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和學校相互合作的產業已經越來越多, 大部分在提供產學合作的實習機會時, 是不給薪資的, 但如果邁入職場後, 還遇到以「學徒是來學技術」為由, 不給予加班費的老闆, 這時候又該如何是好呢?
日前新北市就有一名張姓男子, 進入某機車行當學徒已經將近4年了, 他每天都必須工作12個小時, 但公司不但不給他加班費, 就連1.5萬元的低薪也被視為「生活津貼」而非「工資」, 讓他離職後越想越不服氣, 決定提告。
根據《東森新聞網》報導, 張男是在2014年進入這間機車行當學徒的, 起初面談的結果是低薪1.5萬元, 而其他加班費、獎金, 甚至還有吃飯以及休息時間等規定, 通通都沒有提到。 知道上班後, 他才得知雖然公司有供餐, 但工作時間是從早上10點到晚上10點, 整整12個小時。 並且在職期間, 他只在農曆春節和週日才休息, 就連週六也必須照常上班, 卻從未給付加班費用。
雖然到他2018年6月離職時, 薪資已經調整到2.4萬元了, 但他對於之前拿不到加班費, 一直都無法釋懷, 因此決定依《勞基法》提告該機車行給付一共88萬909元。 不過對此, 老闆卻反駁「學徒是以維修技能為目的」, 並強調雙方其實不是勞動契約關係, 而按月領取的報酬應該算是「生活津貼」而非工資。
然而聽完雙方辯解後,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 機車行目前一共有4位資深的師傅, 上班期間張男與師傅必須分工合作, 公司方面也有規定上、下班時間必須打卡, 以此看來就具有了「人格、經濟及組織上從屬性」。 另外, 老闆與張男簽定的契約, 並未送交主管機關備案, 因此不符合招收學徒的法定要件, 最後裁定車行需給付張男18萬多的加班費。
對於這樣的結果, 網路上卻掀起了兩派論戰, 有人贊同地院的裁定, 表示「學徒是人, 也要生活, 這價格基本生活機能都有障礙吧」、「要學徒可以, 最少最低23k」、「奴性重, 難怪臺灣不進步」。
但是也有網友認為老闆沒有錯, 「學徒學到了技術, 就自己開店了」、「老闆拿客人的車給學徒練習, 修壞了誰賠, 有人想過嗎?」、「只想到自己沒有加班費, 那這幾年所學的技術、經驗…別人就應該免費教你?」、「做四年還是學徒,
很多地方是沒有加班費的,甚至只包吃一頓飯,其它的就什麼也沒有了,哎,誰叫是學徒的呢?
無論是學徒,還是成手,加班,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加班費。這對老闆來說這確實很兩難,不給加班費不妥,但又害怕學徒學到技術了就跑... 如果換成是你們,會怎麼做呢?
很多地方是沒有加班費的,甚至只包吃一頓飯,其它的就什麼也沒有了,哎,誰叫是學徒的呢?
無論是學徒,還是成手,加班,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加班費。這對老闆來說這確實很兩難,不給加班費不妥,但又害怕學徒學到技術了就跑... 如果換成是你們,會怎麼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