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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女「單手騎車罰1.2萬」提出行訴,因這六個字法官宣佈:撤銷處罰

在臺灣騎機車出門的人非常多, 但你知道怎樣的騎法算是危險駕駛嗎?臺中一名林姓女子先前騎車出門, 被民眾目擊她只用單手騎車, 還2度變換車道, 警方調查後認定違規, 依法開罰1萬2000元。 林女事後不滿提出行政訴訟, 近日法院開庭, 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明訂禁止單手騎車, 且林女當時也沒有造成他人危險, 認為原裁罰欠缺「客觀要件」, 予以撤銷。

判決指出, 林姓女子在去年6月2日上午10時許, 騎機車行經沙鹿區鎮南路、光華路口, 遭民眾檢舉拍下, 林女沿路單手騎機車, 且左手沒有放在機車握把上, 清水警分局接獲檢舉影片後, 認定林女構成「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汽車」的違規行為, 依法告發, 並函送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 林女遭罰1.2萬, 並記違規點數3點。

林女不服提出行政訴訟, 表示當時是因為腹部脹痛, 用手揉壓腹部,

才會導致單手騎車的行為, 但她全程都沒有超速行駛, 也都按照號誌停等紅燈, 雙眼也注視前方車況, 並無任意逼車或蛇行等行為, 因此希望可以撤銷原處分。

臺中地院法官審理, 認為道交法規並未規定騎士須無時無刻用雙手把持手把、不得鬆脫, 也沒有為此特設處罰規定。 相對地, 道交法規上允許騎士在轉向、減速暫停、倒車、變換車道等狀況時, 以單手握住機車把手駕駛, 並作出相關手勢輔助。

另外,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汽、機車駕駛抽菸或使用手機等設備, 可罰600至1000元, 兩種行為都屬於單手駕駛機車, 而且都有可能造成機車失去平衡、傾倒、歪斜, 但根據該行為所造成的危害, 法律也僅開罰600至1000元。

因此機車騎士單手騎機車, 並不當然構成危險駕車, 還需針對其駕車整段歷程, 顯現駕駛人對道路交通安全各項注意義務的整體漠視, 且對交通安全秩序的危害程度, 達到蛇行、高速超速、恣意迫使他車讓道、驟然暫停等相同高度之危害, 才構成危險駕車, 認定林女有據,

撤銷林女罰單, 判林女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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