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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頂三弩,三甲進地府」,在古代私藏甲胄,為何會是重罪?

「鎧, 猶鎧也。 堅重之言也, 或渭之甲。 」古代的甲, 指的是一種防護性的兵器, 因戰爭需要而不斷發展, 胄, 指的是頭盔, 也是防護性的兵器。

縱觀中國古代各個王朝, 為維護統治一向對民間私人兵器有所限制, 其中, 甲胄等兵器的受限極為嚴格, 古代流傳著這樣一種說法:「一甲頂三弩, 三甲進地府。 」

民間私藏一甲, 量刑的程度堪比私藏三個弩, 私藏三甲, 那就是死刑!這種說法是真的嗎?難道弩作為攻擊性兵器, 官府對它的限制比不上甲胄?為何古代私藏甲胄反而要被判重罪?

為什麼古代政府重視對甲胄等兵器的限制?甲胄這一類防護性武器歷史由來已久, 它的存在意味著戰爭。

上世紀七十年代, 殷墟發掘出了商代的青銅胄, 在先秦時期, 軍隊的甲以皮革製作為主, 人們將厚皮革裁剪縫合, 製作成甲片編製成甲, 用以保護身軀。 此後在秦漢時代, 隨著生產技術發展逐漸出現鐵甲,

甲又開始被稱為鎧甲, 重甲騎兵等兵種也隨之誕生。

早期的皮甲稱為劄甲, 根據戰國時期成書的《考工記》記載, 甲以動物的皮製成, 犀皮、兌皮、牛皮和蛟魚皮等, 工匠將數層皮黏合縫製, 表面塗漆。

「犀甲七屬, 兕甲六屬, 合甲五屬」

革甲的層數不等, 據記載春秋時期晉惠公的車右擊甲士穿了繆公的護甲, 擊穿了六層。 考古發掘的合甲多是兩層。 另外, 春秋的胄很多都是青銅材質, 據考古, 胄重約兩公斤, 也有皮胄。

春秋前期車戰頻繁, 適用于車左、車右甲士的甲胄, 一類是護胸型的單片甲, 一類是上衣形, 長度到腰際, 靈活寬鬆適合戰鬥。 春秋時代的戰馬也使用防護甲, 一戰車四匹馬, 均著甲, 《左傳》杜預注:

「在背曰輯,

在胸曰鞘, 在腹曰鞍, 在後曰鞋, 言駕乘裝備。 」

鐵制的甲胄起初在戰國末年出現, 秦漢時期逐漸流行。 西晉到南北朝時期, 開始流行適用于騎兵的甲騎具裝, 人與馬都使用鐵甲。

鐵制甲胄在增加了防禦程度的同時, 相對較皮甲更笨重, 古人出于戰爭需要,

對甲胄等兵器進行了諸多改進, 尤其是南北朝時期騎兵成為戰場主力之後, 鎧甲不斷完善。 早期的鱗甲, 金屬片較小容易加工製作, 使用普遍, 此後改進鎖子甲, 以鐵環相扣, 抵禦弓箭射擊, 在東西方軍隊裡的使用都很廣泛。

唐朝唐十三鎧代表明光甲, 前後胸背都是大片甲片, 重量比魏晉時期更輕, 肩部披戴護肩, 腿裙較短, 士兵配備脛甲。 柳葉甲在宋代出現, 更加輕便, 元代受到火箭武器影響, 普遍使用改進的鎖子甲, 便利騎兵行動。 明朝時期出現了釘皮甲, 罩甲, 甲袖為鐵臂, 明清使用的甲還有一種被稱為布面甲, 外為織布面料, 內襯為鐵片保護身軀要害。

可以看出, 甲胄是古代兵器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政府對其生產和改進都予以很大重視,

對甲胄私有進行限制也是為了防止可能造成的叛亂隱患。

武器在古代戰爭中的地位極重要, 歷代王朝都對其限制頗多, 軍隊武器由政府管理, 民間的私人武器是否應該禁止呢?這在古代也是有爭議的。 出于維護社會治安、居民自衛的需要, 民間擁有一定數量的武器,並非不合理,這是人民的安全需求。

然而,如果盜賊、狂徒如果擁有武器,又會對社會治安造成破壞,所以,如何正確管轄這些武器而不危害王朝的統治,也是歷代王朝的關注點。

進攻性的武器,如刀、劍、弩、箭等,在古代是比較普遍的,除了射程遠、殺傷力較大的弩之外,其餘的武器大多允許百姓使用。

甲胄的意義不同,作為一種防護性的武器,甲胄一旦出現在民間,其意味顯然不止是為了自我保護,反而更可能是對抗官府、中央政權。那麼古代中國完全禁止民間私有甲胄了嗎?實際上各王朝對甲胄的限制、量刑程度是有差異的,有的王朝並不對此做禁令。

政府對武器的嚴格管控是從秦朝建立之後,下令「收天下之兵」開始的。《資治通鑒》記載:「秦兼天下,銷甲兵,折鋒刃;其後民以櫌鉏、棰梃相撻擊,犯法滋眾,盜賊不勝,卒以亂亡。」是否秦漢民間私有武器就此禁止了?

