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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工程項目部主要法律問題及對外借款行為法律分析

摘要:在建築工程施工領域, 施工企業往往採取專案部負責制, 設立臨時的專案部來承建工程。 專案部只對應該項工程, 隨著工程的結束, 專案部也隨之解散。 專案部的模式多種多樣, 不同的專案部運作模式可能會帶來不同的法律後果。 專案部在施工過程中, 有巨大的資金需求, 項目部一般遠離企業的註冊地、經營地, 其內部款項審批往往不能及時到位, 而某些項目部獨立性較高, 並非歸企業掌控, 以自籌資金的方式經營管理, 因此, 項目部經理經常以專案部名義或企業名義對外借款。 項目部經理的借款行為究竟是個人行為,

還是職務行為, 亦或是構成表見代理, 各地法院的判決也是各不相同。 本文從施工企業工程項目部對外借款審判中出現的難點問題著手, 以法律法規為基礎, 結合實踐中的專案操作, 逐步解讀施工企業工程項目部的主要問題及對外借款行為的法律效力。

一、工程項目部相關問題

(一)工程項目部性質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管理規範》(GB/T50358-2017)第2..2條中對項目部作了官方認定:在工程總承包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和支持下, 為實現專案目標, 由專案經理組建並領導的專案管理組織。 可見, 工程項目部是為完成某一具體工程項目而設立的內部臨時機構[1]。

(二)專案部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管理規範》(GB/T50358-2017)3.3專案部職能部分對專案部的職責做了如下表述:專案部應具有工程總承包專案組織實施和控制職能;專案部應對專案品質、安全、費用、進度、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目標負責;專案部應具有內外部溝通協調管理職能。

根據規定, 專案部的職能主要是內部管理和內外部溝通協調。

(三)工程項目部的法律地位

1、從程式法角度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顯然, 工程項目部既不是公民也不是法人[2], 故需進一步確定是否為其他組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五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

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包括:(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搆、代表機構;(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搆;(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搆;(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工程項目部是施工企業成立的內部臨時機構, 有著相應的行政、財務、運營等部門, 由施工企業調撥施工用財產。
根據七項列舉性條款, 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是盈利性機構成為程式法所述組織的必備條件, 若工程項目部領取了營業執照, 則為程式法所述的其他組織。

然而, 工程項目部因其臨時性和針對性, 極少有領取營業執照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五十三條, 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搆, 或者雖依法設立, 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搆, 以設立該分支機搆的法人為當事人。 工程項目部若未領取營業執照, 則其並非程式法所述的其他組織。

2、從實體法角度

《民法總則》第三章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 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式,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工程項目部的名稱一般具有附屬性, 多採取“XX企業XX專案部”的命名方式, 從專案部名稱上能夠很直觀的判斷該項目部所屬企業;工程項目部雖然有較為完善的組織機構和固定的住所, 但其財產、經費均由企業撥付。 故工程項目部並非法人。

《民法總則》第四章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 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 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 雖然實體法並未對非法人組織進行詳細列舉, 但實體法對非法人組織的認定還是以登記作為要件。 工程項目部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則其應當被認定為非法人組織;若未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則實體法並不承認其為非法人組織。

3、從法院立案角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8號)第六條,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訴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影本;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影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登出的情況說明;(三)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資訊。“三證合一”之後,立案要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工程項目部作為原告時,要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影本及項目經理身份證影本(主要負責人),若工程項目部未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則其不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工程項目部作為被告時,最高院雖未明示需要提供的材料,但實踐中,均以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資訊或工商局查詢資訊作為明確主體的依據。

(四)工程項目部的主要模式及合法性

為方便管理、提高效率或者出於其他目的,工程項目部的主要模式有如下幾種:

1、企業直管模式

又名授權模式,是大型國企重點專案常用模式。該模式下,工程項目部會登記註冊並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由施工企業劃撥財產作為專案部的註冊資本,專案部的組織架構健全,按照類似於子公司或是分公司架構設計。施工企業選任工程項目部管理層,並派駐到工程項目部,對專案部實施管理。施工企業與工程項目部的職責劃分明確,工程項目部經營、財務、稅費等方面獨立性不高,受施工企業管控、監督較多,充分體現了利潤中心、成本中心要求,實現了法人管專案的目標[3]。

