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數千年的文明中, 有過很多的朝代, 更有數不清的政權, 為了方便自己的統治, 幾乎每個朝代和政權都會有自己的法律, 比如說最早的夏, 有自己的《禹刑》, 商有自己的《湯刑》周有自己的《九刑》, 但這些法律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樣的已經無人能知了, 它們只是在一些歷史古籍中偶爾被記載和提及。 人們甚至對它的存在表示懷疑, 就連夏這個朝代是否存在都無法確定, 二裡頭遺址被發掘之後, 情況才日漸明朗。
而歷史上最早的、保存至今的一部法典是周穆王時期的《呂刑》, 裡面對如何處理貪污等問題都有過具體的規則。
法律是隨著人們對生活和社會認識的加深而不斷完善的, 但這並不是說後來的法律就一定會比之前的好, 比如說那部以嚴苛殘酷聞名的《秦律》就不一定比之前的好, 而且它間接地還造成了秦王朝的滅亡, 因為陳勝吳廣不能按時到達, 已經被宣判了死刑, 才有了他們的大澤鄉起義。 但根據近年來的考古發現, 人們卻對這段歷史的真實性產生了懷疑。
根據出土的秦朝律法來看, “遲到”雖然的確有懲罰, 但還遠遠不至於被處死, 人們疑心這是陳勝為了鼓動造反編造的謊言。 但秦朝的法律也不是一無是處, 比如說他們曾對見死不救這件事有過很多思考, 結果就是他們認為這樣是有罪的,
而到了中國的最後一個王朝, 清, 他們一開始卻沒有立刻制定自己的律法, 這一方面固然有他們對中原文化的不熟悉, 也有他們經歷戰爭的原因, 他們一開始時還是沿用明朝的律法, 直到順治與康熙年間, 他們才可是修訂並完善了《大清律例》, 並在乾隆年間完全成熟。
清朝很注重這部律法在民間與官員中的普及, 他們為此做了一系列的推廣普及工作, 而且還要求官吏們每年都要去參加相關的考試, 還必須想治下的百姓普及相關的法律常識。
有趣的是, 在清朝滅亡後的50年後, 中國的領土上卻始終有一個地方仍在沿用《大清律例》中的部分法規,
這部律法被英國人做為一種習慣法, 給予了他們一定的承認, 但問題肯定就會隨之而來, 比如說有人會拿這部律法為自己的納妾進行辯護。 時間到了1971年, 英國採用《婚姻法》代替了之前的習慣法。 這才宣告這《大清律例》的最終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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