在西漢武帝時期,公孫弘向劉徹提議禁止民間百姓私有弓弩,在此前百姓是可以擁有弓弩刀劍等武器的,公孫弘的建議沒有被採納,其餘大臣都認為,百姓是需要武器來自我保衛。到了王莽時期,中央曾經下令禁止民間私有弓弩、鎧甲,違者流放到西海。

王莽政權很快滅亡,東漢時代依然對民間私有武器不做禁止。無論甲胄還是弓弩,都可私有,可買賣,也因此兩漢年間尚武、復仇風氣濃厚,東漢地方豪強、官吏擁有私人武裝也十分普遍。

唐朝時期《擅興律》規定了民間可以擁有五種武器,包括弓、箭、刀、楯、短矛,其餘種類的武器嚴禁私有,例如前文中提到的甲胄、弓弩。民間擁有甲胄,不單純是為了自我保護,可能用以謀反和戰爭。

根據唐朝律法,私有規定之外的武器,徒刑一年半,如果私有武器是一把弩,徒刑二年半;三把弩和一副甲,判刑流放兩千里之外,如果私藏三甲五弩,絞死勿論。私自製造這些武器的人,也處于同樣或者更重的刑罰。

另外,這些武器製造出來都需要刻上工匠的名字,方便官府溯源管理。地方民兵的武器也需要官府登記做記錄。對于京畿一帶的重要地區,官府不時下令上繳清查民間武器。

到了宋朝,對民間兵器的限制與唐朝相似,只可以擁有基本的武器,甲胄、弓弩等一律禁止,觸犯律法的刑罰也與唐朝基本一致,再補充了其他情況的判罰,民間禁止擁有的甲胄包括皮甲、鐵甲、紙甲,半成品的甲胄也不許私有,否則判杖一百。

明朝和清朝的律法在此比唐宋更寬鬆一些,民間如果有人私有人甲、馬甲,查獲一件就判杖八十,每件加上一等,私造這些禁兵器的罪加一等,流放三千里。至于弓箭、刀、弩等武器則不在禁限。清朝時期,政府的主要限制是禁止民間私有火器。

民間擁有一定數量的武器,並非不合理,這是人民的安全需求。

然而,如果盜賊、狂徒如果擁有武器,又會對社會治安造成破壞,所以,如何正確管轄這些武器而不危害王朝的統治,也是歷代王朝的關注點。

進攻性的武器,如刀、劍、弩、箭等,在古代是比較普遍的,除了射程遠、殺傷力較大的弩之外,其餘的武器大多允許百姓使用。

甲胄的意義不同,作為一種防護性的武器,甲胄一旦出現在民間,其意味顯然不止是為了自我保護,反而更可能是對抗官府、中央政權。那麼古代中國完全禁止民間私有甲胄了嗎?實際上各王朝對甲胄的限制、量刑程度是有差異的,有的王朝並不對此做禁令。

政府對武器的嚴格管控是從秦朝建立之後,下令「收天下之兵」開始的。《資治通鑒》記載:「秦兼天下,銷甲兵,折鋒刃;其後民以櫌鉏、棰梃相撻擊,犯法滋眾,盜賊不勝,卒以亂亡。」是否秦漢民間私有武器就此禁止了?

在西漢武帝時期,公孫弘向劉徹提議禁止民間百姓私有弓弩,在此前百姓是可以擁有弓弩刀劍等武器的,公孫弘的建議沒有被採納,其餘大臣都認為,百姓是需要武器來自我保衛。到了王莽時期,中央曾經下令禁止民間私有弓弩、鎧甲,違者流放到西海。

王莽政權很快滅亡,東漢時代依然對民間私有武器不做禁止。無論甲胄還是弓弩,都可私有,可買賣,也因此兩漢年間尚武、復仇風氣濃厚,東漢地方豪強、官吏擁有私人武裝也十分普遍。

唐朝時期《擅興律》規定了民間可以擁有五種武器,包括弓、箭、刀、楯、短矛,其餘種類的武器嚴禁私有,例如前文中提到的甲胄、弓弩。民間擁有甲胄,不單純是為了自我保護,可能用以謀反和戰爭。

根據唐朝律法,私有規定之外的武器,徒刑一年半,如果私有武器是一把弩,徒刑二年半;三把弩和一副甲,判刑流放兩千里之外,如果私藏三甲五弩,絞死勿論。私自製造這些武器的人,也處于同樣或者更重的刑罰。

另外,這些武器製造出來都需要刻上工匠的名字,方便官府溯源管理。地方民兵的武器也需要官府登記做記錄。對于京畿一帶的重要地區,官府不時下令上繳清查民間武器。

到了宋朝,對民間兵器的限制與唐朝相似,只可以擁有基本的武器,甲胄、弓弩等一律禁止,觸犯律法的刑罰也與唐朝基本一致,再補充了其他情況的判罰,民間禁止擁有的甲胄包括皮甲、鐵甲、紙甲,半成品的甲胄也不許私有,否則判杖一百。

明朝和清朝的律法在此比唐宋更寬鬆一些,民間如果有人私有人甲、馬甲,查獲一件就判杖八十,每件加上一等,私造這些禁兵器的罪加一等,流放三千里。至于弓箭、刀、弩等武器則不在禁限。清朝時期,政府的主要限制是禁止民間私有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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