2、內部承包模式

施工企業與企業內部人員簽訂承包合同。內部人員支付承包費用,負責工程項目部的運營、財務及工程品質,並自負盈虧,在專案終結時,與施工企業結算利潤並進行分配。根據承包人的不同,又分為專案經理承包模式和多人合夥承包模式。專案經理承包模式是將專案部經理作為利潤中心,專案部經理與施工企業進行利潤分割;多人合夥承包模式是多人合夥承包工程項目,多人合夥的專案管理層作為利潤中心,專案管理層與施工企業進行利潤分割。兩種承包模式並無本質區別,僅是在承包人數上有不同。

3、轉包、分包模式

轉包模式是指施工企業將承接的工程項目轉交給協力廠商企業,並由協力廠商企業以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該模式下協力廠商企業自負盈虧,施工企業僅對工程品質進行監督,施工企業一般不收取管理費。本文所述轉包模式,是指專案轉包後,由協力廠商企業自行成立專案部,使用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而非以自己的名義施工。[4]分包模式與轉包模類似,唯一的區別是分包模式下由多個主體承接工程。

4、掛靠模式

掛靠模式是指沒有資質或資質不足的施工企業,借用有資質的企業或資質更高的企業的名義去投標,投標成功後,再繼續借用有資質的企業或資質更高的企業之名進行施工。在向施工企業收取管理費後,有資質的企業或資質更高的企業不參與項目的施工管理,甚至不過問該專案的施工情況。

以上四種模式,均為實踐中常見的模式,為確定其合法性,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整理:

現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只涉及違法轉包、分包、掛靠的行為,但未明確否定違法轉包、分包、掛靠下的工程項目部模式。實踐中也未否認這些模式的存在,在發生糾紛之後,工程項目部的性質和責任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二、工程項目部經理相關問題

(一)工程項目部經理性質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管理規範》(GB/T50358-2017)第3.1.2條,工程總承包企業宜採用專案管理目標責任書的形式,並明確專案目標和專案經理的職責、許可權和利益。第3.1.3條,專案經理應根據工程總承包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的範圍、時間和專案管理目標責任書中規定的內容,對工程總承包專案,自項目啟動至項目收尾,實行全過程管理。工程項目部經理由施工企業指定,在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之下進行專案管理。

(二)工程項目部經理職能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管理規範》(GB/T50358-2017)3.6專案經理的職責和許可權部分,對專案經理的許可權做了限定:經授權組建專案部,提出專案部的組織機構,選用專案部成員,確定崗位人員職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相應的管理權,履行相應的職責;在合同範圍內,按規定程式使用工程總承包企業的相關資源;批准發佈專案管理程式;協調和處理與專案有關的內外部事項。專案經理的職權都是由企業授予,主要集中在人員管理、經營管理、資源管理、程式管理、內外協調等方面。

三、工程項目部章相關問題

(一)工程項目部章的刻制與保管

為方便專案部內外協調事項,通常會刻制專案部章。根據專案部章的刻制人及保管人的不同組合及專案部章的備案情況,整理如下表格:

(二)工程項目部章的對外效力應考慮的事項

實踐中,工程項目部為施工運營,經常以專案部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購買施工材料,甚至從事融資活動,在合同中加蓋工程項目部章,在確定項目部章對外效力時,應綜合考慮如下事項:

1、專案部章的來源

經過備案的專案部章應確認為能夠對外代表項目部,而私刻的項目章對外效力尚待確認:

(1)私刻的工程項目部章若曾在他處使用,則在本處亦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字第255號民事裁定書裁判要旨:公司對外使用公章只要在某一交易或訴訟中承認其效力,則不論該公章是否為私刻、是否進行工商備案,均不得在另一交易或訴訟中否定其效力。[5]

(2)工程項目部使用、認可非備案專案章後,其認可效力及於本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87號民事判決書裁判要旨:在他案中認定的公章效力及於本案,本案當事人不得否認在他案中的認定。

(3)其他情況下,私刻的項目部章對外無法代表項目部。

2、專案部章使用說明

規範的施工企業對於專案部章的使用會有一個說明性檔,即規定了項目部章的使用範圍,超過該範圍的用途無效。但是,項目部章使用說明,並非企業對工程項目部進行授權,允許其從事一定的商事活動,僅僅是該項目部章可以被用於某項活動,如若要授權項目部從事商事活動,則應出具授權委託書,而不能僅憑項目部章的使用說明來認定獲得了從事商事活動的授權。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11民終126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項目章的使用範圍的說明書即是對項目部行為的授權是不妥的,無論對專案章使用的回函,還是項目章使用說明,均只是對項目章可使用範圍、情形的確認,並非授權項目部可以從事該行為,確定項目部章適用範圍、情形與授權項目部從事相應活動是兩個獨立的事件,不可混為一談。

