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 臺中市洪姓員警, 在清水警分居任職期間, 因為有一次憐憫沒有駕照還騎乘無牌機車的拾荒阿伯, 把已經開好的罰單劃掉了, 誰知, 卻因為這一舉動吃上了官司。 而起訴罪名卻是貪汙, 之后一審獲判無罪, 但是檢方卻不肯罷休, 堅決上訴。 直到二審后維持原判, 這一事件才告一段落。
▲洪員同情拾荒翁沒有開罰單, 卻讓自己吃上官司。
洪姓員警2019年3月在臺中市清水區吳厝路與和睦路路口, 攔查一名騎乘無掛牌機車的老翁, 進一步調查, 發現老翁竟然還是無照駕駛, 因而準備開單, 但對方頻頻求情聲稱經濟狀況不好, 機車是鄰居家報廢不用的。 洪員決定前往老翁家查看, 也向鄰居求證, 最後心軟沒有開單。
然而, 洪員把已經寫好了的罰單的姓名, 用橫線劃掉了, 填上了另一位穿紅燈的男子的名字。 但是因為罰單上留下了之前涂改的痕跡, 因此被開單的林姓男子提起了交通裁決申訴。 這件事曝光后, 涉事的洪員被檢方依照《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起訴。
洪員在一審判決中稱, 當時, 那位老伯言辭懇切請求不要給他開罰單, 之所以開了機車, 是因為那機車本是鄰居家已經報廢不要的。
臺中地院一審判洪員無罪, 但檢方認為老翁是無照駕駛,
而在事情發生之后, 被停止的洪員, 已經恢復了職位, 在停滯期間停發的薪水也已經都補齊了, 各項權益都沒有受到影響, 整件事情也算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