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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控方決定撤銷案件 廖順喜集團以“不等于無罪下獲釋” 自由了!

“廖順喜集團”16人在今年4月, 被控參與有組織性犯罪集團, 今日因控方決定撤銷案件, 讓16人, 包括仍在潛逃的集團首腦兼云尊集團創辦人廖順喜和其中國籍女秘書, 在不等于無罪下獲釋 (DNAA)。  然而該集團的其中一人, 既廖順喜的么弟廖偉健, 在被釋放后, 隨即被控4項涉及非法活動收益罪名。

今日現身法庭的有14名被告(9男5女), 包括廖順喜的兩名胞弟, 即廖偉健和廖偉倫。  高庭法官阿都哈林說,

法庭了解到主控官是根據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的規定, 既可酌情決定開始、進行或終止案件, 做出上述決定。

 法官也得知, 辯方律師也向總檢察署提呈了相關陳述。  法官批準控方提出撤案和DNAA的申請后說, 控方已通知法庭, 警方仍需要更多時閑調查此案。

 這意味著, 這16人在刑事法典第130V(1)條文(參與有組織性犯罪集團)和第130W條文(協助犯罪集團)的指控已被撤銷, 但他們或會再次在相同或其他法令下被控。

 以拿督拉玆帕星為首的辯方律師團指出, 法庭有權酌情決定是否讓這16人無罪釋放。  拉玆帕星說, 這些被告于3月被捕后, 被警方拘留了28天助查。

他們隨后被提控, 但無法獲得保釋, 因為犯下的罪行涉及社會安全。  “控方在進一步調查之前給予DNAA是不公平的,

對被告不利, 使他們的生活處于不確定性。 ” 但主控官依斯干達阿末副檢察司反駁, 公義不僅是為了被告, 也為了國家。  

控方說, 盡管這16人以上述方式獲釋, 但一旦發現有新證據, 控方有權隨時再提控他們。

沒證據?在3月份警方抄家的時候搜出一大堆贓物那些不是證據?如果不是證據確鑿的情況下,

會放紅色通緝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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