3、專案部章刻制內容

某些施工企業刻制的項目部章會帶有限制使用範圍的字樣,例如:“僅限內部聯繫用”“不可對外簽訂合同”“不可對外融資”等。在實踐中,常常會出現項目部章限制使用範圍語意表達產生多種理解的現象。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2015)潤金民初字第00280號民事判決書,專案部章刻有“僅限工程聯繫用簽訂合同無效”,就出現了兩種表達意思,一方認為意思是:“只能用於內部工程聯繫,不可對外簽訂合同”,另一方認為意思是:“只在簽訂工程合同時無效,其他情況下有效”。所以,專案部章刻制的內容應準確、精煉,不得有歧義,明確專案部章的使用範圍及情況。

4、“先印後字”的效力

先印後字是指在檔中專案部印章的形成要早于文字的形成,當加蓋印章的行為與文字內容前後間隔時間較長,那麼該印章能否作為項目部真實意思的表達需結合其他證據及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78號民事判決書裁判要旨:公章與文字的前後順序、文字形成日期等對認定協議的真實性亦有重要影響,加蓋的印章雖為真實,但因協議形成行為與印章加蓋行為具有相對獨立性,協議形成行為是雙方合意行為的反映形式,而印章加蓋行為是雙方確認雙方合意即協議的行為,二者相互關聯又相互獨立,在證據意義上,印章真實一般即可推定合意形成行為真實,但在有證據否定或懷疑合意形成行為真實性的情況下,即不能根據印章的真實性直接推定協議的真實性。也就是說,印章在證明協議真實性上尚屬初步證據,人民法院認定協議的真實性需綜合考慮其他證據及事實。

四、工程項目部經理對外借款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工程項目部經理因工程需要或是其他目的對外借款,其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應考慮如下方面:

(一)施工企業是否授權專案部經理對外借款

1、施工企業授權專案部經理對外借款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經授權的專案部經理對外借款是職務行為。現代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分為兩類: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則職務行為也分兩種: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代理行為。[6]經授權的項目部經理對外借款就是典型的職務代理行為,專案部經理在企業授權下簽訂融資合同,對外借款。

2、施工企業未授權項目部經理對外借款

(1)在認定職務行為時,部分判決突破了傳統職務行為內涵,認為職務行為包含了推定授權。不直接查明當事人代理許可權或代表權限,職務行為意味著不需要考慮是否具有代表權限或者是代理許可權,而只需要考慮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是民法通則所規定的“經營行為”,如果是,則無需考慮代表還是代理,就可以直接將他的行為歸屬于法人。[7]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2012)花民二初字第00120號判決書將專案部經理未經授權的借款行為確認為職務行為,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馬民一終字第00343號判決書認可了花園區人民法院的判決理由和結論,由建工集團承擔借款責任。但推定授權畢竟不是真實授權,本案件由花山區人民法院再審,2016年11月,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2015)花民一再初字第00001號判決書改判專案部經理的借款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推定授權終究是法律研究中的一種理論,尚無法律法規明確支持,也極少被用於判決。

(2)一般情形下,專案部經理在未得到企業授權的情形下對外借款,法院會綜合考慮借款相關情況,從是否滿足表見代理的要件來判決。

(二)專案部經理對外借款構成表見代理的要件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許可權,但是具有代理關係的表面要件。《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構成表見代理,須滿足行為人欠缺代理許可權但具有代理權外觀、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該權利外觀、權利外觀歸責于被代理人、相對人善意無過失四大要件。[8]

1、具有代理權外觀

一般而言,專案部經理從事與專案施工有關的活動,應當認定為專案部經理的職權範圍,結合專案的施工說明、專案部章、項目部章使用說明、企業對專案部的檢查記錄、專案部經理簽字的檔,可以認定專案部經理具有管理專案部的許可權。項目部經理對外借款遠遠超出了項目部經理法定的職責範圍,對其有權對外借款的表像認定應當更為嚴格,僅以委託許可權不明的授權委託書、來源不明的授權委託書、語意不詳的說明文件來認定專案部經理具有代理權外觀是不妥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審二商字第00151號民事裁定書裁判要旨:南通建工對朱謙榮的授權委託書中明確載明授權事項僅為工程現場內部管理,從授權委託書載明事項看其授權範圍並不包含對外代表公司訂立合同,因此朱謙榮沒有對外代表公司向蔡二虎借款的權利,且該借款行為事後沒有得到南通建工追認,故該借款行為應視為朱謙榮個人向蔡二虎借款。可見,認定專案部經理具有對外借款代理權外觀的標準較高,在無明確的證據證明項目部經理被授權對外借款,則認定不具有對外借款代理權外觀。

