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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德乙敗訴教訓:造假上市者害人又害己

作為欺詐上市的典型, 欣泰電氣已於2017年8月26日正式退出A股市場, 而此前一天, 該股收盤價為1.48元, 在A股市場上留下一個永遠的詛咒。

不過, 儘管欣泰電氣已經被強制退市了, 但法律糾紛還在繼續。 如在欣泰電氣退市後, 公司方面向證監會提起行政覆議。 而在行政覆議被駁回的情況下, 公司方面又向北京市一中院以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一審與二審, 直到今年3月26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院作出終審判決, 支持了證監會對欺詐發行的認定原則和執法邏輯, 並認為證監會結合欣泰電氣的陳述及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的調查情況,

對事實作出認定, 並無不妥。 欣泰電氣狀告證監會一案最終以欣泰電氣的敗訴而告終。

但欣泰電氣退市一案並未就此完結。 在欣泰電氣狀告證監會的同時, 欣泰電氣原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溫德乙也對證監會提起訴訟。 2016年7月, 因欺詐發行及資訊披露違法, 欣泰電氣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處罰。 欣泰電氣原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溫德乙也被中國證監會給予警告, 並處以892萬元罰款, 並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溫德乙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中針對自己的部分, 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一訴訟也於5月21日(昨天)上午作出一審判決, 駁回原告溫德乙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

被訴禁入決定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原告作為實際控制人指使欣泰電氣實施了欺詐發行以及資訊披露的違法行為, 其中欺詐發行違法行為更導致欣泰電氣在不符合發行條件的情況下取得發行核准並上市。 原告策劃實施了重大違反法律的活動, 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情節特別嚴重, 均明顯屬於《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中國證監會令第33號)第五條中規定的應當採取終身市場禁入的相關情形。 被訴禁入決定對原告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並不違反原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的相關規定, 裁量幅度亦無明顯不當。 因此, 北京一中院的判決維護了證監會的處罰決定。

當然, 作為溫德乙來說,

還可以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二審。 但在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已對欣泰電氣狀告證監會一案作出欣泰電氣敗訴判決的情況下, 溫德乙的勝訴機會實在是微乎其微。 這其實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對於溫德乙來說, 正印證了那句古話:早知今日, 何必當初呢?溫德乙策劃欣泰電氣欺詐發行的行為, 實在是害人又害已。

溫德乙的害人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 欣泰電氣的欺詐發行對中國股市來說是一種損害, 嚴重地損害了股市在投資者心目中的形象。 當然, 更重要的是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欣泰電氣於2014年1月在創業板上市之後, 隨後在2015年的牛市行情中, 股價曾觸及63.67元的高位, 而到2017年8月25日最後一天的交易, 股價以1.48元報收。

投資者的損失是非常明顯的。 雖然在退市的過程中, 欣泰電氣的保薦機構興業證券向投資者進行了先行賠付, 但得到賠償的投資者只是極少數, 絕大多數投資者的損失並沒有得到賠償。

溫德乙的害己同樣是顯而易見的。 作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企業上市帶來的財富效應是明顯的。 但欣泰電氣帶給溫德乙的財富效應只是紙上富貴而已, 並且很快就成了過眼雲煙。 欣泰電氣2014年1月上市, 2015年就東窗事發, 2016年啟動強制退市程式。 溫德乙的股權由於鎖定三年, 因此直到欣泰電氣退市, 其股份都沒有套現的機會。

不僅如此, 溫德乙還被證監會處以892萬元罰款, 在沒有股權套現收益的情況下, 就溫德乙個人而言這其實是一筆不小的支出。

尤其重要的是, 溫德乙還被證監會宣佈終身市場禁入, 這就意味著溫德乙即便能夠讓欣泰電氣重振雄風, 或者重新創辦一家公司, 但要登陸資本市場, 溫德乙就不可能站在公司的前面, 成為公司的董監高人員。 這對於溫德乙個人來說, 自然是一個沉重的打擊。 因此, 溫德乙的行為, 以害人開始以害己結束, 實為企業控制人之大忌。 試圖造假上市者, 當以溫德乙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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