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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常態化 關鍵是投資者保護不能落下

最近, 上市公司退市出現“小高潮”。 5月22日, 上交所公告*ST吉恩、*ST昆機將終止上市, 兩家公司股票將從5月30日起進入退市整理期, 交易30個交易日。 隨後, 深交所也於5月24日召開聽證會, 就擬作出*ST烯碳股票終止上市決定, 聽取了當事人的申辯意見, 深交所將作出*ST烯碳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如果沒有奇跡發生, *ST烯碳退市幾乎成為定局。

一次性湧現出三家退市公司, 這在A股市場還是史無前例的。 因此, 這是今年3月證監會宣佈就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公開徵求意見, 強調交易所作為退市工作主體責任和加大退市執行力度這一立場以來,

上市公司退市出現的一個“小高潮”。 一些市場人士將此稱為是上市公司退市的“常態化”。

雖然與美國股市5%甚至8%的退市比例相比, A股這種退市“常態化”還存在很大不足。 但就A股市場本身來說, 這次退市“小高潮”的出現, 無疑是一個進步。 而且, 這種退市如果真的能夠“常態化”的話, 它對於清除A股市場的垃圾公司, 淨化A股市場的投資環境, 推進A股市場的健康發展都是有著積極意義的。 畢竟, 長期以來, A股市場的只進不出, 受到市場較大的詬病, 被認為是股市嚴重的心肌梗塞, 而且讓一些垃圾公司長期混跡在A股市場, 這也是A股上市資源的極大浪費。 因此, 讓一些垃圾公司退市,

這是順應市場發展需要的。 像*ST吉恩、*ST昆機、*ST烯碳這些公司都已連續4年虧損, 讓這種長期虧損的公司退市, 也實在是沒有什麼好商量的。

退市“常態化”是值得肯定的。 這種“常態化”的表現除了這次湧現出一個退市“小高潮”之外, 還有很重要的一點, 就是交易所方面的表態, 聲稱將堅持依法依規對觸及退市條件的公司“有一家退一家”。 而後者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常態化”。 真正做到這一點, 對於清除股市垃圾, 是有積極意義的。

而在退市“常態化”的背景下, 投資者保護的問題是需要予以高度重視的。 因為目前的退市, 在投資者保護方面明顯是存在不足的。 上市公司退市, 基本上是由投資者來買單的, 以至退市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對投資者利益的一種損害。

在這種退市制度下, 退市“常態化”, 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意味著對廣大投資者利益犧牲的“常態化”, 這顯然是不足取的。 包括欣泰電氣的強制退市, 雖然有保薦機構的先行賠付, 但終究只是賠償了投資者損失的極小一部分, 最大多數投資者的最大量的損失, 並沒有得到賠償。

當然, 股市有風險, 投資須謹慎, 在正常情況下, 投資者需要對自己的盈虧負責。 但上市公司退市, 這中間包括了太多不正常的因素。 這其中就包括欺詐發行、大股東對上市公司的掏空等多方面的因素, 甚至包括上市公司董監高人員的嚴重瀆職。 如業已退市的欣泰電氣是因為存在欺詐發行行為, 而新都酒店退市是由於違規擔保惹的禍,

這種退市的損失不應該由投資者來承擔。

又如這次上交所宣佈退市的兩家公司中, *ST吉恩退市, 顯然與公司在境外收購礦山資源、對外投資規模巨大(金額超過100億元, )有著密切關係, 相關標的資產業績乏善可陳, 成了公司發展的大包袱。 而*ST昆機的“致命傷”是該公司財務造假, 經追溯調整, 導致公司2012年至2017年連續6年虧損。 也正因如此, 這兩家公司的退市責任不能由投資者來承擔, 投資者不應該為這兩家公司的退市來買單。

也許有人會說, 交易所作出的“退市整理期”安排, 就是為了對投資者利益進行保護。 但這種說法明顯是對保護投資者的一種誤導。 一方面是“退市整理期”通常都是投資者的財富大蒸發期,

隨著退市整理階段股票價格的大幅下跌, 投資者的財富急劇縮水。 因此, 儘管“退市整理期”給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提供了退出的機會, 但投資者的損失卻是不可避免的。 另一方面, 儘管“退市整理期”為原來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提供了退出機會, 但又將原來沒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引入進來了, 所以這種“退市整理期”只是將企業退市的風險在投資者之間進行了轉移, 並沒有真正起到保護投資者的效果。 作為個體來說, 其損失或許減少了, 但從投資者的群體來說, “退市整理期”無助于解決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問題。

也正因如此, 在退市“常態化”的背景下, 保護投資者的措施不能落下, 而必須迎頭趕上來。 就上市公司退市來說,必須明確退市的責任,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追責,進而賠償投資者相應的損失。特別是對於涉及到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強制退市的公司,在退市路徑上,應以股份回購為主,以回購股份的方式來賠償投資者的損失,以便最大多數投資者的利益能夠得到保護。同時作為管理層來說,需要完善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當責任人無力賠償投資者損失時,投資者保護基金應向投資者提供一定比例的賠償金,將把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落到實處。

就上市公司退市來說,必須明確退市的責任,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追責,進而賠償投資者相應的損失。特別是對於涉及到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強制退市的公司,在退市路徑上,應以股份回購為主,以回購股份的方式來賠償投資者的損失,以便最大多數投資者的利益能夠得到保護。同時作為管理層來說,需要完善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當責任人無力賠償投資者損失時,投資者保護基金應向投資者提供一定比例的賠償金,將把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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