2、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該權利外觀

工程項目一般資金需求量較大,從事工程項目借貸的通常是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及投資能力的理性人,這類人掌握一定的財務、金融、建工知識,並有廣泛的投資經驗。對這類出借人的理性標準判斷要高於普通人,應當認定這類人會採取詢問、調查等方式確認專案部經理被授予了對外借款的職能。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再審字第93號民事裁定書裁判要旨:馬雲志作為浙江好運通擔保有限公司的股東,一名商人,對系爭借款合同訂立主體的認知能力理應有一定的商場經驗。馬雲志對余春武的身份明知,根據通常情況應當知道余春武在未經中城公司法人授權情形下,不具有代表中城公司對外擅自借款的職能,余春武並無對外借款的代理權。但馬雲志未盡審慎之責,主觀上的過失不可推卸。專案工程的出借人,對如此大額的款項出借,應當是作了詳細的調查及準備的,若僅是因親友關係或其他原因未審慎調查,則認定出借人未有足夠理由相信該權利外觀。

3、權利外觀歸責于被代理人

當且僅當被代理人的行為或出具的檔令相對人產生專案部經理具有對外借款權利外觀時,才可將權利外觀歸因於被代理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再審字第209號民事判決書裁判要旨:對於紅安公司作為被代理人對該權利外觀的存在是否具有可歸責性的考量,宏安公司雖與張XX存在掛靠開發的關係,客觀上使得張XX存在職務代理的授權外觀,但第三人對該外觀的合理信賴應當限於與工程開發相關的事務為宜。在與掛靠開發有關的事項範圍內,張XX以宏安公司名義對外從事的法律行為,應當由宏安公司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根據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張XX私刻宏安公司的印章系為用於其與兆豐公司之間的貸款擔保事宜,本案中並無證據表明宏安公司同意張XX另行刻制印章、或者對張XX私刻其印章對外開展民事活動存在放任不管的情形。故原審判決關於張XX掛靠宏安公司並使用該公司公章的行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應推定宏安公司對於張XX使用該枚公章對外從事民事活動是知曉的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在實踐中,僅有企業刻制的項目部章、企業出具的項目部章使用說明等均不能認定專案部經理對外借款的權利外觀歸責于被代理人。

4、相對人善意無過失

相對人善意無過失是指第三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且對於這種不知情並非其疏忽所致。專案部經理對外借款時,相對人應當積極主動地對其是否被授權對外借款進行調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書裁判要旨:因宋夕軍、陳某等人並不具有借款權,其向正大公司的借款明顯超越授權範圍,不應認為系職務範圍之內的正常經營活動。鑒於正大公司在詢問中自認在賒帳之初即知悉宋夕軍等人的代理許可權,則不應無視授權委託書上的無貸款權之明示,向其提供借款,正大公司在無中海總局明確授權且此後又未加蓋公章的情況下對宋夕軍、陳某等人提供持續多次的借款,並未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故其並不屬於善意無過失的相對人。根據最高院裁判傾向,相對人應當是採取積極方式或手段確認專案部經理的授權範圍,消極的確認方式並不能認定相對人善意無過失。

(三)項目部經理對外借款構成表見代理應考慮的其他方面

對外借款並非工程項目部一般的運營行為,出於謹慎的考慮,通常法院在審判中會查明如下方面:

1、借款資金的最終用途

借款有無被用於工程項目運作是法院確認是否存在“表見代理”的重要方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終4228號民事判決書裁判要旨:從本案現有證據看,也沒有證據證明胡慶弟在將款項借給專案部的過程中,曾經向甌海建築公司作書面或口頭的詢問,並且胡慶弟實際出借款項的金額與其主張的借款250萬元有較大出入,資金流向用途也不明晰。綜上,胡慶弟在本案款項出借中,未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失,雖然本案借據(收款收據)上加蓋了專案部技術資料專用章,但不能據此認定構成職務行為或表見代理,也不能據此認定胡慶弟和甌海建築公司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實踐中,若借款資金未被用於專案工程,而是被專案部經理挪用在其他地方,結合案件其他情況,一般不宜認定專案部經理的對外借款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2、借款資金是否進入到企業的帳戶

一般情形下,施工企業會給專案部開通專用帳戶,施工企業的資金流轉都經過該帳戶,若借款資金未進入到該帳戶,則不應當認定出借人是無過失的。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07民終2815號民事判決書顯示,法庭對借款資金未進入企業帳戶而進入到自然人帳戶的情況進行了調查。雖然最終判決並未對資金流向直接作認定,但資金流向仍可以作為判斷出借人是否有過失的參考。

文獻參考:

[1].王俊霞,張莉蔚.建設工程項目部的訴訟主體資格及責任承擔的思考.[J].前沿.2012(03):76.

