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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開封公務員服刑年入公積金近8萬,真幸福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4月18日, 因宋某犯故意傷害罪, 判處有期徒刑5年。 但該局一直未接到判決書。 經該局自查, 應追繳宋某工資從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 經瞭解, 宋某個人住房公積金已轉入到區國庫支付中心。 該局懇請開封新區財政局將宋某個人住房公積金78800元轉入到區國庫。 (5月17日《大白新聞》)

閱讀完這篇題為《官員判刑時身份被寫“農民” 服刑期間工資照發》的文章後, 對當地的行政執法、司法水準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 有回到30年前的感覺。

先說司法混亂問題。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豫刑終134號判決書]顯示,

宋某的身份是“農民”, 捕前住河南省開封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而開封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檔顯示, 宋某系該局副主任科員, 還是中共黨員。

我相信終審判決書中這麼寫, 錯不在河南省高院。 因為省高院僅僅在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基礎上, 做出改判或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而該案是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那麼, 宋某這個“農民”身份是怎麼來的呢?造成“一死一傷”這樣的惡性鬥毆案件, 雖然被害方獲得160萬元賠償, 而且出具了諒解書, 但加害人已經明顯觸犯刑律, 釀成一起公訴案件。 那麼, 開封警方在調查宋某身份的時候, 不大可能不瞭解宋某的公務員身份, 因為這是基礎資訊。 因此, 更有可能是為了配合宋某,

故意“模糊”宋某身份。

此外, 像開封這樣的中型城市, 一名公務員參與“打死人”案件, 在公職人員之間的知曉率是非常高的。 不可思議的是, 在宋某成為犯罪嫌疑人後, 身份卻神奇地變成“農民”, 當地檢察院、法院在對犯罪嫌疑人宋某做身份認證時, 也與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保持高度一致, 你說這其中沒有“貓膩”, 我的腦容量實在是不夠。

那麼, 副主任科員在涉嫌犯罪後緣何要隱瞞公務員身份呢?開封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在其案發後給予了各種優厚待遇, 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說明癥結所在。

再說說該市行政管理混亂問題。 這起“一死一傷”案發生於2015年11月18日, 按說宋某很快就被刑事拘留了, 可他的公積金竟然繳納至2018年4月。

也就是說, 宋某失去人身自由兩年之後, 在被判刑一年後, 仍然工資照發, 公積金照提、照交。 難怪普通網友十分羡慕公務員待遇!

對於此類現象, 在黨政機關恐怕並非孤案。 一些單位領導面對質疑時, 竟也理直氣壯地回應“我們也不知道他被判刑”。 可這種回應經得住推敲嗎?你單位的職工長時間不上班, 你還按時給他發工資、獎金和公積金, 你這麼“裝蒜”是在糊弄傻子吧?

更為可笑的是, 這份收繳宋某服刑期間發放的工資及住房公積金文件, 追繳的也僅僅是判刑後的那一小部分。 而自案發至判決前的那部分時間裡, 發放的工資和住房公積金卻閉口不提。 難道宋某在被逮捕後, 還能享受公積金待遇?

按照《關於公務員被雙規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006號)文件規定;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 停發工資待遇, 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 不計算工作年限。

這裡所說的生活費, 應該不包括住房公積金, 因為住房公積金不可能隨時轉化為生活費。 如果包括住房公積金, 那身在看守所的宋某, 每月生活費標準或超萬元, 也太奢靡了。

再就公積金來談談開封公務員的幸福指數。 我們知道, 為了給企業減負, 從2016年5月1日起, 國務院決定階段性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凡是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於12%的, 一律進行調整, 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超12%, 暫按兩年執行。

宋某在監獄這一年裡繳納公積金78800元, 月均是6566.67元, 按照12%繳存比例, 單位再“一比一”配套, 月6566.67元公積金的繳費工資基數就是27361元, 高於“2017年(全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83元”的三分之一。

當然, 我相信開封市一名副主任科員的實際收入遠沒有這麼高, 但該市公務員畸高的公積金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當地政府應該給當地納稅人一個交代。 而公積金背後的不公和腐敗, 也是我呼籲取消公積金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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