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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滅亡後,這個城市沿用《大清律例》半個世紀,好不容易才廢除

在中國數千年的文明中, 有過很多的朝代, 更有數不清的政權, 為了方便自己的統治, 幾乎每個朝代和政權都會有自己的法律, 比如說最早的夏, 有自己的《禹刑》, 商有自己的《湯刑》周有自己的《九刑》, 但這些法律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樣的已經無人能知了, 它們只是在一些歷史古籍中偶爾被記載和提及。 人們甚至對它的存在表示懷疑, 就連夏這個朝代是否存在都無法確定, 二裡頭遺址被發掘之後, 情況才日漸明朗。

而歷史上最早的、保存至今的一部法典是周穆王時期的《呂刑》, 裡面對如何處理貪污等問題都有過具體的規則。

法律是隨著人們對生活和社會認識的加深而不斷完善的, 但這並不是說後來的法律就一定會比之前的好, 比如說那部以嚴苛殘酷聞名的《秦律》就不一定比之前的好, 而且它間接地還造成了秦王朝的滅亡, 因為陳勝吳廣不能按時到達, 已經被宣判了死刑, 才有了他們的大澤鄉起義。 但根據近年來的考古發現, 人們卻對這段歷史的真實性產生了懷疑。

根據出土的秦朝律法來看, “遲到”雖然的確有懲罰, 但還遠遠不至於被處死, 人們疑心這是陳勝為了鼓動造反編造的謊言。 但秦朝的法律也不是一無是處, 比如說他們曾對見死不救這件事有過很多思考, 結果就是他們認為這樣是有罪的,

會被罰兩套鎧甲。 這樣是不是對的?我們不做討論, 但我們看得出來, 法律涵蓋的東西已經越來越多, 也已經越來越完整了。

而到了中國的最後一個王朝, 清, 他們一開始卻沒有立刻制定自己的律法, 這一方面固然有他們對中原文化的不熟悉, 也有他們經歷戰爭的原因, 他們一開始時還是沿用明朝的律法, 直到順治與康熙年間, 他們才可是修訂並完善了《大清律例》, 並在乾隆年間完全成熟。

清朝很注重這部律法在民間與官員中的普及, 他們為此做了一系列的推廣普及工作, 而且還要求官吏們每年都要去參加相關的考試, 還必須想治下的百姓普及相關的法律常識。

有趣的是, 在清朝滅亡後的50年後, 中國的領土上卻始終有一個地方仍在沿用《大清律例》中的部分法規,

這並不是那個荒郊野嶺, 偏僻小鎮, 而是香港。

這部律法被英國人做為一種習慣法, 給予了他們一定的承認, 但問題肯定就會隨之而來, 比如說有人會拿這部律法為自己的納妾進行辯護。 時間到了1971年, 英國採用《婚姻法》代替了之前的習慣法。 這才宣告這《大清律例》的最終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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