[2].根據《民法總則》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施工企業工程項目部的財產是由施工企業暫時調撥的,其本身並沒有財產,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故不是法人。

[3].崔俊閣.關於建設工程項目部法律地位的幾點思考.[J].中國工程諮詢.2014(11):67.

[4].林錦瑞.建設工程項目部主要法律問題及司法解決.[D].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6年.第14頁.

[5].齊精智.企業使用“私刻公章”對外有法律效力嗎?.[J].法商.http://www.sohu.com/a/216557587_712455.

[6].肖明明.淺析職務行為的判斷標準.[J].中國法院網.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1/id/809939.shtml.

[7].汪江紅.項目 部經理對外借款案件在審判實踐中的司法適用問題實證研究.[J].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網.http://mashs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1/id/1535563.shtml.

[8].穀昔偉.工程項目負責人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借款不構成表見代理.[J].人民司法.2016(11):67.

工程項目部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則其應當被認定為非法人組織;若未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則實體法並不承認其為非法人組織。

3、從法院立案角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8號)第六條,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訴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影本;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影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登出的情況說明;(三)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資訊。“三證合一”之後,立案要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工程項目部作為原告時,要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影本及項目經理身份證影本(主要負責人),若工程項目部未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則其不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工程項目部作為被告時,最高院雖未明示需要提供的材料,但實踐中,均以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資訊或工商局查詢資訊作為明確主體的依據。

(四)工程項目部的主要模式及合法性

為方便管理、提高效率或者出於其他目的,工程項目部的主要模式有如下幾種:

1、企業直管模式

又名授權模式,是大型國企重點專案常用模式。該模式下,工程項目部會登記註冊並領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由施工企業劃撥財產作為專案部的註冊資本,專案部的組織架構健全,按照類似於子公司或是分公司架構設計。施工企業選任工程項目部管理層,並派駐到工程項目部,對專案部實施管理。施工企業與工程項目部的職責劃分明確,工程項目部經營、財務、稅費等方面獨立性不高,受施工企業管控、監督較多,充分體現了利潤中心、成本中心要求,實現了法人管專案的目標[3]。

2、內部承包模式

施工企業與企業內部人員簽訂承包合同。內部人員支付承包費用,負責工程項目部的運營、財務及工程品質,並自負盈虧,在專案終結時,與施工企業結算利潤並進行分配。根據承包人的不同,又分為專案經理承包模式和多人合夥承包模式。專案經理承包模式是將專案部經理作為利潤中心,專案部經理與施工企業進行利潤分割;多人合夥承包模式是多人合夥承包工程項目,多人合夥的專案管理層作為利潤中心,專案管理層與施工企業進行利潤分割。兩種承包模式並無本質區別,僅是在承包人數上有不同。

3、轉包、分包模式

轉包模式是指施工企業將承接的工程項目轉交給協力廠商企業,並由協力廠商企業以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該模式下協力廠商企業自負盈虧,施工企業僅對工程品質進行監督,施工企業一般不收取管理費。本文所述轉包模式,是指專案轉包後,由協力廠商企業自行成立專案部,使用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而非以自己的名義施工。[4]分包模式與轉包模類似,唯一的區別是分包模式下由多個主體承接工程。

4、掛靠模式

掛靠模式是指沒有資質或資質不足的施工企業,借用有資質的企業或資質更高的企業的名義去投標,投標成功後,再繼續借用有資質的企業或資質更高的企業之名進行施工。在向施工企業收取管理費後,有資質的企業或資質更高的企業不參與項目的施工管理,甚至不過問該專案的施工情況。

以上四種模式,均為實踐中常見的模式,為確定其合法性,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整理:

現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只涉及違法轉包、分包、掛靠的行為,但未明確否定違法轉包、分包、掛靠下的工程項目部模式。實踐中也未否認這些模式的存在,在發生糾紛之後,工程項目部的性質和責任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二、工程項目部經理相關問題

