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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兒子娶了“中國妻”,母親立遺囑租屋全留給女兒,兒子起訴:是姐姐們脅迫的

小兒子以為母親在2003年就立遺囑將三房式組屋留給他, 怎知母親因為反對他娶中國妻子, 不想讓中國媳婦“分一杯羹”, 瞞著他在2009年重新立遺囑, 將組屋留給大女兒和第八女兒。

九旬母親三年前逝世, 但大女兒在2013年已經去世, 按照遺囑法令, 八女兒是組屋唯一的繼承人。

《聯合晚報》報導, 小兒子入稟法院起訴八姐, 稱自己是母親“最寵愛的兒子”, 指2009年的遺囑, 是母親在精神狀態不好的情況下, 或被姐姐們脅迫下立的, 房子應該按照2003年的遺囑留給他。

法官認為, 起訴人的母親因不想讓中國媳婦分得組屋,

而將組屋留給當時在照顧她的大女兒和八女兒非常合理, 且并沒有任何證據指母親的精神不好, 因此駁回起訴人的申請。

小兒子不滿過世的母親立了新遺囑, 入稟法院起訴八姐。 (示意圖)

根據判詞, 58歲的起訴人是一名圖書館管理員, 是家中九名兄弟姐妹中的幼子。

答辯人是他59歲的八姐, 她是一名技工。

起訴人稱, 母親向來“最疼”他, 與他同住。 他稱, 大姐在2003年告訴他, 母親要立遺囑把財產都留給他, 三人到律師事務所辦了遺囑, 但是這份遺囑已經遺失。

2003年底, 起訴人在母親的反對下娶了來自中國的妻子后搬出去。

答辯人說, 小弟搬走后就由她和大姐照顧母親。

答辯人說, 小弟常和母親說可能會鬧離婚, 母親不喜歡媳婦, 擔心自己會在小兒子離婚之前去世, 因此決定重新立遺囑, 不想讓媳婦分一杯羹。

答辯人說, 母親在2009年立新遺囑, 只有大姐、二哥和她知情。

見證遺囑的律師供證時說, 起訴人的母親當時的精神狀況良好, 簽署遺囑時沒有被人脅迫。

起訴人指兄姐串通搶房子,

不斷挑撥他和母親的關系, 辯方稱小弟為了賺取租金, 而接母親到他的家同住。

根據判詞, 起訴人稱他賣掉后港的組屋后, 大姐和答辯人告訴母親, 他把賣屋子錢交給岳母, 導致母親有一次無緣無故撥電話罵他。

起訴人說, 他之后買了另一間組屋, 大姐去世后, 沒人照顧母親, 因此他叫母親搬來與他同住。

起訴人稱二哥寫了一封“匿名信”給母親, 說起訴人的妻子在母親的餐食下毒, 結果母親搬去和六女兒同住。

起訴人指大姐、二哥和答辯人挑撥他和母親的關系, 促使母親立下2009年的遺囑。

二哥反駁, 說他從未發過“匿名信”, 并指起訴人將母親接過去同住, 就擅自將母親的房子出租賺租金。

答辯人雖然是唯一繼承人, 但稱自己愿意和其他兄弟姐妹平分房子,

但是小弟不肯和解。

根據判詞, 起訴人指出, 即便母親在2003年的遺囑不能被承認, 他請求法院判2009年的遺囑無效, 讓兄弟姐妹們平分組屋。

答辯人曾表明, 她雖然是遺囑上的唯一繼承人, 但一直都有和兄弟姐妹平分組屋的意愿。

法官指出, 最終的結果由答辯人決定, 但希望兄弟姐妹們最終能夠化解干戈。

來源:《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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