 法庭認為被告人應該尊重我國的法律秩序和庭審程式。 被告人作為前總統, 應該熟知這些法律義務。 法院懷疑被告人是不是不太清楚這些義務才決定不出席庭審。
法官最後向律師團表示, 請你們再確認被告人真實想法。 今天由於被告人缺席, 無法再進行庭審。
至此, 李明博的第二次庭審在開庭12分鐘後結束。
李明博律師姜勳在庭審結束後接受採訪
李明博的律師姜勳在庭審結束後向在場的記者表示, 法院解釋被告人具有出庭的權利和義務, 這一點與我們的理解確實存在差異。 因為站在法庭為自己辯護是被告人的權利, 而主動放棄為自己辯護的行為依然屬於被告人自行決定的範疇。
薑勳還舉例另外一個前總統朴槿惠的案例指出, 你們看朴槿惠前總統的庭審。 朴槿惠拒絕出庭後, 法庭同樣在朴槿惠缺席的情況下進行了庭審。
根據韓國刑訴法第276條規定, 如果被告人不出席庭審, 如果沒有特殊規定, 不得開始庭審。 而被告人無故缺席或判斷無法強制被告人出庭時, 法庭可進行缺席庭審。 因為朴槿惠的案子適用這項條款, 法院才可以進行(被告人)缺席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