(一)工程項目部經理性質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管理規範》(GB/T50358-2017)第3.1.2條,工程總承包企業宜採用專案管理目標責任書的形式,並明確專案目標和專案經理的職責、許可權和利益。第3.1.3條,專案經理應根據工程總承包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的範圍、時間和專案管理目標責任書中規定的內容,對工程總承包專案,自項目啟動至項目收尾,實行全過程管理。工程項目部經理由施工企業指定,在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之下進行專案管理。

(二)工程項目部經理職能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建設專案工程總承包管理規範》(GB/T50358-2017)3.6專案經理的職責和許可權部分,對專案經理的許可權做了限定:經授權組建專案部,提出專案部的組織機構,選用專案部成員,確定崗位人員職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相應的管理權,履行相應的職責;在合同範圍內,按規定程式使用工程總承包企業的相關資源;批准發佈專案管理程式;協調和處理與專案有關的內外部事項。專案經理的職權都是由企業授予,主要集中在人員管理、經營管理、資源管理、程式管理、內外協調等方面。

三、工程項目部章相關問題

(一)工程項目部章的刻制與保管

為方便專案部內外協調事項,通常會刻制專案部章。根據專案部章的刻制人及保管人的不同組合及專案部章的備案情況,整理如下表格:

(二)工程項目部章的對外效力應考慮的事項

實踐中,工程項目部為施工運營,經常以專案部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購買施工材料,甚至從事融資活動,在合同中加蓋工程項目部章,在確定項目部章對外效力時,應綜合考慮如下事項:

1、專案部章的來源

經過備案的專案部章應確認為能夠對外代表項目部,而私刻的項目章對外效力尚待確認:

(1)私刻的工程項目部章若曾在他處使用,則在本處亦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6)民申字第255號民事裁定書裁判要旨:公司對外使用公章只要在某一交易或訴訟中承認其效力,則不論該公章是否為私刻、是否進行工商備案,均不得在另一交易或訴訟中否定其效力。[5]

(2)工程項目部使用、認可非備案專案章後,其認可效力及於本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87號民事判決書裁判要旨:在他案中認定的公章效力及於本案,本案當事人不得否認在他案中的認定。

(3)其他情況下,私刻的項目部章對外無法代表項目部。

2、專案部章使用說明

規範的施工企業對於專案部章的使用會有一個說明性檔,即規定了項目部章的使用範圍,超過該範圍的用途無效。但是,項目部章使用說明,並非企業對工程項目部進行授權,允許其從事一定的商事活動,僅僅是該項目部章可以被用於某項活動,如若要授權項目部從事商事活動,則應出具授權委託書,而不能僅憑項目部章的使用說明來認定獲得了從事商事活動的授權。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11民終126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項目章的使用範圍的說明書即是對項目部行為的授權是不妥的,無論對專案章使用的回函,還是項目章使用說明,均只是對項目章可使用範圍、情形的確認,並非授權項目部可以從事該行為,確定項目部章適用範圍、情形與授權項目部從事相應活動是兩個獨立的事件,不可混為一談。

3、專案部章刻制內容

某些施工企業刻制的項目部章會帶有限制使用範圍的字樣,例如:“僅限內部聯繫用”“不可對外簽訂合同”“不可對外融資”等。在實踐中,常常會出現項目部章限制使用範圍語意表達產生多種理解的現象。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2015)潤金民初字第00280號民事判決書,專案部章刻有“僅限工程聯繫用簽訂合同無效”,就出現了兩種表達意思,一方認為意思是:“只能用於內部工程聯繫,不可對外簽訂合同”,另一方認為意思是:“只在簽訂工程合同時無效,其他情況下有效”。所以,專案部章刻制的內容應準確、精煉,不得有歧義,明確專案部章的使用範圍及情況。

4、“先印後字”的效力

先印後字是指在檔中專案部印章的形成要早于文字的形成,當加蓋印章的行為與文字內容前後間隔時間較長,那麼該印章能否作為項目部真實意思的表達需結合其他證據及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78號民事判決書裁判要旨:公章與文字的前後順序、文字形成日期等對認定協議的真實性亦有重要影響,加蓋的印章雖為真實,但因協議形成行為與印章加蓋行為具有相對獨立性,協議形成行為是雙方合意行為的反映形式,而印章加蓋行為是雙方確認雙方合意即協議的行為,二者相互關聯又相互獨立,在證據意義上,印章真實一般即可推定合意形成行為真實,但在有證據否定或懷疑合意形成行為真實性的情況下,即不能根據印章的真實性直接推定協議的真實性。也就是說,印章在證明協議真實性上尚屬初步證據,人民法院認定協議的真實性需綜合考慮其他證據及事實。

