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安化縣13歲的芬芬被29歲男子帶到賓館發生性關係, 事後芬芬家人報警稱芬芬被強姦, 警方調查後不予立案。 5月18日, 安化縣公安局法制辦主任稱, 兩人屬“約炮”, 發生性關係時李某並不明知芬芬未滿14周歲, 不屬強姦。 (5月20日《北京時間》)
雖然理解一線員警很辛苦, 但某些員警的法制意識還真的亟待提高, 否則鬧出笑話不要緊, 激化了社會矛盾問題就嚴重了。 如這位縣公安局的法制辦主任, 理應具備較一般員警更高的法律素養, 可他卻機械地、片面地理解相關法律內容, 簡單地回應受害人父親, 引發輿論風波,
首先必須為益陽市公安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的舉動點“贊”!並對他們將案件及時報請省廳法制總隊、益陽市檢察機關派員指導監督的處理方式持讚賞態度。 這種請權威儘早介入的處理方式, 可以有效避免“護犢子”的嫌疑, 不至於引發新的輿情。 這種更具公信力的處理方式, 至少值得近期頻頻“跨省”的某地公安機關好好學習。
竊以為,
安化縣公安局法制辦主任有必要重溫一下相關法律內容。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問題的批復》指出,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 不論幼女是否自願, 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 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 未造成嚴重後果, 情節顯著輕微的,
在筆者看來, 最高法這個“確實不知”與刑法規定的“從重處罰”有著相當明顯的矛盾。 我們知道, 法律做出這樣的特殊規定, 主要因為14周歲以下幼女身體發育尚未成熟, 被強姦後其身心健康將會較成年女性遭受更為嚴重的摧殘;由於14周歲以下幼女心智不成熟, 不懂得保護自己的基本性權利, 更容易遭受成年男性侵。 此外, 由於中國男性仍存有較為嚴重的“處女”情結, 在成年人之間性關係較為開放的大環境下, 有些變態男子專盯幼女, 因此有必要設置一個更為嚴厲的法律規定, 對幼女實施特別保護。
那麼既然是“從重處罰”, 就應該全方位地預防幼女被強姦。 而“確實不知”則給了某些犯罪分子事後得以開脫的理由,
我們需要明確, 這個“確實不知”應該如何認定?難道全憑男方一面之詞, 由辦案民警一錘定音?或因社會質疑聲不斷, 2013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性侵意見》)在重申這一原則時增加了一些細化內容, 在明確與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發生性關係, 一律認定行為人“應當知道”對方是幼女的同時, 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 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 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性侵意見》還特別指出, 對此類案件中行為人辯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例外情況應當從嚴把握。 而安化縣公安局法制辦主任以兩人屬“約炮”為由, 就輕易地判定發生性關係時李某並不明知芬芬未滿14周歲, 這是十分輕佻的, 更是嚴重的越權。 竊以為, 對於此類案件, 公安凡接到受害人報案的, 都應該立案, 經初步偵查後移交檢察機關。 是否“明知”, 應該由檢察院、法院說了算。 如果由公安機關直接認定其是否“明知”, 那辦案員警的權力就太大了, 大到甚至可以隨意“抹案”的程度。
而案件還有一個細節也值得司法機關關注, 那就是芬芬有智力障礙, 說明該女孩沒有正常的性保護能力, 這在一定程度上更能坐實這是一件強姦案。
稱13歲幼女與人發生性關係屬“約炮”不屬強姦,無疑是“帶套不算強姦”的翻版,安化縣公安局法制辦主任貌似稱“帶套不算強姦”那名員警的同門師弟。
這個“帶套不算強姦”事件,發生於2011年5月17日,貴州省畢節市阿市鄉國土資源管理所所長王忠貴強姦當地中學26歲的初中英語女教師周某。周某向阿市鄉派出所報警,該派出所副指導員鐘顯聰竟回應稱“戴避孕套不算強姦”。
鐘顯聰說出這麼“雷人”的話,難免站在鄉國土資源管理所所長王忠貴一邊而“官官相護”。我不知道安化縣公安局法制辦主任與29歲的李某是否有瓜葛?這點也有必要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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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13歲幼女與人發生性關係屬“約炮”不屬強姦,無疑是“帶套不算強姦”的翻版,安化縣公安局法制辦主任貌似稱“帶套不算強姦”那名員警的同門師弟。
這個“帶套不算強姦”事件,發生於2011年5月17日,貴州省畢節市阿市鄉國土資源管理所所長王忠貴強姦當地中學26歲的初中英語女教師周某。周某向阿市鄉派出所報警,該派出所副指導員鐘顯聰竟回應稱“戴避孕套不算強姦”。
鐘顯聰說出這麼“雷人”的話,難免站在鄉國土資源管理所所長王忠貴一邊而“官官相護”。我不知道安化縣公安局法制辦主任與29歲的李某是否有瓜葛?這點也有必要交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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