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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官是何制度,為何清代有意削弱廣西土官權力?

作者:林小靜, 復旦大學歷史系碩士研究生, 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

土官就是朝廷任命的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者, 我們一般說的土官指的就是桂西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者。 土官一詞最早出現于宋代, 當時在唐代便有了土官的設置, 當時廣西地區少數民族叛亂不斷, 封建王朝在鎮壓叛亂後, 為了加強對當地的統治, 維持當地的穩定, 因此選派專人統治。 值得注意的是土官既有少數民族的, 也有漢族的;既有廣西當地的土酋, 也有冒籍山東的。 土官這一稱謂是相對於流官而言的, 他們在當地實行的是領土制的封建統治,

因而權力相較流官要大很多。

土官(網路圖)

明代之前, 廣西的土官制度得到了很大的發展, 歷代王朝給予了土官至高無上的權力和優待, 許多土官也因此在當地橫行霸道, 剝削壓榨普通民眾。 因而到了清代, 統治者對土官制度實行了較大的改革, 廢除了大部分土官, 土官的權力也得到了極大削弱, 土官制度也由此走向衰落。 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 從土地方面而言, 清代廣西土官的土地共分為公田和私田兩部分, 但是到了清末, 出現了土官出賣田地的高潮, 許多土官利用土地來謀財, 繼而又利用權力將賣出去的官田奪回來, 這也從側面反映出了清代土官的政治勢力逐漸衰落,

只能通過大量的土地買賣來維持生活。

第二, 清朝雖然沿襲明制, 規定土官可以承襲, 但是又在此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限制, 首先嚴格控制土官承襲的流程, 要求必須將要承襲的土官的“宗圖、親供、司、府、州鄰印信甘結及舊救、印信、號紙送部”, 並經政府審核無誤後方可承襲。 其次, 到了康熙時期, 又將土官承襲的標準提高了, 要求須年滿十五歲才有承襲的資格, 如果沒有年滿十五歲, 必須由土舍代理, 或者由總督、巡撫授權承襲。 在這一過程中, 土舍的權力上升, “凡一切催征稽查等事, 委令代辦。 土目、頭人均聽約束”。

康熙帝

第三, 土官的權力被縮小。 清朝在土官所轄地方設置了各類流官佐雜, 並給予他們一定的權力, 這些流官佐雜的設置分解了土官原有的權力。

此外, 還建立了流官承審制度, 也就是各土屬地方的民事案件交由土官承審外, 碰到一些重要的命案、盜竊案, 則由流官負責審判和處理, 這就提高了流官在司法方面的權力。 同時, 流官還負責督察土州、土縣地方的各類事務, 起到了監督土官、土目的作用, 在這種情況下, 土官的一舉一動都被置於流官的眼皮子底下。

清朝疆域圖

第四, 土目的職責受到了限制, 作為土官的得力助手, 以往土目在協助土官管理民眾中發揮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到了清朝, 土目被統治者定性為狡猾奸詐者, 因此對土目實行了嚴格的獎懲制度, 不僅土目的任用完全操於中央政府之手, 選拔標準是謹慎老城者,

而且每個土目的詳細情況都要交予政府備案, 並申報該管知府稽查。

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 土官制度確實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比如加強了對廣西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 促進了當地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同時對防衛邊疆、維持社會穩定也作出了貢獻。 但是隨著中央加強政治權力的需要, 中央政府與土官間的矛盾進一步凸顯, 從明朝開始朝廷便對土官採取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 到了清朝, 這種限制更為嚴格, 土官制度也由此走向衰落。

參考文獻:

1.粟冠昌:《廣西土官制度的積極作用和消極影響》, 《民族研究》1981年第3期。

2.粟冠昌:《清代廣西土官統治區的土地問題》, 《廣西民族研究》1987年第2期。

3.粟冠昌:《清代廣西土官制度改流述議》,

《廣西民族研究》1990年第1期。

4.粟冠昌:《清代廣西土官制度的衰落》, 《廣西民族研究》1991年Z1期。

編輯: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趙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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