四、工程項目部經理對外借款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工程項目部經理因工程需要或是其他目的對外借款,其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應考慮如下方面:

(一)施工企業是否授權專案部經理對外借款

1、施工企業授權專案部經理對外借款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經授權的專案部經理對外借款是職務行為。現代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分為兩類: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則職務行為也分兩種: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代理行為。[6]經授權的項目部經理對外借款就是典型的職務代理行為,專案部經理在企業授權下簽訂融資合同,對外借款。

2、施工企業未授權項目部經理對外借款

(1)在認定職務行為時,部分判決突破了傳統職務行為內涵,認為職務行為包含了推定授權。不直接查明當事人代理許可權或代表權限,職務行為意味著不需要考慮是否具有代表權限或者是代理許可權,而只需要考慮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是民法通則所規定的“經營行為”,如果是,則無需考慮代表還是代理,就可以直接將他的行為歸屬于法人。[7]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2012)花民二初字第00120號判決書將專案部經理未經授權的借款行為確認為職務行為,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馬民一終字第00343號判決書認可了花園區人民法院的判決理由和結論,由建工集團承擔借款責任。但推定授權畢竟不是真實授權,本案件由花山區人民法院再審,2016年11月,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2015)花民一再初字第00001號判決書改判專案部經理的借款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推定授權終究是法律研究中的一種理論,尚無法律法規明確支持,也極少被用於判決。

(2)一般情形下,專案部經理在未得到企業授權的情形下對外借款,法院會綜合考慮借款相關情況,從是否滿足表見代理的要件來判決。

(二)專案部經理對外借款構成表見代理的要件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許可權,但是具有代理關係的表面要件。《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構成表見代理,須滿足行為人欠缺代理許可權但具有代理權外觀、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該權利外觀、權利外觀歸責于被代理人、相對人善意無過失四大要件。[8]

1、具有代理權外觀

一般而言,專案部經理從事與專案施工有關的活動,應當認定為專案部經理的職權範圍,結合專案的施工說明、專案部章、項目部章使用說明、企業對專案部的檢查記錄、專案部經理簽字的檔,可以認定專案部經理具有管理專案部的許可權。項目部經理對外借款遠遠超出了項目部經理法定的職責範圍,對其有權對外借款的表像認定應當更為嚴格,僅以委託許可權不明的授權委託書、來源不明的授權委託書、語意不詳的說明文件來認定專案部經理具有代理權外觀是不妥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審二商字第00151號民事裁定書裁判要旨:南通建工對朱謙榮的授權委託書中明確載明授權事項僅為工程現場內部管理,從授權委託書載明事項看其授權範圍並不包含對外代表公司訂立合同,因此朱謙榮沒有對外代表公司向蔡二虎借款的權利,且該借款行為事後沒有得到南通建工追認,故該借款行為應視為朱謙榮個人向蔡二虎借款。可見,認定專案部經理具有對外借款代理權外觀的標準較高,在無明確的證據證明項目部經理被授權對外借款,則認定不具有對外借款代理權外觀。

2、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該權利外觀

工程項目一般資金需求量較大,從事工程項目借貸的通常是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及投資能力的理性人,這類人掌握一定的財務、金融、建工知識,並有廣泛的投資經驗。對這類出借人的理性標準判斷要高於普通人,應當認定這類人會採取詢問、調查等方式確認專案部經理被授予了對外借款的職能。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再審字第93號民事裁定書裁判要旨:馬雲志作為浙江好運通擔保有限公司的股東,一名商人,對系爭借款合同訂立主體的認知能力理應有一定的商場經驗。馬雲志對余春武的身份明知,根據通常情況應當知道余春武在未經中城公司法人授權情形下,不具有代表中城公司對外擅自借款的職能,余春武並無對外借款的代理權。但馬雲志未盡審慎之責,主觀上的過失不可推卸。專案工程的出借人,對如此大額的款項出借,應當是作了詳細的調查及準備的,若僅是因親友關係或其他原因未審慎調查,則認定出借人未有足夠理由相信該權利外觀。

