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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查處寧波康益公司非法直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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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大連市工商局近日公示了一件非法直銷案, 涉案企業寧波市康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康益)因未經批准從事直銷活動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 沒收違法所得, 並被處以罰款15萬元。 但記者查看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 查到的資訊與這家企業不符。

該案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 2012年9月10日, 寧波康益和香港金科偉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金科)簽訂產品銷售合同(2014年9月10日, 香港金科與其解除合同), 獲得金科沃特淨水器的銷售權,

從2013年年底開始在大連地區建立直銷員隊伍, 打著香港金科的旗號, 和銷售人員簽訂合作經營協議。 寧波康益採用直銷的方式, 讓銷售人員以直銷員名義, 將產品直接銷售給終端消費者。

大連市工商局查明, 寧波康益的直銷員收入按照其直接推薦銷售業績的10%提成計算, 直銷員和消費者之間沒有上下級推薦利益關係, 直銷員和直銷員之間沒有任何銷售業績關聯, 直銷員一次性銷售7台淨水器還可享受每台50元的“店補獎”。 同時, 寧波康益在大連市甘井子區設立香港金科大連辦事處、產品專賣店, 共招募以顧某為負責人的10人直銷員隊伍。 截至案發, 寧波康益從香港金科共購進166台淨水器並已售出, 違法銷售收入5.150708萬元。

大連市工商局認為, 寧波康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直銷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 屬於未經批准從事直銷活動的行為。 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該局責令寧波康益改正違法行為, 沒收違法所得, 並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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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直銷, 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 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 本條例所稱直銷企業, 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經批准採取直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直銷員, 是指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將產品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人員。

《直銷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 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檔、資料之日起7日內, 將申請檔、資料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檔、資料之日起90日內, 經徵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予以批准的, 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審查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 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直銷業發展狀況等因素。

《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

未經批准從事直銷活動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沒收直銷產品和違法銷售收入, 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並依法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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