3、權利外觀歸責于被代理人

當且僅當被代理人的行為或出具的檔令相對人產生專案部經理具有對外借款權利外觀時,才可將權利外觀歸因於被代理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再審字第209號民事判決書裁判要旨:對於紅安公司作為被代理人對該權利外觀的存在是否具有可歸責性的考量,宏安公司雖與張XX存在掛靠開發的關係,客觀上使得張XX存在職務代理的授權外觀,但第三人對該外觀的合理信賴應當限於與工程開發相關的事務為宜。在與掛靠開發有關的事項範圍內,張XX以宏安公司名義對外從事的法律行為,應當由宏安公司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根據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張XX私刻宏安公司的印章系為用於其與兆豐公司之間的貸款擔保事宜,本案中並無證據表明宏安公司同意張XX另行刻制印章、或者對張XX私刻其印章對外開展民事活動存在放任不管的情形。故原審判決關於張XX掛靠宏安公司並使用該公司公章的行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應推定宏安公司對於張XX使用該枚公章對外從事民事活動是知曉的認定不當,本院予以糾正。在實踐中,僅有企業刻制的項目部章、企業出具的項目部章使用說明等均不能認定專案部經理對外借款的權利外觀歸責于被代理人。

4、相對人善意無過失

相對人善意無過失是指第三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且對於這種不知情並非其疏忽所致。專案部經理對外借款時,相對人應當積極主動地對其是否被授權對外借款進行調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書裁判要旨:因宋夕軍、陳某等人並不具有借款權,其向正大公司的借款明顯超越授權範圍,不應認為系職務範圍之內的正常經營活動。鑒於正大公司在詢問中自認在賒帳之初即知悉宋夕軍等人的代理許可權,則不應無視授權委託書上的無貸款權之明示,向其提供借款,正大公司在無中海總局明確授權且此後又未加蓋公章的情況下對宋夕軍、陳某等人提供持續多次的借款,並未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故其並不屬於善意無過失的相對人。根據最高院裁判傾向,相對人應當是採取積極方式或手段確認專案部經理的授權範圍,消極的確認方式並不能認定相對人善意無過失。

(三)項目部經理對外借款構成表見代理應考慮的其他方面

對外借款並非工程項目部一般的運營行為,出於謹慎的考慮,通常法院在審判中會查明如下方面:

1、借款資金的最終用途

借款有無被用於工程項目運作是法院確認是否存在“表見代理”的重要方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終4228號民事判決書裁判要旨:從本案現有證據看,也沒有證據證明胡慶弟在將款項借給專案部的過程中,曾經向甌海建築公司作書面或口頭的詢問,並且胡慶弟實際出借款項的金額與其主張的借款250萬元有較大出入,資金流向用途也不明晰。綜上,胡慶弟在本案款項出借中,未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存在過失,雖然本案借據(收款收據)上加蓋了專案部技術資料專用章,但不能據此認定構成職務行為或表見代理,也不能據此認定胡慶弟和甌海建築公司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實踐中,若借款資金未被用於專案工程,而是被專案部經理挪用在其他地方,結合案件其他情況,一般不宜認定專案部經理的對外借款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

2、借款資金是否進入到企業的帳戶

一般情形下,施工企業會給專案部開通專用帳戶,施工企業的資金流轉都經過該帳戶,若借款資金未進入到該帳戶,則不應當認定出借人是無過失的。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07民終2815號民事判決書顯示,法庭對借款資金未進入企業帳戶而進入到自然人帳戶的情況進行了調查。雖然最終判決並未對資金流向直接作認定,但資金流向仍可以作為判斷出借人是否有過失的參考。

文獻參考:

[1].王俊霞,張莉蔚.建設工程項目部的訴訟主體資格及責任承擔的思考.[J].前沿.2012(03):76.

[2].根據《民法總則》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施工企業工程項目部的財產是由施工企業暫時調撥的,其本身並沒有財產,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故不是法人。

[3].崔俊閣.關於建設工程項目部法律地位的幾點思考.[J].中國工程諮詢.2014(11):67.

[4].林錦瑞.建設工程項目部主要法律問題及司法解決.[D].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6年.第14頁.

[5].齊精智.企業使用“私刻公章”對外有法律效力嗎?.[J].法商.http://www.sohu.com/a/216557587_712455.

[6].肖明明.淺析職務行為的判斷標準.[J].中國法院網.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1/id/809939.shtml.

[7].汪江紅.項目 部經理對外借款案件在審判實踐中的司法適用問題實證研究.[J].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網.http://mashs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1/id/1535563.shtml.

[8].穀昔偉.工程項目負責人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借款不構成表見代理.[J].人民司法.2016(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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